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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2021/8/21第六章 人寿保险合同条款n孙武军n南京大学商学院金融与保险学系n保险合同是法律文件,由大量的条款组成。保险合同条款以及与签约过程有关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使保单持有人和保险人双方面临的信息问题最小化。n大多数国家几乎都没有法定标准保单,但保险合同条款会受到政府监管。监管方式包括审批后使用、报备使用等。n一般保单必须包含保险法中规定的某些标准条款,如完整合同条款、现金价值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等n条款的易读性问题。美国NAIC人寿与健康险保单语言简化法规范本要求保单需用简单语言书写,保单语言符合易读测试2021/8/22第一节 保护保单所有人的条款第二节 保护保险公司的条款第三节 提供弹性给保单所有人第四节 债权人在人寿保险上的权利2021/8/23 保单所有人指对保险单拥有所有权的人,包括改变缴费方式、将保单设定担保、退保、收取红利、保单贷款、变更受益人等。保单所有人,可以是被保险人,也可以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能是其他人。多数情况下,保单所有人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按保单规定成为保险金与其他权利的所有人。2021/8/24一、完整合同条款二、不可抗辩条款三、宽限期条款四、复效条款五、不丧失价值和选择权条款六、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2021/8/25一、完整合同条款(Entire contract clause)n该条款规定保险单和投保单一起构成约束双方的完整合同n该条款意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条款,就可能会通过保险人内部规定或保险人特许执照的改变来影响相关各方的权利n本条款也保护保险公司,如果投保单成为合同一部分的话,就成为合同对价的一部分,投保人对重要事实不实告知就可以被保险公司用于拒绝赔偿或要求重新订约或解除合同2021/8/26二、不可抗辨条款(Incontestable clause)n指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一段时间(一般两年)后,就不得对保单的效力提出质疑。一个典型的寿险保单条款如下:“本保单生效两年且被保险人仍生存时,本公司不能抗辩本保单的有效性,但意外死亡给付和伤残保费给付收益不受此限。”n该条款旨在保护受益人,消除了受益人对保险人是否赔付的恐惧和担心,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对诉讼的担心,因为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很难成功对抗保险公司关于不实陈述的指控n要求保险人谨慎核保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如果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已缴纳保费,而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发现合同违约的问题,并且如果保险公司未采取行动取消合同的话,保险公司则不能拒绝赔偿。2021/8/27n 该条款的例外情况是申请人存在本质性的欺骗,如请别人替代体检、在取得保单时不存在保险利益、受益人怀有谋杀被保险人的企图而取得的保单。n 美国保险公司可以在健康险合同中使用较弱的不可抗辩条款,即在一定时间后(最多3年)健康险合同成为不可争议合同,但随欺诈性不实陈述的抗辩没有时限n除寿险合同外,其他保险合同在整个生效期间都是可争议的。n 在我国,目前所有保单在任何时候都可争议。伦理困境2021/8/28三、宽限期条款(Grace period)n本条款规定,续期保费若延迟一段时间支付,保险公司仍将继续提供保障。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但扣除欠交保费和利息。n该条款的目的在于防止非故意造成的保单失效。否则,被保险人必须提交可保性证明通过复效程序才能使保单继续有效。n宽限期长短由各国法律规定。我国保险法条规定,载明交费日的次日起算天为宽限期。n对于万能等弹性保费的寿险合同,如何理解宽限期?2021/8/29对于可变、万能或其他灵活缴费的保单的宽限期通常为60天,且在60天以后现金价值不足以弥补下一期经营费用和死亡率成本时,本条款规定才具有实际约束意义。2021/8/210四、复效条款(Reinstatement)n超过宽限期仍未缴费而被停效的保单,一般情况下,在一定时间以内(两年)可以申请复效。n复效条件:(1)只针对因欠缴费而停效的保单,且中途没有办理退保手续的情况;(2)并且为防止逆选择,被保险人必须提供让保险公司满意的可保性证明(比健康证明含义更为宽泛,如被判死刑的罪犯)(3)缴纳逾期未缴保费2021/8/211观点争议:不应该收取过期的死亡率或患病率费用,因为在停效期间保险公司没有提供任何保障。 美国有些州规定保险公司健康险中可以收取的逾期保费不得超过两个月的保费 有些州规定,寿险保单下收取的逾期保费数额仅为失效时间与复效时间之间的准备金的增加额部分。2021/8/212n复效条款与不可抗辩条款等其他条款的关系 复效后,保单不可抗辩期是否重新起算的问题,许多国家的保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美国,大多数的观点是,不可抗辩条款也被复效,由此保单变得再次可抗辩,但仅限于复效申请中所作的陈述 美国法院一致认为自杀条款在复效后不再重新计算,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杀的免责期的起算适用原合同生效日。 案例分析2021/8/213案例分析(1):案情介绍 1993年5月,被保险人黄权书向所在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份2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保额为4040元,指定其子黄刚为受益人,保费按月缴纳。1995年12月后,被保险人终止了缴费,拖欠保费达4个月之久。1996年5月3日,黄刚补交了1996年1-7月份的保费。1996年5月15日,被保险人黄权书病逝。黄刚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给付,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是在合同复效后180天内免责期为由拒赔,双方引起争议。补充材料2021/8/214 经调查,被保险人黄权书在1995年12月脱保后因身体不适,经诊断有肝硬肿大,左肾积水等病症,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在此期间,黄一直处于休息状态,不能正常上班。在1996年交费时没有说明被保险人身体情况 该合同在3年多时间内,缴费8次,其中有5次未按期缴纳,事后才去补交和预交的办法处理。只有在第1次补缴保费时,保险公司在保险证书上写明:“被保险人半年内身故,保险公司不负责任”外,其余几次均未任何文字2021/8/215问题: 合同是否有效? 对于复效的保单,180天的免责期是否要重新计算? 我国保险法有关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因此,从风险管理角度看,对于复效合同,保险人通常重新设置免责期等规定,但并非是法定条款,必须在合同中作出规定或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才受此约束2021/8/216案例(2)合同生效2年后自杀为何遭拒赔?案情介绍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王某的受益人遂向法院提起公诉。问题 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应以合同成立日,还是以复效日作为起算日? 2021/8/217分析:(1)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究竟是从合同成立日算起,还是从复效日算起呢?对此,保险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2)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就应该以体现保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即应以合同成立日为准,理由如下:合同效力的“中止”不同于“终止”,“中止”仅仅是合同效力的暂时中断而非永久性失去效力。当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并补交了保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原理,所有原条款包括自杀条款在内,若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效力应该回溯到原始状态(即合同成立之日)(3)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应该从合同成立日算起,并且已满两年期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与王某保险金受益人。2021/8/218n对复效的考量办理复效对保单持有人较为有利的理由: (1)可能有较低的费率 (2)停效保单的不可抗辨和自杀条款的期限可能已过或将届 (3)购买新保单通常须再次负担前置费用 (4)其他条件不变时,新保单初期的现金价值增加量通常比旧保单少 (5)旧保单可能包含较新保单有利的条款2021/8/219另一方面,复效不那么吸引人的理由有:(1)即使被保险人的年龄较高,事实上新保单也可能会有较低的保险费。(2)若非被保险人意欲表达错误信息,重新起算不可抗辨期间、自杀期间与否并不重要(3)今日某些保单的前置费用很少或是没有(4)较新的保单可能具有较旧保单更为有利的条款(如,较灵活付款方式、更多的参与性)(5)支付逾期保费和利息的资金,可能有更好的投资机会。2021/8/220五、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Nonforfeiture Values and options)n该条款规定了如果保单所有人终止保单,有权选择如何获取保单上的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应解释确定现金价值的基础或方法n寿险保单的储蓄性决定了其现金价值不可罚没n现金价值必须满足法律的最低要求n保单必须对计算现金价值所采用的生命表和利率加以说明,并且说明计算方法。一般还需附一份20年内现金价值的变化情况及给付的选择权 2021/8/221n现金价值的选择权(1)现金(2)减额缴清保险:允许保单持有人将净现金解约价值作为净趸缴费,购买与原保单相同的减额缴清保险(3)展期定期保险:允许保单持有人将净现金解约价值转换成完整面额的缴清保费定期寿险。2021/8/222年度末 现金价值 缴清保费终身寿险 展期定期保险 年数 日数 1 $ 0 $ 0 5 14 112 3 295 10 56 344 10 64 15 108 517 13 28 20 171 646 13 343每$1000保额的最低现金价值(1980CSO生命表,利率为7.5%,普通寿险,男性,35岁)2021/8/223六、年龄或性别之误告( Misstatement of age and sex)n年龄或性别的误告调整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n在保险金支付时,发现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有错误,应按正确的情况相对应的费率作调整。如,对35岁被保险人签发一份普通寿险保单,年缴保费900美元,保额2万美元。当支付死亡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为36岁,正确的保费为年缴960美元。保险公司对其受益人支付的保险金为46875美元,即(900/96050000)。2021/8/224 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年龄误告的处理: (1)如果实际年龄过大,超过了可承保年龄的话,保单失去效力,作退保处理 (2)如果发现年龄错误时保单仍有效,如何处理必须视年龄超过或不足而定。如果年龄被低报了,保单所有人可以选择支付保费差额及利息或者降低保单保险金额的做法;如果年龄高报了,保险公司通常通过支付准备金差额进行返还2021/8/225第一节 保护保单所有人的条款第二节 保护保险公司的条款第三节 提供弹性给保单所有人第四节 债权人在人寿保险上的权利2021/8/226一、自杀条款( Suicide)n该条款规定:自原始投保日起算满两年之内,若被保险人自杀(不论精神是否正常),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责任,并终止保单,返还扣除贷款以后的已缴保费金额。n赞成自杀条款的理由n反对该条款的理由n在美国,法律假设一个人不会了结自己的生命。因此,被保险人是否是自杀,由保险公司举证2021/8/227二、延迟条款( delay clause)n该条款使保险公司有权延迟现金价值的支付,或在收到请求后6个月以内的时间进行保单贷款的发放。但该条款并不适用死亡保险金的给付n该条款保护保险公司防止“挤兑”,但作用有限2021/8/228三、除外和风险限制条款n航空除外条款:因航空所引起的死亡不予理赔。时至今日,仅在少数情况下才用到该条款:军事飞行员或试飞员n战争除外条款: 若死亡发生在军事状态下,公司将予以返还所有已缴保费加利息,或返还相当于责任准备金的数额。 保险公司通常在即将或已经发生战争的时期,将战争条款加入其契约中。战争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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