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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低压配电一般规定 1、配电系统设计应按照工程规模、设备布置、负荷容量及性质等综合考虑确定。2、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供电可靠和保证电压质量;(2)系统接线简单并具有一定的灵敏性;(3)操作平安、检修方便;(4)节约有色金属耗费、减少电能损耗。3、自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但对非重要负荷供电时,可超过三级。4、各级低压配电屏或低压配电箱,应按照开展的可能性留有适当的备用回路。5、变电所的低压配电系统之间,在以下情况下宜设联络线;(1)为节日、假日节电和检修的需要。(2)有较大容量的季节性负荷。(3)周期性用电的科研单位和实验室等。(4)由于供电可靠性的要求。6、由公用电网引入建筑物内的电源线路,应在屋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点装设电源开关和保护电器。如由本单位配变电所引人建筑物内的专用电源线路,可装设不带保护的隔离电器。由放射式线路供电的配电箱,其进线开关宜采纳不带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的隔离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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