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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职工的报告 关于要求纠偏改正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60周岁退休的报告 国家信访局领导你好: 我们是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驻湘单位机务、工务、货运、车务被提前退休职工,从2002年开始,我们陆续在工作岗位上因年满55周岁被作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了。我们的退休是企业为了减员增效的结果,是违反国家养老制度改革政策的产物,我们的退休,程序明显不符,事实明显错误。我们要求得到纠偏改正,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们被提前退休,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根本宗旨 根据国家政策,职工退休都是依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我们所从事的工作属特殊工种,年满55周岁可以退休。在104号文件发布执行之初,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和60岁正常退休,在退休待遇上没有什么差别。这时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工种职工的关怀和爱护。从1986年开始的我国企业养老制度的改革,国家颁布了一些新的退休养老制度法规,随着新的退休养老制度改革的深入,计算退休待遇方式已完全发生变化,退休养老金与工龄和个人缴费紧密挂钩。55岁提前退休与60岁正常退休在退休待遇上有着很大的差距,相差千元左右。如果对特殊工种退休只有年龄要求,不考虑待遇差距,就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根本宗旨。把党和国家对从事特殊工种工人的关怀和爱护化于无形。为防止这种现象出现,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应政策。劳动部劳险字(1988)3号文,(1993)国务院111号令,XX省湘政发(2006)7号文,均明确规定:在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得擅自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由于新的退休养老制度的实施,对从事特殊工种工人退休有着严格的限制,对已经不具备特殊工种要件的岗位的职工不能再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必须要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才可以办理退休。对于确因病、伤体衰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实行企业内部离岗退养,待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再办理正式退休。为了避免因为工龄少而造成养老金低,劳险字(1988)3号文和国务院111号令均明确规定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但是企业在明知提前退休会对退休待遇造成极大影响的情况下,仍然将我们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按特殊工种55周岁被强制提前退休。由于被提前退休,我们无端被剥夺了5年正当的劳动权力,也使我们失去了5年的劳动收入和福利待遇,由于提前退休,使我们少了5年工龄,我们的养老金待遇严重低于法定正1 常退休人员的遇。 二、我们被提前退休,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平、公正的原则 从事过特殊工种是不是一定要强制55岁提前退休,事实并非如此。和我们同样干过特殊工种的基层干部,他们到55岁不是退休而是退养。工资照拿,奖金照发,加工资一分不少,60岁再退休。他们可以先退养后退休的政策依据是什么。我们为什么不能享受同样的退休政策。领导说他们是干部,但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本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既然工作条件和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可以60岁退休,那么我们也应该享受同样的退休政策。铁道部铁劳(1988)55号文件对新认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定义为可以提前5年退休,铁道部新增的特殊工种目录是要报人社部备案的,二个部都认可了铁劳(1988)55号文件,那么特殊工种可以提前5年退休就是国家的退休政策之一。既然是可以就说明有选择性。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情况选择在55岁至60岁任一年龄申请退休。这些有利于工人的政策企业从来不向职工宣传,在为我们办理提前退休时也没有向职工解释说明并征求本人意见,就擅自向社保机构申报,剥夺了我们的知情权、选择权。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平公正的原则,使我们无形中成了退休养老制度改革的受害者。 三、我们被提前退休,严重违反了国家和XX省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XX省人社厅在2002年和2005年两次发文,对提前退休有着明确的程序规定,必须本人书面申请并张榜公示后,才可报社保机构审批。省人社厅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提前退休政策的严肃性,杜绝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是企业在我们本人没有申请,又没有张榜公示,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严重违反XX省人社厅的湘劳社发(2002)68号文和湘劳社工字(2005)15号文规定,为我们办理了提前退休,使政府的文件政策形同虚设,严重侵害了工人的合法权益。省人社厅有关提前退休的政策和申报审批程序,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违反省人社厅有关提前退休的政策和申报审批程序就是违规,违规了就必须纠正,我们国家的政策一贯是有错必纠,没有单位可以例外。 随着养老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XX省人民政府根本就不认可我们55周岁提前退休。湘政发(2006)7号文件规定:对于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要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同时,2 职工在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养老金(含特殊工种)由原单位支付。待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XX省人民政府的政策很清楚,基本养老保险费要缴到60岁,60岁以前的养老金由单位发,实际上就只认可60周岁才能退休,把没有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60周岁的退休都定义为企业内部退养,政府不承担基本养老金发放。这也符合国务院111号令和劳动部劳险字(1988)3号文的精神。但是,既然把我们定义为企业内部退养,那么在我们达到正常退休年龄60周岁时,就应该重新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计算养老金。这也是国务院111号令和劳险字(1988)3号文中明确规定的。 四、98年提前退休的纠偏政策依据应该适用于我们 为了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务院发布了国办发(1999)10号文件,要求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劳社部为了贯彻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劳设部发布劳社发(1999)8号文件,劳社发(1999)8号文件中规定: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要清退回企业。这两个文件都明确的表明了;凡是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提前退休人员都要清退回企业。2012年广铁集团对1998年当年提前退休的人员进行了纠正,按60周岁退休重新计算退休待遇。1998年以后提前退休的却不管了。难道1998年提前退休的是错误,1998年以后提前退休的就是正确的了。我们比98年提前退休的多缴几年的养老保险金,多干几年活,到头来工龄比他们少,养老金比他们低。这体现不了一点社会的公平、公正。98年提前退休的能改到60周岁退休,依据劳社发(1999)8号文件规定,我们应该也能改到60岁正常退休。企业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国家的政策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相待,一视同仁的。所以,我们也应该享受和他们同样的退休政策,同样应该得到纠正。这样才能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才能像中央领导讲的那样: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社会的公平公正,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以人为本,为民谋利,是政府的执政理念。权利和义务相对等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积极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是参保人员的应尽义务。国家对养老保险金的征收原则是应收尽收,但不是尽量多收。我们的养老保险金企业应缴纳部分已缴至60岁,说明企业也认可我们应该60岁退休。按照社会养老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我们既然尽了缴费的义务就应该有享受缴费带来的利益3 和权利,我们按规定补缴个人部分的养老金后,退休养老金待遇应该按60岁核算。 由于提前退休引发的信访及群体事件不断发生,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对提前退休纠偏改正,国家也知道在新的退休养老体制下,提前退休会对养老金造成极大的影响,出台了一些补救措施。国办函(2011)97号文件指出:从政策层面预防化解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事件,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按照(方按)要求,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做到领导落实、工作落实、资金落实。 国办函(2011)97号文第二条;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的有关问题中 (九)关于部分提前退休人员问题规定;解决该问题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由企业根据职工诉求和本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可以采取将这部分人员调整为企业内退人员方式,重新为其办理相关社保手续,也可以采取加发补贴等方法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为切实解决提前退休职工的问题给了政策,提供了解决方案,企业应不打折扣的参照执行。 以上几点理由,有政策依据,有现实案例。那些在98年自己申请提前退休的都能享受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60岁退休,为什么我们不能。我们请求领导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以案例为标准,依据国办函(2011)97号文件规定,采取将我们调整为企业内退人员的方式,重新为我们办理相关社保手续。把我们改正至60周岁正常退休。或者采取加发补贴等方式解决,让我们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权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我们在艰苦的工作岗位无私的奉献,但我们的权利和利益却没有得到有效地保护。我们恳请国家有关部门敦促企业领导对我们的问题仔细研究,重新认定,纠偏改正,让我们沫浴在社会的公平正义的阳光中。 报告人: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驻湘单位机务、工务、货运、车务 全体被提前退休职工 4 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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