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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街镇教育管理中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方案(1) 第一篇:龙街镇教育管理中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方案(1)龙街小学“两学一做”主题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进一步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按照最新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在党员(教师)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以下简称“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主题活动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紧密结合党员队伍和每教师实际,深入开展以“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合格教师)”为主要内容的“两学一做”主题活动,因为我们每一位教师都是拿党和国家的报酬,所以每一位教师都要认真学习“两学一做”,教育引导全体党员(教师)增强看齐意识、党性意识、纪律规矩意识,经常、主动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始终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提升思想定力、行动定力和政治定力。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行合 一、表里如一,在实际工作中比党性、提升政治素养,比境界、提升目标定位,比能力、提升业务水平,比作风、提升整体形象,解决一些党员党性意识弱化、宗旨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涣散等问题,切实巩固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 第二篇: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镇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种形态”是指,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各负其责,落实责任。第四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各级纪检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并切实加强对所辖范围内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统计监督,向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 各级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 各级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信息通联,切实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果作为干部管理培养、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作为年底述责述廉和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第一种形态”的运用 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应强化日常监督,发现并查实管辖范围内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应运用第一种形态: (一)在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方面存在问题的; (二)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方面存在问题的; (三)在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方面存在问题的; (四)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存在问题的; (五)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方面存在问题的; (六)在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方面存在问题的; (七)在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方面存在问题的; (八)在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方面存在问题的; (九)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六条各级纪检机关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认真研判分析反映党员的问题线索,采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方式及时处置;经批准也可委托被反映党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核实,并强化谈话核实情况的监督把关,对拟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问题线索,按照纪检机关关于对问题线索处置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监督审核的要求规范执行。 第七条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提醒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要求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责令检查、通报、诫勉谈话等。上述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提醒或警示谈话。主要针对党员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需要注意的情况,根据问题程度,分别采取提醒谈话或警示谈话进行事前提醒。 (一)实施主体。与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应由其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组织开展;与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应由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与其他党员谈话,应由其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确定专人组织开展。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梳理相关问题线索,制定谈话方案; 2.实施提醒或警示谈话; 3.实施主体将提醒或警示谈话内容记录于提醒或警示谈话情况记录表; 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九条批评教育。主要针对存在问题情节轻微,但尚不构成违纪的,严肃指出其错误所在,提出批评,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并引以为戒。 (一)实施主体。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由其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开展批评教育;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应由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开展批评教育;其他党员由其所在党委(党组)根据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专人开展批评教育。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梳理问题线索,制定批评教育方案; 2.实施批评教育,实施过程中应说明批评教育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被批评教育对象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3.实施主体将批评教育内容记录于批评教育情况记录表; 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条要求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主要针对党员需要公开说明的问题,要求其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将问题说清楚、谈透彻,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组织监督。 (一)实施主体。要求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的,应由其所在党委(党组)组织实施,上一级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派员参加;要求其他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的,应由其所在党委(党组)组织实施,所在单位分管该党员的领导参加。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提出会议议题; 2.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被要求说明对象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 3.实施主体进行归纳总结,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等事宜,并将有关情况记录于民主(组织)生活会说明情况记录表; 4.对民主(组织)生活会有关材料归档留存; 5.实施主体对被要求说明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责令检查。主要针对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令其深刻反省。 (一)实施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责令检查内容、形式和实施时限; 2.被责令检查对象作出口头检查或递交书面检查,并提出纠错改正的措施和承诺,明确整改期限; 3.实施主体将责令检查相关情况记录于责令检查情况记录表; 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5.实施主体检查被责令检查人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通报。主要针对党员所犯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错误,进行书面通报,对当事人和一定范围内的党员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一)实施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对党员进行通报,通报内容一般包括错误事实、性质、产生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 2.实施主体将通报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3.实施主体将通报内容记录于通报情况记录表; 4.将相关材料归档留存; 5.实施主体对被通报对象的整改情况组织跟踪回访,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第十三条诫勉谈话。主要针对党员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进行诫勉谈话,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一)实施主体。被诫勉对象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由其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被诫勉对象存在其他问题的,由其所在党委(党组)根据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实施程序: 1.对拟采用诫勉谈话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由各级纪检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确定实施主体,由实施主体制定诫勉谈话方案; 2.实施主体实事求是地向被诫勉谈话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填写诫勉谈话情况记录表; 3.被诫勉谈话对象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在诫勉谈话情况记录表上签字后报上一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 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第十四条各级党委(党组)、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完毕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和相关材料扎口报送。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通过日常监督处置的,应报送至各级纪检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凡是纪检机关交由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处置的,应按原交办渠道报送至纪检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凡是各级纪检机关直接处置的,承办部门应报送至同级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第二种形态”的运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二种形态: (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规定的有关纪律,需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 (二)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应当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的; (三)其他应当采取组织调整措施,予以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的;第十六条第二种形态处置方式: (一)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二)组织调整。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上述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十七条对党员给予轻处分或者组织调整的决定,由各级党组织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作出和办理;涉及政纪轻处分、撤销资格等其他组织调整措施的,由相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各级纪检机关在执纪审查中,认为需要对党员作出组织调整的,应当向相关单位提出书面建议,由相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将结果通报纪检机关。 第四章“第三种形态”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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