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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的类型与应收账款出表的关系全解析!摘要国务院直属的中央管理企业都将“降两金”作为重要的财务管理任务,其中军工类央企降低应收账款余额的需求更为迫切,这为具有保理业务经营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带来了新的业务机会。本文将从保理业务实务操作出发,以航空工业集团某子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项目为例,分析融资租赁公司操作出表保理业务的可行性与潜在的风险点,为今后类似业务的拓展以及集团公司间的业务协同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关键词应收账款;追索权;暗保理;出表;降两金;合规性一、中央管理企业“降两金”需求背景(一)国有企业负债约束政策简介“两金”早已成为各大政府报告、企业文件中的热词。所谓“两金”,是指债权和存货类两项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存货等会计科目,其中应收账款和存货两个会计科目是最为重要的科目。“两金”占比高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大、运行质量和盈利能力降低,亟待通过“两金”压降来解决。除“两金”压降外,近年央企的杠杆率也成为国资委考核的重点。在两金压降的同时,应收账款可转化成货币资金,在获得新增融资的情况下并不增加企业杠杆率。(二)“降两金”需求下产生的金融工具简介因为各类企业的存货同质性小,且流动性相对应收账款较弱,因此,存货是金融工具较难解决的资产。与存货相比,央企更多地会运用金融工具来降低应收账款余额。压降应收账款的主要工具包括保理融资、质押贷款、票据贴现和资产证券化。其中保理融资为本文主要介绍的“降两金”工具,此处简要介绍、对比其他的应收账款出表金融工具。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作为债务人向金融机构借用资金时将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的融资方式。借用资金数额一般可以达到抵押金额的六成以上,若未来应收账款出现无法收回的情况,金融机构有权向质押企业追索。该方式的实质是企业融资,一般难以实现应收账款的出表,并未实现应收账款的真正转让。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尤其是资金实力相对雄厚的央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仅被作为一种短期的融资工具,并不能优化央企的债务结构和杠杆率。应收票据贴现,即将应收账款转化为应收票据款并贴现的行为,也是一种有效的降低应收账款余额的方式。央企与下游企业开展业务的时候,与下游商定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结算货款,央企拿到票据后去银行贴现,从而实现了压降应收账款的作用。在该方式下,下游企业通过把应付账款转化成承兑汇票,依旧保留了货款账期。央企收到的票据因有承兑承诺,大大降低了回款风险。同时,对于出票人或出票行资质良好的承兑汇票,央企很容易通过给其他供应商贴现或背书从而实现票据的流转。不过,应收票据贴现的缺点也相当明显。一方面,改变原有应收账款的模式就意味着与下游客户存在较高的谈判成本;另一方面,下游客户开具承兑汇票也会占用其银行授信,需提供保证金,支付开票成本。为使下游接受票据支付的方式,央企需要让渡一部分商品、服务销售的收益,来补贴下游客户。另外一种较为新型的工具为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2014 年11 月,ABS 开启备案制时代。2017年12月,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和信息披露指南发布,应收账款ABS成为企业融资和应收账款会计出表的一种强力工具。在满足控制测试、资产转移测试、过手测试、风险报酬转移测试的情况下,通过精细的产品结构设计,ABS能够帮助企业实现应收账款会计出表。尤其对于央企而言,因其资信情况优良,在减少差额支付及担保义务、次级出售、应收账款资产质量等方面有天然的优势,从而提升了操作ABS出表业务的筹码。在降两金的同时,出表型ABS作为一种资产负债表“左侧融资工具”,应收账款转化为货币资金后,可用来置换银行借款和其他“双侧融资工具”,从而实现了降杠杆的效果。表1金融工具的特点和优缺点比较从表1 可以看出,本文所要探讨的保理业务与其他几类应收账款出表金融工具相比,具有审批速度较快、对出表底层资产分散度要求较低、灵活度较高的优点,在具备较强可操作性的同时能够较好地满足央企降两金的需求,因此对于有相关需求的央企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二、保理业务的类型与应收账款出表的关系(一)保理的定义与保理业务的分类保理,又称托收保付,是一个金融术语,指卖方(保理业务转让方/保理业务债权人)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如融资租赁公司、银行等),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受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限制,本文所指的保理业务,特指保理商仅向转让方提供资金融通的狭义保理业务。按转让方是否对应收账款承担回购义务划分,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和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所谓有追索权保理,即保理商不承担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和提供坏账担保的义务,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债权人索回已付融资款项并拒付尚未收回的差额款项。此种保理适用于债权人不需要买断应收账款,而仅需要融资或账款收取服务的情况;无追索权保理,即保理商凭债权转让向债权人融通资金后,放弃对债权人追索的权利,保理商独自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然而,对于商务合同纠纷争议而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商对债权人仍享有追索权。按债务人是否对应收账款转让事项确认来划分,保理业务分为明保理业务与暗保理业务。明保理,即应收账款转让行为通知债务人并由债务人确认;暗保理,即应收账款转让行为不被实际债务人知晓,且最终回款不直接回到保理商的账户上,而是先回到债权人的账户上,再由债权人转移给保理商。综上所述,保理业务的分类情况如表2所示。表2 保理业务分类表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有追索权的明保理为保理业务中风险最低的业务类型,然而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由于优质保理标的资产的保理业务债务人往往在上下游产业链有较高的话语权,难以实现应收账款的确认;同时,大部分央企操作保理业务的出发点更多的是财务管理而非资金融通,往往只有形式上无追索权的保理才能达到央企客户应收账款出表的目的,因此实际业务中项目经理应根据客户需求及时调整保理结构,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客户操作保理业务的目的。(二)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出表的关系应收账款保理是常见的金融资产转移方式。应收账款能否终止确认,实质上也就是判断其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保理商,以及是否放弃了对标的应收账款的控制权。因此,仅在无追索权保理项下,企业将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报酬全部转让给保理商,实现了金融资产的销售转让,可以做到应收账款出表。然而,并不能简单地依据保理合同形式上为“无追索权”即认为被保理的标的应收账款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下文将详细分析保理标的资产符合出表要求的判断标准。在无追索权保理情况下,应收账款的风险全部转让给保理商,因此保理商一般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质良好,并需对债务人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和应收账款确权,在需要的情况下应限制应收账款的转让范围,实现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三)实际业务中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出表的判定如前文所述,判断保理业务是否满足出表条件,不能简单地依据保理合同形式上为“无追索权”即认为被保理的标的应收账款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本文依据公开信息中搜索到的实际保理业务法律判定案例,简单列举几项用于判断保理合同是否满足出表要求的标准。从公开信息中收集并整理到的保理合同未符合出表要求的情况列举如下:1.保理合同约定在应收账款实际收回之前,均需按应收账款的原始金额和一定的利率(基本相当于市场利率)向保理商支付利息或资金占用费,且无期限长度或金额的封顶限制。2.保理合同对“商业纠纷”概念做出扩大化解释,将涉及债务人信用风险的事项也纳入“商业纠纷”范畴,或者不恰当地授予保理商裁定“商业纠纷是否合理”的自由裁量权;或者对“债务人信用风险”的概念作出不恰当的严格限定。3.保理合同约定触发回购义务的情形不限于标的应收账款存在瑕疵(即不是法律上认可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而且包括了因为债务人信用风险等其他原因导致在一段时间内未能收回的情形。4.合同中约定在发生债务人信用风险事件时,保理申请人有义务按照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回购该应收款项,但合同约定的“公允价值”计算方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公允价值”仅仅是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初基准日的公允价值,未根据合同成立后债务人信用状况的变化、市场利率和收益率的波动等因素而相应调整。5.当涉及与其他债务违约事项的交叉违约、预期违约条款等事项时,无法证明这些条款被触发的可能性是极低的,完全只是保护性条款。综上所述,不同客户的审计师在针对保理合同所约定的事项是否能够使应收账款出表有自己的判断标准,这些判断标准是否被保理商、债权人采纳也是合同条款沟通的一项博弈过程。在保理业务通过航空工业租赁评审委员会审批后,项目经理应第一时间与客户沟通并确定保理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客户的出表要求;存在差异的,应在符合航空工业租赁风控与法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寻找其他的风险控制措施,在实现出表目的的同时最大化降低项目风险。三、出表保理的业务流程(一)优质保理标的物的识别按照常见的保理业务应收账款的特点划分,本文将保理标的物分为以下三类,并分析其操作出表保理业务的可行性。1.公共部门应收账款资产。该类底层应收账款包括各类公有市政收费权或公有资产对应的收益权,最终融资行为主导方或审批方为各级政府.如: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收费权、自来水收费权、燃气收费权、供热收费权、电费收益权、地铁收费权等,主要体现为关系国计民生、属于公用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等特点,通常可观测到保理债权人资产规模不大、利润不高甚至为负,但具备一定的垄断地位,债务人、债权人的话语权较强,且经营性现金流入稳定。租赁公司操作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多侧重于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信用水平,一般而言,该类资产自身现金流稳定,保理债权人、债务人、股东背景强大,因此为优质的保理标的资产,适合操作无追索权的保理出表业务。2.下游货款类资产。该类底层资产主要包括企业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上下游应收账款,也是目前保理业务中占比较大的一类底层资产,具有金额较大、回款周期不稳定的特点。由于此类款项并不具备公共部门应收款项相对标准化的特点,其底层交易合同真实性与交易金额真实性的核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由于下游对应的债务人多为贸易类企业,每年的贸易流水金额较大,涉及的贸易合同数量较多,这也给核查应收账款真实性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该类资产的出表保理业务要着重审查保理债权人、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股东背景,最大化降低业务风险。3.应收租赁款资产。该类底层资产主要指其他融资租赁公司产生的应收租赁款项,若操作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则审查点应侧重底层资产对应的企业资信情况;若操作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则需考察底层资产对应的企业资信情况,同时也要考虑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的资信状况。由于租金偿还来源一般均来自于底层资产债务人自身的生产经营所得,因此该类资产的风险核查更偏向于融资租赁公司整体信用的核查,而非单一还租现金流的情况。(二)保理业务实务操作流程以航空工业租赁操作保理业务的实际操作流程为例,保理业务主要分为以下操作步骤:1.转让方以转让应收账款形式向航空工业租赁提出保理融资申请。2.航空工业租赁(转让方、基础合同债权人)选取保理项目对应标的合同,明确应收账款对应合同的债务人、合同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账期、回款节奏等基本信息。3.了解公司保理牌照所能操作的保理业务经营范围,确定标的物租赁资产是否满足经营范围的合规性要求。以航空工业租赁为例,若操作的保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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