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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页第一页,共42页。了解民用航空器的搜寻援救01 搜寻援救的含义 搜寻援救服务的原则 搜寻援救服务的任务划分 搜寻援救服务的准备与实施 搜寻援救的国际合作第二页,共42页。搜寻援救是指担负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任务的组织,为了及时有效地避免或者减少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对遇到紧急情况的民用航空器及时进行寻找救援的各种办法。第三页,共42页。搜寻与援救是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的两个方面。u搜寻是援救的前提,也是援救的基本环境,它是利用航空器寻找失事、遇险、遇难的民用航空器、幸存者和其他目的物的一种方法。u援救是搜寻的目的,援救就是拯救空难事故中幸存者的生命和尽量把财产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工作。第四页,共42页。(一)人道主义原则(二)及时、有效原则第五页,共42页。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统一指导全国范围的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规定第四条规定:“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地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予以协助;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负责海上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工作,有关部门予以配合。第六页,共42页。(一)对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的准备u规定第九条规定:“各地区管理局应当拟定在陆上使用航空器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经民航局批准后,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u规定第十条规定:“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拟定在海上使用船舶、航空器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经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批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民航局备案,同时抄送有关地区管理局。”u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地区管理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定期组织演习。”第七页,共42页。使用航空器、船舶执行搜寻援救任务的单位,航空器、船舶的类型及日常准备工作的规定;航空器使用的机场和船舶使用的港口,担任搜寻援救的区域和有关保障工作方面的规定;执行海上搜寻援救任务的船舶、航空器协同配合方面的规定;民用航空搜寻援救力量不足的,商请当地驻军派出航空器、舰艇支援的规定。(一)对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的准备第八页,共42页。(一)对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的准备搜寻援救的通信联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担任搜寻援救任务的航空器,应当配备121.5兆赫航空紧急频率的通信设备,并逐步配备243兆赫航空紧急频率的通信设备; 担任海上搜寻援救任务的航空器,应当配备2182千赫海上遇险频率的通信设备;担任搜寻援救任务的部分航空器,应当配备能够向遇险民用航空器所发出的航空器紧急示位信标归航设备,以及在156.8兆赫(调频)频率上同搜寻援救船舶联络的通信设备。第九页,共42页。(二)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阶段及其救援情况不明阶段指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出现下列令人疑虑的情况:1情况不明阶段中交通管制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同民用航空器没有取得联络;民用航空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降落,并且没有其他信息。第十页,共42页。(二)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阶段及其救援告警阶段指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出现下列令人担忧的情况:2告警阶段 对情况不明阶段的民用航空器,仍然不能同其沟通联络; 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能力受到损害,但是尚未达到迫降的程度; 与已经允许降落的民用航空器失去通信联络,并且该民用航空器在预计降落时间后5分钟内没有降落。第十一页,共42页。(二)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阶段及其救援遇险阶段指确信民用航空器遇到下列紧急和严重危险,需要立即进行援救的情况:3遇险阶段根据油量计算,告警阶段的民用航空器难以继续飞行;民用航空器已经迫降或者坠毁。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能力受到严重损害,达到迫降程度;第十二页,共42页。(二)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阶段及其救援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情况不明阶段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3遇险阶段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搜寻的区域; 通知开放有关的航空电台、导航台、定向台和雷达等设施,搜寻掌握该民用航空器的空中位置; 尽速同该民用航空器沟通联络,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置。第十三页,共42页。(二)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阶段及其救援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告警阶段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3遇险阶段立即向有关单位发出告警通知;要求担任搜寻援救任务的航空器、船舶立即进入待命执行任务状态;督促检查各种电子设施,对情况不明的民用航空器继续进行联络和搜寻;根据该民用航空器飞行能力受损情况和机长的意见,组织引导其在就近机场降落;会同接受降落的机场,迅速查明预计降落时间后五分钟内还没有降落的民用航空器的情况并进行处理。第十四页,共42页。(二)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阶段及其救援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遇险阶段的民用航空器,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应当:3遇险阶段立即向有关单位发出民用航空器遇险的通知;对飞行能力受到严重损害、达到迫降程度的民用航空器,通知搜寻援救单位派航空器进行护航,或者根据预定迫降地点,派人或者派航空器、船舶前往援救;对燃油已尽,位置仍然不明的民用航空器,分析其可能遇险的区域,并通知搜寻援救单位派人或者派航空器、船舶,立即进行搜寻援救;对已经迫降或者失事的民用航空器,其位置在陆地的,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位置在海上的,立即通报沿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上搜寻援救组织。第十五页,共42页。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缔约国承允在其领土内遇险的航空器,采取其认为可行的援助措施,并在本国当局管制下准许该航空器所有人或该航空器登记国的当局采取情况所需的援助措施。各缔约国搜寻失踪的航空器时,应在按照本公约随时建议的各种协同措施方面进行合作。”第十六页,共42页。u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3.1.3规定:“一缔约国在遵照本国主管当局可能规定的条件下,必须准许另一国搜寻与援救单位为搜寻航空器事故现场并援救事故幸存者之目的,立即进入其领土。”u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3.1.4规定:“一缔约国当局为了搜寻与援救的目的,希望其搜寻与援救单位进入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必须向有关国家援救协调中心或经该国指定的此类其他当局提出申请,详细说明计划任务及其必要性。”u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二3.1.4.1规定:“被申请的缔约国当局必须立即认收这种申请,并在需要时,尽速说明执行该计划任务的各种条件。”u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搜寻援救也作了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区内遇险,其所有人或者国籍登记国参加搜寻援救工作,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两国政府协议进行。”第十七页,共42页。2009年6月1日,巴西空中管制中心在凌晨2时20分联系达喀尔的空中管制部门,告知法国航空公司一架从里约热内卢飞往巴黎的447号航班空客A330客机在两地空管交接时失去无线电联系。巴西空军随即在费尔南多迪诺罗尼亚群岛附近展开搜索。巴西空军1日晚部署携有雷达和红外装置的飞机继续对在大西洋上空的法航客机进行搜寻。1日白天,巴西空军的8架飞机对巴西东北海岸1100公里的范围进行了巡视,没有发现任何情况。巴西军方还将使用一架装有仪器的大力神C130飞机连夜对法航航班进行,以其能发现电发射台。此外,一架携有红外装置的巴西航空工业公司R-99监察机也在进行着任务。 案例中,法航客机所遭遇的紧急情况属于哪个阶段?随即展开的搜寻援救工作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在我国,此阶段的搜寻援救工作应该如何进行?根据所学知识进行分析。任务实施案例分析法航客机失踪事件第十八页,共42页。了解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02 航空器事故的含义 航空器事故的等级 事故调查的目的及原则 事故调查的组织 事故调查的程序 事故调查结论第十九页,共42页。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二十六条“失事调查”中规定:“一缔约国的航空器如在另一缔约国的领土内失事,并导致死亡或重伤或表明航空器或航行设施有严重技术缺陷时,失事所在地国家应在该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建议的程序,着手调查失事情况。航空器登记国应有机会指派观察员在调查时到场,主持调查的国家应将关于此事的报告及调查结果通知航空器登记国。”在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中,事故发生地国和航空器登记国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第二十页,共42页。凡任何人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与航空器或其部件(包括已脱离航空器的部分)直接接触时伤亡;民用航空器本身遭到重大损坏。所谓重大损坏是指对飞机的结构强度、性能或飞行特性造成了不利影响,通常需要大修或更换有关部件;航空器失踪或处于完全不能接近的地方。依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三的有关条文,航空器的事故是指在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所发生的与该航空器的运行有关的事件。具体包括:第二十一页,共42页。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规定,航空器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第二十二页,共42页。(一)划分飞行事故等级的原则飞行事故的时间界限是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时间界限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航空器损坏,必须与航空器运行有关,才能定为航空器飞行事故。飞行事故等级是根据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航空器损坏程度确定的。第二十三页,共42页。(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2)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以上者。(二)飞行事故等级分类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第二十四页,共42页。(1) 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2)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下者。(二)飞行事故等级分类2重大飞行事故第二十五页,共42页。(1)(2)(4)(3)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最大起飞重量5.7吨(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最大起飞重量5.750吨(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二)飞行事故等级分类3一般飞行事故第二十六页,共42页。0 航空器运行过程中,发生相撞,不论损失架数多少,一律按一次飞行事故计算。事故等级按人员伤亡总数和航空器损坏最严重者确定。0 人员伤亡统计应包括该次飞行事故直接造成的地面人员伤亡。0 航空器修复费用包括:器材费、工时费和运输费。(二)飞行事故等级分类对以上规定,需要说明以下几点:第二十七页,共42页。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三第3.1条规定:“调查事故国事故征候的唯一目的是防止事故或事故征候。这一活动的目的不是为了分摊过失或责任。”(一)事故调查的目的第二十八页,共42页。(一)事故调查的目的我国2007年3月13日颁布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也对事故调查的目的作了明确规定。第四条规定:“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事故和事故征候发生。”第二十九页,共42页。(二)事故调查的原则(2)客观原则(4)全面原则(1)独立原则(3)深入原则第三十页,共42页。(一)我国事故调查的组织机构 民航局负责组织的调查包括: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运输飞行重大事故;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包括:运输飞行一般事故;通用航空事故;航空地面事故;事故征候;民航局授权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的事故。第三十一页,共42页。u由民航局组织的调查,事发所在地和事发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民航局的要求参与调查。u由事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事发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应当给予协助。民航局可以根据需要指派调查员或者技术专家予以协助。u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调查设备和装备,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一)我国事故调查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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