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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是如何订立的 导语:现在随着网络的兴旺,电子合同也应运而生,那么电子合同是如何订立的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电子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成立与传统的合同一样,同样需要具备相关的要素和条件。世界各国的对合同的成立大都减少不必要的限制,这种做法是适应和鼓励交易行为,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所以说在电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可成立。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 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当合同义务的人。 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子意思表示的手段来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电子意思表示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行性。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 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一旦做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是撤回,否那么要约人必须承当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由于电子交易均采取电子方式进行,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为了明确电子交易中何谓要约的到达标准。 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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