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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侵权赔偿之连带责任关健词: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无意思联络的分个侵权行为追偿权不真正连带责任摘要: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为解决侵权赔偿问题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出现的大量侵权案件往往出现两个至两个以上责任主体,多个责任主体之 间的责任承担方式是重中之重的问题,侵权责任法在承继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之 上,进一步扩充了连带责任的规定,本文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之上,在结合民法通 则、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对民事侵权赔偿中的连带责任作 深入探讨、思考,以期侵权责任法修改、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一、侵权责任法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是一种法定的侵权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 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 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据此理解,连带责任有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之分,前者产生于法律的明 确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共同过错或者过失是承担连带责任的重要前提,如民法 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明确规定,后者则产生于当事人 之间的约定,当事人之所以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是因为共同的过错或者过失,如担 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 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 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侵权责任法中的连带责任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 为共同过错或者过失,或者共同危险行为,或者虽无共同过错或者过失,但行为 之间的结合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或者直接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当对损害后果 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应当承担连责任中的全部当事人承 担全部责任,也可以要求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责任,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 部责任后对于被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归于终结,而产生内部因过错、过失和原因力 大小责任分担和追偿问题的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连带责任突破了现代法对自己责任的理论限制,有效地强化了对民事侵权法律关 系中被侵权人权益的保护,加重了相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罪责自负、自己责任 是现代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每个人应当就自身所犯的过错,在其理性能够预期或 者应当预期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世界及中国的古代刑事法典对犯罪责任均有 连带责任的明确规定,中国古代社会,一人犯罪,满门抄斩,诛连九族。 连坐 制度成文于战国李悝法经,终于清末,贯穿整个封建文明法制史。刑事连带 责任致人人自危,户户自保,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法治精神影响了中国的法治进 程,1905年在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的努力下,连坐制度才正式取消,刑事 法律罪责自负充分体现了法治的文明与进步。当代民事法律则对连带责任有明显 的扩张之势,且为世界各国法律所肯定,民事侵权中的“自己责任”逾来逾受到 更多的制约和限制,这种连带责任已经明显超出共同侵权的规定。二、侵权责任法中所规定的连带责任类型侵权责任法大量条文规定了连带责任的承担,有些是真正连带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条款;有些是不正真连带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条款。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稍后探讨。现就法条明确规定连带责任的类型作如下分类探析: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 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非常明确此种连带 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的原因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那么何种情形属于共同侵权 呢?法条并无明确的规定,那么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呢?有观点认为:共同侵权 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人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应 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王利明民法学第55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帮助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教唆帮 助人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共同侵 权,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该共同侵权由教唆帮助人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其其监护人只要尽到监护责任便无需承 担责任,王利明关于共同侵权的概念显然存在问题。也有观点认为:共同加害行 为,又叫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本共同的故意或 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从而造成损害的行为。【魏振瀛民法第704页北京 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张俊浩主编的民法学原理(下)第922页 则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唆助性共同侵权行为。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意图对共同侵 权的概念予以重新构建,该条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 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 构成共同侵权。司法解释显然对共同侵权的概念予以无理由的扩张,其错误在 于将无意思联络的分个侵权行为客观归结为共同侵权。笔者认为共同侵权是两个 或两个以上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或过失而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所应承 担的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危 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 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共同危险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共同过错,未实际 致害的其他行为人并无过错,其实际上承担的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目的在于充 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共同危险行为人而言,根本难以区分各个行为人 责任大小,且其中造成损害后果的实际仅是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鉴于不能确定 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责任。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是无意思联 络分别侵权行为所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每个 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 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 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这里的“足以”并不是 指每个侵权行为都实际上造成了全部损害,而是指即便没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共同作用,独立的单个侵权行为也有可能造成全部损害。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 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 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 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 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5、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 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 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侵权责任法采用的 利益控制理论原则,转让拼装及报废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 定,机动车辆作为高度危险物件,拼装、报废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转让人、受让人均应承担连带责任。6、高度危险物致害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 了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连带责任,所有人对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过错 和所有人、管理人对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是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7、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妨碍 公共道路通行引起的侵权纠纷,承担责任的主体即包括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责任 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应包括具体实施堆放、倾倒、遗撒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前 一类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应源自于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管理义务,可以理解为 只要因公共道路上的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侵权的,视为对道路负有管理义务的单 位和个人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应该说事实上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后一类责任 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应源自于其在公共道路上实施了堆放、倾倒、遗撒等危险行为, 应该说适用的是过错原则。笔者认为该条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连带责任,但道路的 管理人如存在未尽到法定或约定的管理义务,具体实施堆放、倾倒、遗撒等行为 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了妨碍通行的侵权行为,如果造成损害后果,二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8、雇员致害之雇主赔偿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取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 人损害的,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第三 十五条规定的提供劳务者致害赔偿相冲突,雇员致害赔偿纠纷已为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所取代。连带责任中被侵权人主张权利对象的处理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 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 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 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 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 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解释规定内容显然对连带责任的内涵予 以无理由的限制,造成了对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剥夺侵害。侵权责任法第十 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 担责任。据此笔者认为,对于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其 中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责任,也有权请求全部连带责任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这才是立法的本意所在,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 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 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该解释内容显然与侵权责任法规定不符。杨立新侵权责任 法解释建议稿的内容为:被侵权人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 加其他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被侵权人不同意追加的,依照被侵权人起诉的连带 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笔者对建议稿的内容持赞同意见。连带责任的追偿权行使。连带责任的规定是各连带责任主体相对于被侵权人的外 部责任,连带责任主体均有对被侵权人全部清偿的法律义务,对于连带责任主体 内部而言,各连带责任主体根据各自过错大小、行为与结果因果关系程度及原因 力大小或均担或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已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其有 权对于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予以追偿。三、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相关问题。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在客观上基 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于被侵权人承担标的相同的数人责任,每个当事人都负有 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任一责任人的履行而使全部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侵 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产品缺陷赔偿、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药 品、医疗器械缺陷及不合格血液赔偿、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环境污染赔偿、第八十 三条规定的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 或者其他设施致害赔偿,上述法条规定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有连带责任的字样, 但上述赔偿中的赔偿责任人对于侵权事实的发生并非具有过错或者过失,其承担 侵权赔偿责任的根据就是法律的规定,明确地说就是赔偿责任人并非侵权责任 人,其承担赔偿责任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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