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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教師評量要點93年7月19日系教評會修正通過93年12月7日系教評會通過94年4月19日系教評會修正通過94年6月1日校教評會核備通過96年10月31日系教評會通過96年11月13日系務會議通過97年1月7日校教評會核備通過97年5月28日系教評會通過97年6月10日系務會議通過97年6月24日校教評會通過一、 依據本校教師評量要點以及本校規劃與設計學院教師評量要點,訂定本系教師評量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二、 本系專任教師之評量悉依本校教師評量要點以及本校規劃與設計學院教師評量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僅規範本系初審項目、標準及程序。三、 符合本校教師評量要點第二條規定提出免評量申請並經系、院教評會確認者,得予免評量。四、 接受評量之教師,須於每年三月一日前填妥附表一至附表四資料,接受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初審。未提出者以該年度未通過評量論。初審通過者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提送規劃與設計學院進行複審。五、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各次初審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本系教師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與決議。應迴避委員不列入應出席委員人數。六、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時,須就受評者於受評期間內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三個項目之實際情形予以客觀審慎評量,其所佔比例採彈性分配,其中教學佔30%50%;研究佔40%60%;輔導及服務佔10%30%,總計為100%。評量通過標準為: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委員對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三項評分合計達七十分(含)以上者。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任一項目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七、 初審未通過者,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須敘明理由,並於三月二十五日前通知未通過者。專任教師經系、院教評會審核未通過評量或未提出評量申請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並應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規劃與設計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八、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及規劃與設計學院相關規定辦理。九、 本要點經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提報院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10 / 11附表一 成功大學建築系專任教師初審評量計分表(本表由受評者填寫,再由系教評會核定得分)填表須知:1. 表內所謂近年對教授、副教授言係指最近五學年;對助理教授、講師言係指最近三學年。2. 評量通過標準為:二分之一以上系教評會出席委員(含)對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三項初審評分合計達七十分者。一、教學(30至50分,請填附表二)項目 數量單位數量每一數量得分小計備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近年開授全部課程及指導研究生之累計鐘點數鐘點0.40.70.6以教務處授課鍾點數計算之近年正式出版上課用教科書本235近年帶領學生到國內外做教學參觀天0.40.50.6(註1)近年榮獲本院及本校教學特優獎次444同一學年同時獲院及校教學特優獎者以得獎2次計近年編輯上課用講義(新訂或修訂)科目1.01.52.0共同編訂者分數需除以共編者人數近年指導學生作品參加國內競賽得獎次235共同指導者分數應除以共同指導者人數近年指導學生作品參加國際競賽得獎次4610共同指導者分數應除以共同指導者人數共 計分二、研究(40至60分,請填附表三)項目 數量單位數量每一數量得分小計備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近年出版具權威性之作品專輯或研究專書本1017(註2)規劃或設計作品類近年作品被邀請展出次數次35(註3)近年舉行作品個展次數次915(註4)規劃或設計作品參加國內競賽得獎件58(註5)規劃或設計作品參加國際競賽得獎件1016(註5)被國家美術館典藏作品件58(註6)登錄在國家學術機構出版物之作品件35(註7)期刊論文類近年得獎之論文或國內外專利件58(註6)近年發表在SCI、SSCI、EI、AHCI期刊論文篇610(註7)近年發表在ABI、TSSCI、EBSCO、First Search、SDOS期刊論文篇58(註7)近年發表在本系認可有審查制度之一般期刊論文篇35(註7)近年發表在有審查制度之國際會議論文篇23(註7)近年發表在有審查制度之國內會議論文篇12(註7)共 計分三、輔導及服務(10至30分,最低0分,請填附表四)項目 數量單位數量每一數量得分小計備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近年擔任校內服務工作次23近年擔任校外服務工作次23近年主持建教合作及研究計畫案件件23系主任加減分數式10+60+10由系主任填列共 計分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三項比例 教學_ 研究_ 輔導及服務_共計 分(未包括系主任加減分數在內)受評人簽名:附表二 近年授課、指導碩博士生姓名、編輯上課用教科書書名及帶領教學參觀統計表(本表由受評者自行填寫,再由系教評會核定)I. 授課及指導研究生統計表:學年別學期別指導研究生人數(每一位折算一鍾點)學校核算之授課鍾點數學年上學期下學期學年上學期下學期學年上學期下學期學年上學期下學期學年上學期下學期累計鍾點數註:請提出教務處教學資訊組出具之教師歷年授課明細證明。 II. 近年正式出版上課用教科書書名、出版單位及出版日期:III. 近年帶領學生到國內外做教學參觀之時間、地點、每次天數:(請詳註1)IV. 近年榮獲本學院或本校教學特優獎之時間:V. 近年編輯用上課講義(新訂或修訂)之科目名稱:VI. 近年指導學生作品參加國內競賽得獎之競賽名稱、獎項名稱、給獎單位、給獎日期及學生姓名:VII. 近年指導學生作品參加國際競賽得獎之競賽名稱、獎項名稱、給獎單位、給獎日期及學生姓名:附表三 研究方面統計表(本表由受評者自行填寫,再由系教評會核定)I. 近年出版具權威性之作品專輯或研究專書書名、出版單位及出版日期,被學術界或工程界採用情況:(請詳註2)II. 近年舉行作品邀請展與個展邀請單位審查通過證明、時間、地點、主題:(請詳註3、註4)III. 參加國內競賽得獎作品之競賽名稱、獎項名稱、給獎單位、給獎日期:(請詳註5)IV. 參加國際競賽得獎作品之競賽名稱、獎項名稱、給獎單位、給獎日期(請詳註5)V. 近年得獎之論文或規劃設計作品名稱、給獎單位及給獎日期;被國家美術館典藏作品名稱、地點、時間:(請詳註6)VI. 近年發表在有審查制度之期刊論文著者、論文題目、期刊名稱、卷號及日期或登錄在國家學術機構出版物之作品名稱、地點、時間及刊物名稱:(一般期刊或國家學術機構出版物與屬SCI、SSCI、EI、AHCI或屬ABI、EBSCO、First Search、SDOS、TSSC之期刊應分別註明且分別計分可另紙附送,並詳註7)VII. 近年發表在有審查制度之國內或國際會議論文著者、論文題目、論文集名稱、地點及日期:(可另紙附送,並詳註7)附表四 輔導及服務方面統計(本表由受評者自行填寫,在由系教評會核定)I. 近年擔任校內服務工作:(註:擔任系、院、校之行政主管或副主管者或成大建築文教基金會執行秘書,每一服務職務每年以2次計,擔任院、校代表或委員會委員者,每年以1次計)II. 近年擔任校外服務工作:(註:與受評者專長相符且有助提升系、院、校名譽者為限,每一長期性服務職務每年以1次計,擔任國內外建築、美術相關期刊之主編者每年以2次計,擔任校外評圖委員者不予計算)III. 近年主持建教合作及研究計畫案之委託機構、專案名稱、時間及合約金額:(註:協同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不計、金額10萬元以下者不計。國科會及中央部會、地方政府、學會、基金會或民間企業委託研究案可以計算)補充說明: 教師評量及格門檻設定說明:一、 教師平均每年授課鍾點數如符合國立成功大學教師授課鐘點原則及超授鐘點費、論文指導費計支要點之規定者,教學部分應予及格。二、 教師平均每年在建築學報或同等期刊發表一篇論文,且平均每年參加半次國內會議及半次國際會議者,研究部分應予及格。三、 沒有機會擔任行政職務之老師,應主動幫忙各項系務、院務及校務工作,以爭取系主任之加減服務成績。填表備註說明:註1:國內外教學參觀每學年累計參觀天數最多以5天計。註2:各部會委託研究報告或建教研究報告,不得視為專輯或專書。多人合著之專輯或專書,應依受評者在所有發表著者之排序乘以下列折扣: 第一著者:1.0第二著者:0.8第三著者:0.6第四著者:0.4第五著者:0.2第六著者或更後者:0註3:作品必須在有審查制度之藝文單位展出為限。被國外邀請展出者次數乘以4;被國家美術館邀請展次者次數乘以2;被縣市文化中心邀請展出者次數乘以1。同樣作品多次展出以展出一次計。註4:作品必須在有審查制度之藝文單位展出為限。在國外藝文單位展出者次數乘以4;在國家美術館展出者次數乘以2;在縣市文化中心展出者次數乘以1。同樣作品多次展出以展出一次計。註5:規劃設計作品參加國內、際競賽,應依受評者得獎之排序乘以下列折扣: 第一名者:1.0第二名者:0.8第三名者:0.6入選者:0.3註6:多人合作(合著)得獎之論文或設計或專利,應依受評者在所有發表著者之排序乘以下列折扣:第一著者:1.0第二著者:0.8第三著者:0.6第四著者:0.4第五著者:0.2第六著者或更後者:0註7:多人合著之期刊或會議論文篇數,應依受評者在該論文之著者排序,乘以下列折扣:第一著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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