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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企业的安全生产关键在监督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落脚点。抓安全生产,重点就是抓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抓好企业的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企业还是在监督?我认为,关键在监督。 依据 将我国现阶段企业的安全生产归结到关键在监督,这一结论主要是基于对经济体制转变中政府和企业职能的调整分析以及总结多年来安全生产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得出的,具有如下理论依据和客观的实践依据。 (一)体制转变必然导致安全工作重心的转移。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政府的直属单位。企业的产、供、销和人、财、物等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基本没有自主权。企业管理(包括安全管理)、实质上是政府和企业共同管理。经济体制改革后,企业与政府脱钩,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按照权,责统一和管生产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的安全生产从企业与政府共同管理转移到自主管理,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的监督管理转变,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按照中央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执法监管的改革精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应当从管理转移到监督上来,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客观要求。 (二)企业自主经营权必须受到监督 政府放权给企业,让企业自主经营,其目的在于搞活企业,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企业的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企业拥有自主权之后,能不能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经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企业健康、协调、快速地发展呢?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任何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论述,政府向企业放权后,不是不管企业,而是政府转变管理企业的职能,由原来的直管转到监督。监督企业正确使用权力,让权为民所用,使企业安全健康地发展。 (三)监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客观要求 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也是提供安全生产保障条件的责任主体。企业管理,关键是成本管理。成本越低,企业的效益越高。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力争效益的最大化,必须千方百计降低成本。由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不健全,特别是安全立法滞后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步伐,安全监管体制、监管力量、监管装备均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安全生产,法律约束不力,监督检查不力,事故赔偿费用过低,处罚力度不够,加之一些官企勾结,权钱交易,徇情枉法,以及客观上事故具有偶然性、随机性,职业病具有潜伏性,隐患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使企业感到事故成本远低于安全投入的成本。效益优先,价值选择,使企业要钱不要命。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更为严重。人们熟知的1999年1月4日綦江县彩虹桥坍塌事故、2000年江西萍乡“3.11”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2001年广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2002年6月22日山相省繁峙县义兴寨金矿发生特大事故后焚尸来迹等,以及其他无数大大小小的事故案例,充分证明了上述分析。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已经不能自觉地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机制、自主搞好安全生产已经是不可能的了。国家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切实转移到监督上来,大力加强各方面的监督。迫使企业认识到:事故成本远高于安全投入成本,安全风险远高于市场竞争风险,人的价值远高于财富。从而不折不扣、认认真真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由被动转为主动抓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其前提是监督,关键也是监督。 如何加强和改进监督 (一)加强和改进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1.领导就是决策。决策是最得要、最有力的监督。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应建立健全各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由上级的党政一把手和下级的党政一把手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双签),严格考核、奖惩。 2.坚决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企业逃避监督的“保护伞,”是监察执法部门的“顶门杠”,是安全生产“落实不下去、严不起来”的重要原因之一。对各地、各部门要执行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使政令畅通,监督到位。 3.腐败是安全生产的大敌。党和政府要加大反腐败的力度,严格禁止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企业参股分红,严禁利用行政审批搞权、钱交易,严禁贪赃枉法,违者要严惩不贷。 (二)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 1.修改常章和宪法。将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关于“高度重高安全生产、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的要求明确写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职责中,将安全生产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标准,确定2010年、2020和2050年全国安全生产应达到的目标,使安全生产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目标有一个完整而清晰的进度表。 2.减少政府行政执法的层次,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法律规定,关闭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职责。政企要分开,决策和执行也应分开为了减少政府行政执法层次,提高执法效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具体行政执法部门的干预,以致久拖不决,酿成大祸,政府应不再对关闭的行政处罚进行批准,还权于安全监管部门,由其直接做出处罚决定。为此,建议国家修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关于“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的规定。 3.修改刑法和民法及相关法规。处罚偏轻和赔偿过低是一部分企业或个人不重视安全的重要原因。为使法律真正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建议国家修改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和民法及相关法规,加重对构成各类安全事故罪处罚的力度,加大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的额度。 (三)加强和改进群众监督 为了充分发动群众,让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实实在在保障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权力,建议国家修改劳动法、企业法、公司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建议如下: 1.修改劳动法。无论何种性质的用人单位与聘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凡不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仲裁不予辞退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者予以行征处罚。 修改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加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罪,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内退)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当事人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因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当事人严重后果的(如死亡),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7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2.修改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新进人员的安全教育一律到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并有受培训当事人签字。凡是不备案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未培训而造成当事人发生事故的,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3.工会监督是群众监督的支柱和主体。抓紧在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企业依法成立基层工会,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地方工会要特别加强对这类企业工会的领导,畅通文件渠道,免费赠送资料,督促企业和企业工会开展“安全班组”建设和“三不伤害”活动,切实保护这一群体的安全与健康。 (四)加强和改进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 1.安全生产监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实行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议国务院制定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制规定。 2.尽量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建立涉及安全的行政审批预先报审制度。所有涉及安全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先报当地或上一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有关部门才能审批。 3.建立统一,高效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进一步改革现行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切实解决安全监管职能规定不科学,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安全监管层次过多,职能交叉、文件打架、权责脱节和多重多头执法等问题,真正建立统一、高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大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权威。 根据我国目前安全生产情况,参考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应加强市、县(区)和重点乡(镇)安全监管力量,加强现场监督,监督重心下移,监督关口前移。将目前安全机构的倒三角设置改为顺三角设置。 (五)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应在国家主要媒体的黄金时段和重要版面上按月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统计分析情况(目前安徽省政府已决定按月公布各市事故情况),对重,特大事故及时曝光;跟踪报道事故原因、处理结果和整改情况;大力宣传各行各业重视安全生产的人和事。每月一次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上剖析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让安全生产这一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得到全社会的关注,使企业的安全生产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真正形成一个人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社会氛围。只要我们坚持这样做,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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