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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法 分 则第十五章 买卖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一、概念、特征 Art.130: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1、双务合同 2、有偿合同 3、诺成合同(只有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例外) 4、不要式合同(有少数例外) 5、买卖合同确定了有偿合同及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合同的一般规则 Art.174: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Art.175: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1、出卖人:对买受人的限制 P268 (1)合同法art.132 art.51 之检讨。 (2)处分权人的范围。2、买受人:对买受人的限制 P268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既可以是现存物,也可是未来物。 (关于未来物与现实物下合同效力的问题以及对物权行为模式的影响,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 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种类物。 既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无形物。 既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性权利。 不可为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则区别对待。P270四、买卖合同的内容 注意区分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和主要条款。P270(一)标的物(必要)(二)数量(非必要)(三)质量(非必要)(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非必要)(五)价款(非必要)(六)违约责任(非必要)(七)包装方式(非必要)(八)检验标准和方法(非必要)(九)结算方式(非必要)(十)其他 参见ART.131买 卖 合 同 中 的 义 务出卖人买受人义务义务交付标的物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瑕疵担保责任支付价款接受标的物检验标的物通知义务物的瑕疵担保权利瑕疵担保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孳息归属时间地点质量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基于债的相对性,我们可以知道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指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效力,即合同的内部效力。 一、出卖人的义务(一)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请问,何为交付 ? 1.交付标的物 (1)交付的形式: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拟制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2)交付中的具体问题(参见P274) 从物的交付、交付人的范围(交付是一种什么行为?)、交付的期限、地点、数量、包装方式等等。2.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在债权行为模式下)很多情形,交付标的物的同时就实现了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ART.133 但在许多情形下却又并非如此,我们须区别情况对待。 (1)动产的所有权移转规则 物权法ART.2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ART.133: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移转,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等特殊动产,所有权一般也自交付之时移转,但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所有权的移转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 ART.24(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所有权移转的基本规定 依合同法ART.133-134的规定,标的物为动产的,其所有权移转可分为四种情况: 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从约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规定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从其规则 除以上三种情形外,一律以交付完成时间为所有权移转时间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移转(一般规则) 交付:指将自己占有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交付最初的含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现代法又发展出了观念交付的方式。 动产交付的功能有两个: 哪两个? 1、现实交付 指直接占有的移转,依交付方式不同,所有权移转又分为: (1)出卖人送货上门的,以出卖人送货到约定地点并经买受人验收后为交付。(2)出卖人代办托运的,以办理托运手续后为交付(3)出卖人邮寄的,以办理邮寄手续后为交付(4)买受人自提的,以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为交货时间2、观念交付 1、拟制交付(ART.135) 指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如仓单、提单等,以替代交付标的物本身。 2、简易交付(ART.140) 指标的物在订约前已为买受人占有,(通常基于保管、借用、租赁、试用、仓储等关系)合同生效即为交付。 3、占有改定 指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有必要继续占有该动产时,出卖人和买受人缔结由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合同关系而替代实际交付。 在占有改定场合下,买受人的所有权未经公示,若其后出卖人擅自出卖,构成无权处分,买受人的所有权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4、指示交付 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在出卖的标的物为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由买受人直接向第三人要求返还标的物。 动产依当事人约定转移所有权 约定特定标的物自合同成立时移转所有权的 例:甲乃一名画家,以拜访甲,见一幅名画,欲买之,甲允诺。当即二人订立了买卖合同,价40万。但乙身上未带钱,又恐走后甲将画卖与他人,遂与甲约定:该画于当晚即归乙所有,乙明日带钱来取回。(未经公示,无对抗力) 约定标的物在交付完成一定期限后移转所有权的 约定标的物在特定条件成就后移转所有权的动产依法律特别规定移转所有权:情形较少关于动产所有权移转的两种特别情形:所有权保留(ART.134) 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支付价金前保留所有权的,应认定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时,所有权才发生移转,而非自交付时移转。 所有权保留具有一定的担保价值,故,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之前,若买受人不依约定付款,或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为其他不当处分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占有的标的物,但,买卖合同并不因此解除。分期付款买卖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依当事人的约定 【2】无约定的,适用交付主义,自交付标的物时移转于买受人 2、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规则 物权法ART.9: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要件主义,债权形式主义) 引申至物权法ART.15: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请思考一下此处的规定? 一般规则: 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以登记簿记载的时间为准 当事人以特殊约定排除登记规定的,约定无效 在不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不动产所有权仍以登记为准,当事人关于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时移转所有权的约定无效 3、知识产权的例外 ART.137(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ART.153, ART.154 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后果: ART.155-ART.111ART.148以及ART.94(四) 出卖人交付的物有瑕疵时,买受人的义务。ART.158 此项义务当事人可以以约定的方式免除之 (三)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ART.150,ART.151 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权利瑕疵义务的不同。P277 权利瑕疵义务的承担,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物权形式主义或债权形式主义将合同和履行行为分离,分别赋予其法律意义,而物权意思主义,认为债权意思已足以产生物权变动。 知情者不受保护。ART.151 (四)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即其他从义务和附随义务 ART.136二、买受人的义务 (一)支付价款 此为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与出卖人的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的义务相对应。 1.价款的确定P279 ART.165 ART.61 ART.62.2 逾期交付标的物时,价款的确定规则。P279 2.价款的支付时间、地点、方式 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ART.159 ART.160 ART.161 等条文进行补充。(二)按时受领标的物 ART.162(三)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ART.157 ART.158 期间的性质。 该项义务属于不真正义务。(四)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理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适用的条件。 P280 第三节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孳息归属 什么叫风险:指在买卖过程中,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当事人不能预见的第三人原因等) 一、动产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定 在没有特别约定下,与所有权移转一致,即动产风险自交付时起移转:ART.142 1、送货上门的,在途风险由出卖人负担 2、自提的,回途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3、简易交付的,自合同生效时风险归买受人承担 4、代办托运、邮寄的,办完托运,邮寄手续后由买受人承担二、动产风险负担的几种特殊情况 (一)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动产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金时移转,但风险适用ART.142之“交付主义”,自交付时移转。 (二)试用买卖 分两种,一种是因试用而交付标的物与买受人占有的,则: 1、试用期间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2、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后,包括试用人同意购买或届期保持沉默的,风险归买受人负担(此时发生了简易交付) 3、试用人明示不购买的,风险由出卖人负担 另一种情形,试用标的物并未交付买受人,且在买受人购买承认时仍未交付标的物的,标的物的风险自标的物实际交付时移转于买受人,此前均由出卖人负担。(三)在途买卖 ART.144 指出卖人已将标的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后,再寻找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此时标的物正在运输途中。 在途买卖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风险。(四)一方违约在先的 ART.143 ART.145 ART.146 ART.148 1、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风险归买受人承担 ART.143 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需要运输的,出卖人自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ART.145 3、买受人违反约定不领取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由买受人承担 ART.146 3、因标的物存在严重瑕疵的,买受人拒绝受领或解除合同的,其后风险归出卖人承担 ART.148 4、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的违约责任承担 ART.149三、不动产风险负担规则 1、我国采交付主义:自出卖人实际交付不动产与买受人占有时,风险移转至买受人 2、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的时间不是风险移转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四、买卖合同的孳息归属原则 1、依ART.16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孳息归属,采“交付主义”,交付之前而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的孳息,归买受人。 例:甲乙于集市买卖一母鸡,讨价还价,最后以30元成交,乙将30元付给甲。甲正欲将母鸡递给乙时,母鸡下一蛋。问,鸡蛋归谁? 2、买卖合同的孳息归属规则,同样适于互易、赠与、借款等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第四节 特种买卖合同 结合法条和教材自学二 使新的物权人能够现实地支配标的动产。一一 是公示。是公示。n何谓交付?我国大陆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交付即移转占有”。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23页n而我国台湾学者则大多不做一般定义。谢在全先生则言:所谓交付,有“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两种情形,前者乃动产物权之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之直接管领力,现实的移转与受让人而言。简言之,即动产占有之现实移转。后者则非真正之交付,乃动产占有在观念上之移转。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9-100页。上述定义,尽管表述有异,但本旨近似。n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4头牛,款项为8000元。先支付3000元定金,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乙将牛牵走。 n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讨论下列问题: (1)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 (2)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下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3)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4)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将牛4卖给了丙,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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