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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工作条件检查:前吕由于商船事故而造成生命和船舶损失以及对海洋环境的破坏是现代社会的一种现实。 此种发展可以溯至海上商务的不断增长、世界商船队规模的并行增长以及海海上航运及其 营运在船舶多样性、船舶管理、贸易类型、货物和配员等方面的演变。然而,同样重要的 是多年來在海员就业条件和低标准船舶(不能完全符合己被接受的关于安全操作和配员及 船上社会和劳动条件的国际标准和规则的船舶)营运问题上出现的变化。不遵导己被接受的关于船舶安全和海员条件的国际标准问题是在国际劳工组织内讨论 已久的问题。早在二十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国际劳工组织就己提起政府、船东和海员注 意此问题,以期纠正不足的做法。1958年通过的海员从业(外国船舶)建议书(No. 107) 和社会条件和安全(海员)建议书(No. 108)要求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阻止其海员在外国 籍低标准船上服务,特别是关于在国外港口的遣返、医疗和维修,任职和解职的监管,自 由结社,适任证书和船舶检查业务的规定。作为其长期努力和冋应国际社会对海上安全和保护海上环境的关注的一部分,国际劳 工组织通过了 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第147号公约),该公约充分考虑了消除低标准船 舶营运的国际意愿。其瞄准了提髙航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加强保护海洋环境的措施,以 及促进海员感兴趣的健康和安全领域、工作条件和工会的权利。公约木质上适用于所冇用 于商业目的远洋船1981年11月开始生效。笫147号公约通过引用具附录中列出国际劳工组织的许多其他公约规定了一系列在任 何船旗国登记的商船需要遵守的关于安全、社会保障、船上工作和牛.活条件的最低标准, 第147号公约。这些公约涵盖了最低年龄、体检、协议条款、高级海员适任证卩、船上食品 和膳食、海员起居舱室、防止工伤事故、疾病或受伤的援助和遣返。附录还引用了关于口 由结社和保护组织权利,以及集体谈判的两个其他公约。另外,第147号公约的一条规定引 用了工作时间和配员标准以确保船上的人命安全。还要求对国际劳工纟fl织关于海员职业培 训的建议给了足够的重视,以保证海员适任和对得到其所从事职责有关的培训。第147号第2条规定了公约缔约国的主要义务,耍求会员国为在其领土上注册的船舶制 定法律或条例,规定其与笫147号公约附录中所列的各公约或各公约的条款实质上相等,只 要成员国对实施这些公约并未另行负有责任。换句话说,如果一个国家已经是附录中所列 公约的缔约国,它一定适用这些公约的条款。第147号公约并要求会员国对在其领土上注册的船舶就下列事项实施有效的管辖和控 制:(1)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安全标准,包括适任标准,工作时间和配员;(2)国家法律 或条例规定的社会保障措施,以及;(3)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或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以对 船东和海员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方式裁决的关于船上工作条件和船上生活安排。另外,对于 船上的其他工作和牛活安排,在无有管辖的情况卜,会员国在船东纽织和海员组织协商同 意后,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根据第147号公约,会员国要确保制定合适的程序以确保:(1)对于海员在其领土上注 册的船舶从业以及就这方面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以及;对于木国籍海员在其领土上在 外国注册的船舶上从业,提岀的任何中诉进行调杳。以及外国海员在其领十上在外国注册的 船舶上从业,提出的任何申诉向船舶注册国主管当局报告。根据第147号公约还要求成员国通过检杳或其他适当的措施核实其船舶是否遵导根据 公约标准制定的国家法律和条例,以及遵守适用的集体协议。根据第147号公约的条款,成员国在接收中诉或有证据表明船舶不满足公约的标准吋, 可以对挂靠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进行检杳,而不论船旗国是否已经批准第147号公约。这代 表着创新,因为在笫147号公约通过之前,国际规则儿乎仅仅关注町能对安全和外部坏境适 成威胁有关的船舶状况。也就是,港口国克制干预船舶内部事务,比如海员状况,除了影响 安全的特定事务外。1976年第147号公约的通过拓展了国际船舶法则的范围。在获得船舶不 符合公约的标准的证据,或在接到海员以及关心船舶女全和海员福利的其他人员或机构的中 诉时,港口国可以进行检杳。基于证据或中诉,港口国应拟一份报告致送船旗国政府,并抄 送国际劳工局局长。另外,港口国可以采取包括滞留在内的行动,以纠正船上明显对安全或 健康造成危害的状况,即使对在非公约成员国注册的船舶。在采取此类行动时,应通知船旗 国的领事或外交代表,如可能的话,应请代表到场。应避免船舶不合理的延误或滞留。完全和有效实施第147号公约所规定的标准是船旗国的事项。符合已经牛效的标准依 靠在船舶投入服务之前和整个营运过程中实施人范I节I的检验和检杏。根据公约的规定,成员 国还作为港口国,通过监督挂靠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以确保公约的规定得以有效的实施,打 击低标准船舶的营运。该船上劳工条件的程序指南在1989年10刀召开的ILO三方专家会议上获得通过,试图 协助船舶检查员,劳工检查员和其他关注船上劳工和社会保障的人员实丿施检查和调查,考虑 到冇必要核实国家法律和条例或船东和海员关于海员劳工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协议,制定符合 第147号公约的由本国籍和挂靠本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舸遵守的规定。该指南不应被视为1L0文件规定的解译。注:本文和引用的相关国际劳工标准中,代名词“他”指检查员、海员、船东和其他人员。 并不是暗示此类职业只被男人所履行,本文对等同地适用于此类职业的妇女。船舶检查建议程序概述按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第147号)的规定,会员国的政府有义务制定法律、 条例和程序以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遵守某些关于船上就业、安全和生活安排条件的最低 标准。同时,会员国的主管当局可以有效利用公约的规定明确地纠正访问其港口的挂外国 旗船舶上的有害条件。在提出检杳在其本国或外国领土上登记的船舶的方法时,政府应该 考虑到1926年劳工检杳建议书(第28号)的规定,该建议书列出了关于检杏的范用和组 织、检查主管机关的报告、检查员的权利、权限和职责的一般原则。本指南的制定是为了 帮助第147号公约所包括的标准的统一实施。这些指南并不是要取代有关检查的国际协议、 国家法律、条例和规章。笫147号公约还规定要求批准了该公约但没冇批准列于附录中的个别公约的国家,确保 其法律和条例与附录中所列公约的规定“实质上等效”(除非该国家认为,有关船上就业和 生活安排条件已由集体协议所包括,或已由主管法院以对船舶所启人和海员具启同等约束 力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实质上等效” 一词意指该国家承担实现有关公约目标的义务,并采取行动确保在其 国家立法方面上使这些冃标得到重视,尽管国家标准在细节上可能与国际标准不一样。检杏应由有关政府特地授权的有适当资格的人员代表政府来施行。虽然政府可以委托 验船师或承认的组织对船舶进行检查,市政府检查员來进行船舶检查更为可取。在政府对某些国内船舶不能实施满意控制的情况下,例如那些不经常到船旗国港口的 船舶,他们町以指定在外国港口的检查员,或授权外国政府代表其进行检查。悬挂外国旗的船舶对悬挂外国旗的船舶进行关海员条件的检查,根据国家立法,可以在冇迹象或申诉表 明该船舶不符合第147号公约的要求时进行。例如,在就其他国际海事公约规定的船舶证书 和文件进行例行检杏而登船杏看时,可能会岀现严重缺陷的迹象。又例如,可能会收到来 口海员、工会或关心该船舶的安全,包括其海员的安全和健康的任何人或组织的巾诉。港口国主管机关在根据上述迹彖或中诉采取牯施时应与船长谢议,首先确定该迹彖或 申诉的确实性和严重性。如果这个初步确定证明冇检杳的必要,船舶检杳员应检杳任何国 内和国际规则所要求的有关船舶文件和证书。他还应杳明是否适用船旗国的一些法律和条 例。(如果必要,检查员应要求船长协助把船旗国语言的文本译出。)如果这些文件、证书、 法律或条例等冇效,应作为船上条件符合要求的棊础予以接受,除非冇明确的理由相信这 些条件实质上不满足有关国内和国际条约。这些明确的理由,连同对船上的维护水平和海 员条件的总休印象一起,应指导检查员确定必要的检验或检查范围。对于申诉,检杳员应予调杳并相应采取行动。对于与在港I国境内雇用港口国国民海 员到外国登记的船舶上工作有关的中诉,如果nJ能,调查应在雇用时进行。对于其它中诉, 如果看起來明显船上维护水平总体较好,检查可局限于所报告的缺陷。但是,如果检查员 对船上的总体印象或观察使英冇理由相信该船舶可能低于标准,他应着手进行更细致的检 杏。如果上述迹象或申诉的结果表明一艘船不能满足满足笫147号公约的要求,港口国当局 可以起草一份致船舶背记国政府的报告,并将其抄送给国际劳工局局长。対于与在港口国 境内雇用外国海员在悬挂外国旗船上工作有关的申诉,必须迅速作岀报告,如果可能的话, 在有关海员受雇时作出。对于明显危及海员安全或健康的任何缺陷,港口国当局应确保在允许船舶继续航行前 消除危害,并且,出于这一目的,采取包括滞留在内的适当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港口国 当局应通过最近的海事、领事或外交代表把所采取的行动尽快通知船旗国。如果可能,请 上述代表到现场。悬挂本国旗和外国旗的船舶船舶检查员应在专业鉴定的基础匕确定船上的冇害条件是否显然构成了滞留的理由, 肓至缺陷被纠正;或是否允许其带着某些对船舶安全或海员安全和健康没有明显危害的缺 陷航行。应尽各种努力避免对船舶不合理的延误和扣留。检查员和港口国当局应视航行环境来 衡量影响船上安全和健康的缺陷的重耍性。他们应确保船舶在允许航行而采取任何至关重 要的补救措施以保障船舶安全或船上人员的安全或健康。检査员对以决定那些由于技术原 因或船舶航行安排而不能纠正的对船舶安全或海员健康不是至关重要的缺陷,町以推迟到 船舶到达的下一个港口予以纠正。在这种情况下,港口当局应通知下一个港口的当局,不 管是在同一国家还是另一国家。在检査员根据第4条对船舶实施检查吋,若外国船舶不了合作,拒绝检查员登船或妨碍 其合法检查,根据港口国的国家规定,应报告给船旗国最近的海事、领事或外交代表。在 能够实施满意的检查以确定船上是否存在明显危害海员安全与健康的状况而,可以扣留该 船0船舶检査员指南以下船上劳工条件检查指南是建立在第147号公约和各种其它公约的规定及第147号公 约附件中所列公约的条款基础上的。这些指南的目的是指导船旗国在国内外的海事管理机 关,以及港口国当局和检查员就第147号公约所规定的海员安全、生活安排、就业条件,包 括社会保障对挂木国旗和外国旗船舶的检查。对挂木国旗船舶的监轉程序1检杳员可以依照国家规定,不事先通知就对挂木国旗的船舶实施登船检杳,以核实 其是否与国内实施第147号公约规定的法律和条例相一致。2检查员应要求出示并核杳国内立法可能要求船上配备的与国内实施第147号公约的 法律和条例有关的任何船舶文件、文书、证书及其它文件和记录。3. 如果检查员出于其检查的冃的认为有必要,可以询问船长和海员或任何町以提供有 关信息的人员。4检查员依照国家规定,应对船长、海员或任何关心船舶安全的人员提出的冇关第147 号公约任何规定或与国家立法和违背的做法检查请求或申诉迅速反应。5如果有与适用第147号公约所附公约或条款规定的法律和条例不相一致的情况,或与 满足第147号公约关于“实质上等效”规定要求的法律和条例不相一致的情况,检查员应建 议向船舶所有人 船舶经营人或船长发布命令,确保与上述立法一致。6如果船舶安全或海员的安全或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检杏员应依照国家规定,采取有 效措施确保该船舶在采取措施以符合国家立法之前不许离港。只有在检查员所能采用的所 有其它纠正缺陷的方法证明无效后,他应建议扣留该船。对挂外国旗船舶的监督程序以下关于挂外国旗船舶的指南所覆盖的各种项冃都是通过对有关国际条约的基本要求 的归纳而引入的。在其后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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