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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C.泓域咨询/生产计划电线电缆项目生产计划xxx投资管理公司目录第一章 行业背景分析4第二章 董事会7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7二、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11第三章 企业经营决策16一、 企业经营决策的方法16二、 企业经营决策的流程23第四章 市场营销组合策略26一、 产品策略26二、 促销策略30第五章 品牌管理35一、 品牌35二、 品牌战略36第六章 现代生产管理与控制的方法40一、 MRP,MRPII和ERP40二、 丰田生产方式和看板管理系统49第七章 企业采购管理与供应物流管理63一、 企业供应物流管理里63二、 企业采购管理65第八章 薪酬管理77一、 薪酬管理的含义及其影响因素77二、 企业薪酬制度设计的原则和流程80第九章 人力资源规划85一、 人力资源规划的含义与内容85二、 人力资源需求与供给预测87第十章 国际货物运输94一、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94二、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100第一章 行业背景分析近年来,随着中国电力、石油、化工、城市轨道交通、汽车以及造船等行业快速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电网改造加快、特高压工程相继投入建设,以及全球电线电缆产品向以中国为主的亚太地区转移,中国电线电缆行业市场规模迅速壮大,电线电缆制造业已经成为电工电器行业二十余个细分行业中规模最大的行业,占据四分之一的比重。根据Wind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电线电缆行业规模扩张有所放缓,2015-2020年我国电线电缆销售收入总体呈波动变化的趋势。由于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疲软和制造业去产能的影响,电线电缆行业一度出现规模下滑,并在2018年达到低谷,达到0.99万亿元。随着我国对新能源等投资的加快,电线电缆行业开始缓慢复苏。2020年电线电缆销售收入达1.08万亿元,同比增长5.02%。在电线电缆细分市场方面,电力电缆和电气装备电缆市场需求处于前列。2018年电力电缆市场规模占比为36%,电气装备电缆占比为20%,裸电线为和绕线组合计31%。由于我国2019年与2020年对于海上风电装机进行补贴,新能源汽车需求的崛起,轨道交通等基础建设的快速发展,电力电缆和电气装备电缆在需求端有了较大的增长。从竞争格局上看,电线电缆行业可以分为三个阵营:第一阵营是以耐克森、比瑞利、古河、日本住友电工等为代表的国际知名企业,规模较大,技术先进,在高端市场上竞争优势明显;第二阵营是在国内电缆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龙头公司、以及在某些产品领域内占有一定垄断优势的企业,如宝胜股份、亨通光电、中天科技、青岛汉缆、浙江万马等;第三阵营是为数众多的其他规模较小的区域性中小企业。总体来看,快速发展的中国市场、较低的制造成本吸引了中外线缆制造商,现已形成共同竞争的局面。与此同时,在国内本土企业竞争方面,近年来本土企业呈现“强者恒强,弱者更弱”的态势。一些重点企业,如亨通、宝胜、中天近年来一直保持非常强的增长势头,连续过年入选中国线缆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20强,根据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中国线缆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20强名单显示,亨通集团、宝胜股份、中天科技分别位居榜单前三。发达国家的电线电缆行业经过多年发展,特别是面对原材料价格波动,小企业逐渐退出市场,产业集中度大幅提高,美国前10名线缆制造商(如通用、百通、康宁、南线等)占据了市场份额的70%左右;日本7大线缆企业(如古河、住友、滕仓、日立、昭和等)占市场份额的65%以上;法国五大线缆企业(耐克森、新特等)包揽了法国市场的营业额,占据了法国市场份额90%以上。而中国整个电线电缆行业集中度极低,CR10约为18%。从毛利率来看,2016-2020年,上述12家代表性上市公司中除宝胜股份和通达股份外,其他公司的毛利率基本在10%以上,整体上来看2017-2019年,这12家上市公司的平均毛利率呈现上升的趋势,2019年,平均毛利率达18.03%,表明行业的盈利能力良好。整体看来,行业的毛利率水平不算太高,尤其是近年来,行业中参与者数量增加导致价格竞争加剧,行业的利润空间持续压低,加之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毛利率也受到相应影响。2020年,受疫情影响,平均毛利率出现下降,为17.25%。总体看来,行业的盈利能力有待增强。第二章 董事会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的任职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和条件选举产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与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做出决议之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对公司业务具有决策权、管理权,在授权情况下可以对外代表公司。董事必须遵守公司章程,认真办理公司业务,对公司尽忠诚努力的责任,维护公司利益。董事不得在公司外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商业交易。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将公司财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存入账户,不得以公司财产为本人、股东及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性质及职权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和业务决策机构,是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股东会负责,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机构。在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股东的利益冲突比较容易调和,强制要求设立董事会,可能会增添其运营成本。而且,由于法律对董事会的召集和表决程序有比较严格的要求,易导致董事之间的意见不一致,不利于公司经营。因此,在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董事所要代表的利益比较一致的情况下,允许公司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来掌管相应事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重要一环,对其职权的法律规定是董事会地位的具体体现,对公司正常运营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图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即公司章程在同法律法规不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规定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这赋予公司一定的自主权,体现了更大的灵活性,便于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赋予董事会其他职权。除公司法外,对董事会的规定还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规章中,也需要加以注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可以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定期召开。临时会议仅在必要时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应当注意的是,我国涉外企业法有特殊规定的,应从其规定。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资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二、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一)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特征董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除行使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所有职权以外,还可以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要比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大得多。公司法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批准机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这就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缺位的状况,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批准也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之一。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的两种方式:其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三,由董事会制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既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董事会的职权,也是两个机构的义务。章程是一个公司设立、运行和终止过程中对公司及重要参与人进行权利义务分配的总协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可见制定公司章程的权利属于全体股东。而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即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履行由资人义务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此,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于法有依。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还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这是由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性决定的。一方面,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部分来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派,其意思表示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基本一致,可以代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部分职权;另一方面,国有独资公司数量多,种类复杂,级别不同。在现有的资源条件,完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股东的职责实在是杯水车薪,适当地将部分权力下放给董事会,是解决出资人履行职责问题的替代机制之一。当然,由于章程的内容关系到公司日后的正常运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进行最后把关,即拥有对董事会制定章程的批准权,这也是合理配置权力、相互制衡的需要。(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的身份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来自两个部分:国有资产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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