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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答辩人:xxxxxxx制衣厂地址:新昌西镇南路83号法定代表人:XXX厂长因原告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xxxxx制衣厂加工承揽合 同纠纷一案,现提岀答辩如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20年4月16日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承揽 合同(合同号为204ZTC1016313),答辩人巳按约定完成了加工义务, 现被答辩人却在该合同履行后近一年时才向我厂提出质量问题,并起 诉我厂要求赔偿所谓的退货“损失”,这与事实不符,更不符合法律规 定.1、答辩人己按约定认真履行了合同义务.因被答辩人而料的采购,工艺单及加工费的高低等问题致使原定于2020年4月 28日交货到慈溪工厂的期限延迟,2020年5月11日被答辩 人代表即检验员马杰来传中也表示了迟交意思. 2020年5月 18日该货完工并于当日由马杰按合同第五条的验收方式检 验合格后装箱发货,马杰也于2020年5月20日出具了欠条, 言明结欠我厂的28000元加工款在5月26日付清.之前,被 答辩人也并未告知也未向我厂提供被答辩人与外方签订了 所谓的出口合同这一事实;双方2004年5月19日对帐目结 算,检验均无异议旦达成一致意见后至今,被答辩人一直未 向我厂提出过书面异议,现又何来质量问题?答辩人认为:本 案不排除被答辩人自行将睡衣污损伪造有质量问题而索赔 的可能.2、答辩人的加工成果是符合要求的.验收是双方进行结算、定 作人支付报酬等费用的前提条件,根据公平合诚实信用的原 贝定作人在接到成果时,应当及时检查验收,否则工作成果 质量符合要求,更何况本加工合同约定的是出货前检验,即 当场检验,根本不存在出货后再检验这一理由.被答辩人绝 不得将其未及时检验或在检验时发现质量问题后怠于通知 的法律责任强加于答辩人.3、有质量问题的服装并不是答辩人厂加工的.双方签订加工合 同时,马杰曾有一份被答辩人公司的装箱单,载明一起为被 答辩人加工睡衣的厂家有新昌和慈溪两家,且都有明确的加 工款号和数量;从证据上分析,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退运 提单、退运货物报关单、151箱原岀口日本睡衣套退货的运 费印花税和海运印花税发票以及行州市上城区价格认证中 心的价格认证结论书都因没有明确注明所退睡衣的款号及 加工厂家而不能明确、系统地证明退运的睡衣是答辩人加工 的.结论书的作岀人并没有审查实际的加工主体,而是凭一 份被答辩人单方提供的加工合同和所谓的空白厂检报告(实 为面料质量报告);151箱退运睡衣的提单和发票也只能证 明退货的事实,并没有也不能证明确系答辩人的加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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