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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 (二)交通意外事故。 因三方以上当事人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据各方当事人过错作用大小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 本规则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分为严重类、一般类、隐患类(具体行为附后): (一)严重类过错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二)一般类过错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条件,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三)隐患类过错行为是驾驶人不具有安全驾驶车辆能力以及驾驶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道路设施、道路施工作业存在缺陷的交通违法行为,在应当避免而未能避免的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在难以避免的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 判定隐患类过错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应当避免,应当以法律法规有关安全驾驶以及道路设施、施工作业安全的规定作为依据。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一)、(二)(三)行为的,承担同等责任。 (一)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致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信号通行规定碰撞其他车辆、行人造成交通事故的。 (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刮撞非机动车的。 (五)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信号灯控制人行横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刮撞行人的。 (六)当事人所驾驶机动车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运动过程中,引发交通事故的。 (七)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碰撞、刮擦停放的车辆、物体、行人的。 (八)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穿越中央分隔带,与其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车道、单行道、高速公路逆行造成交通事故的。 第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经调查另一方当事人有严重类过错行为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负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次要责任。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过错行为,依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认定当事人过错行为所属类型,对于认定隐患类过错行为的根据作用大小,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由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严重类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 (三)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一般类过错行为的,负次要责任;其中不按规定装载、乘坐过错行为被追尾相撞的不负责任。 (四)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隐患类过错行为,该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负主要责任;难以避免的,负次要责任。具有隐患类行为的当事人驾驶车辆正常行驶被追尾相撞的,不负责任。 (五)一方当事人有严重、一般或严重、隐患等两类以上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一种过错行为的,对有两类以上过错行为的一方以作用大的一类过错行为作为认定其负主要责任的依据,但是其他过错行为也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六)双方当事人均有严重类过错行为或者均有起主要作用的隐患类过错行为的,负同等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过错行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特别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遇有本规则未列举的交通事故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及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尚未作出事故认定的,依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本规则由安徽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当事人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过错行为分类 当事人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过错行为分类严重类: 一、车辆不按规定通过路口 1、条例第51条第1项: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条例第51条第4项: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3、条例第51条第6项: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4、交通安全法第38条:机动车、非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5、条例第38条第1款第3项:红灯亮时,机动车、非机动车继续通行的。 6、条例第38条第1款第1项:绿灯亮时,转弯的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7、条例第38条第3款:右转弯的车辆,遇有红灯时,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8、条例第51条第2项: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9、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3项: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10、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4项: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11、条例第52条第1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12、条例第52条第2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13、条例第68条第1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14、条例第68条第5项: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 15、条例第69条第1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16、条例第69条第2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17、办法第35条第1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机动车未让已经进入路口的非机动车、行人先行的。 二、车辆不按规定超车、跟车 18、交通安全法第45条第1款、条例第53条第2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的。 19、条例第47条: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的。 20、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1项: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21、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2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22、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3项: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3、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4项: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 24、条例第47条: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25、条例第82条第2项: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26、条例第72条第4项: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27、交通安全法第43条:在道路行驶时,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28、条例第80条、第81条第1、2项: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三、车辆不按规定会车、让行 29、交通安全法第35条、条例第82条第1项: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30、条例第48条第1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31、条例第48条第2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32、条例第48条第2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33、条例第48条第3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方先行的。 34、条例第48条第3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路段,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方先行的。 35、条例第48条第4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36、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37、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2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38、条例第70条: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让行的。 39、条例第79条第1款: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四、车辆不按规定转弯、变更车道、借道通行 40、条例第51条第3项、第57条:转弯、变更车道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41、交通安全法第45条第1款、条例第53条第2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的。 42、交通安全法第45条第2款、条例第53条第3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43、条例第44条第2款、办法第34条第3、4项: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或者频繁变更车道或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44、条例第79条第1款、第2款: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45、条例第72条第4项: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转弯的。 46、条例第70条第1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有人行横道或有行人过街设施时,不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 五、车辆不按规定掉头、倒车 47、条例第49条第1款: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48、条例第49条第1款:机动车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 49、条例第49条第2款: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六、车辆不按规定通行 50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观察疏忽,或者判断操作失误的。 51、条例第62条第4项: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52、条例第64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确认安全、未低速通过的。 53、条例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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