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29页
第2页 / 共29页
第3页 / 共29页
第4页 / 共29页
第5页 / 共29页
第6页 / 共29页
第7页 / 共29页
第8页 / 共29页
第9页 / 共29页
第10页 / 共29页
亲,该文档总共2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全国各地关于年休假法律汇编全国法规一、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2个月以上的情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 18 条“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 12 个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一百零九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情形;但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的除外。按照上款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后,其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按照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后的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办法第三条中“职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但其中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超过的,其连续工作时间重新计算。二、带薪年休假适用主体及例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一、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对适用范围的规定中所称的“职工”为实行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用人单位职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职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八、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十一、 经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 倍工资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科学合理地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大学生及退休人员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第八条 【雇用在校学生的关系认定】在校学生为完成学习任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在校学生为勤工俭学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 双方构成劳务关系。第九条 【雇用退休人员的关系认定】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实际用工关系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关于本市特殊劳动关系人员是否适用带薪年休假规定的请示的复函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本市特殊劳动关系人员是否适用带薪年休假规定的请示(长人社发200937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对协保人员和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等特殊劳动关系人员是否适用带薪年休假问题国家未作具体规定。为了更好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协保人员和企业内部退养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办法的规定安排带薪年休假,并通过平等协商等方式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对退休回聘人员的年休假问题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三、带薪年休假法定天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 年休假 15 天。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二条 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天; 满二十年以上者天。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 年休假 15 天。四、带薪年休假不应包括的假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五、不享受带薪年休假情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 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四)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五)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第十四条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六、年休假如何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第七条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经征求职工本人意见后,用人单位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补休未休完的部分年休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办法第九条对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安排年休假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当年度休年休假的,应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但是应以用人单位的统筹安排为主。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度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跨 1 个年度安排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在协商不一致时,以职工的意愿为主。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第五条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 1 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如果劳动者主张不同意次年补休且要求用人单位按日工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的, 应予支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第五条 建立健全年休假计划制度,各单位结合实际,从年初开始安排职工轮流休假,做好全年职工休假计划工作,在每年 12 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职工年休假计划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督导落实。各单位负责人应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就地就近休假。单位作出计划之后,职工无特殊情况应服从单位安排。年休假原则上应一次并在一个年度内集中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对担负重大节日工作值守等一些性质特殊岗位,应当妥善处理好休假与工作关系,提前做好安排, 分期错时实施年休假或就近休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 已失效)第七条 年休假分段安排的,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同意外,一般不超过三段。七、未休年休假天数计算(一)新进员工计算方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情形, 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情形;但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的除外。按照上款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后,其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按照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后的剩余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