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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综合征收的必要性研究候莉娟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综合征收 税收改革开征至今,个税占据财政收入的比例逐年递增,针对其所开展征收和管理工作,自然也向着更完善的方向迈进。对个税法进行改革,使关系到公民利益的个税,再一次进入公众视线,群众希望能够通过改革解决的税收问题,以征收模式、免征额和附加扣除为主,这也间接说明了对个税征收模式进行改革的意义,另外,这样做还可以使个税获得更加广阔的开展空间。一、个人所得税相关介绍一模式介绍个税是对应税所得进行征收的税种,主要用于调节个人收入。目前,个税征收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分类征收、混合征收、综合征收。分类征收是指以纳税人所获得收入的性质、来源为依据,按照相应的扣除标准、税率,完成个税征收的工作1。混合征收是指参照纳税标准,对纳税人所获得收入进行征税,再汇总年度收入并进行征税。综合征收是指汇总纳税人的年度收入,再根据收入总额完成征收工作。二作用1、收入分配对资源进行配置的方式以市场经济为主,由于市场经济存在缺乏,因此,收入分配差距不断加大的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这也给社会的稳定性,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作为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主要工具,个税可以在累进税率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税率并完成征收,这样做不仅能够使收入分配结构得到优化,还有利于收入差距的缩小。这是我国推出个税的主要目的。2、经济调节一方面,个税能够发挥出自动稳定的作用,无需对税率进行调整,就可以配合经济的运行,到达对其进行调节的效果;另一方面,如果出现经济高涨、经济萧条等问题,政府可选择与经济风向背道而驰的政策,通过调整个税优惠、税率及扣除的方式,到达增税、减税的效果,使经济始终维持在相对稳定的状态。3、组成财政收入个税的课税对象是个人所得,这就决定其拥有广阔的税基,因此,将其视为组成税收、财政的主要局部,具有十分坚实的根底。二、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存在的问题一纳税欠缺公平性在对个税法进行制定时,有关部门所考量因素主要是工资标准、物价水平。不断开展的经济,催生了大批自由职业者,现有征收模式并不适用于对自由职业者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税制的公平性也无法得到保证。要想对税制的公平性进行凸显,应以家庭为中心实行综合征收,将全部收入纳入税收范围,再按照相关标准,将支出扣除。二征收模式未改变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劳动所得税进行了合并,改为经营所得,在此根底上,又对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了增加,例如,大病医疗、继续教育等。虽然从外表上来看,这样做使个税的综合征收获得了良好的开端,但是征收模式并未改变。这是因为本次修订仅合并了4个原有税目,而非对征税范围进行改变。综合征收重点强调除无需纳税局部外,其余收入均需要对个税进行缴纳。被合并的劳动所得税满足正向列举的要求,游离在规定收入外的局部,仍旧无需对纳税义务进行承当,合并税目并未使征税范围得到更改,这与综合征收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三易出现税收漏洞改革后个税法所涵盖税目数量为9个,不同税目的征收对象、免征额、具体税率均有所不同。其中,1-4项的征收模式为综合征收,5-9项的征收模式为分类征收,纳入税目的工程需要进行征税,没有纳入税目的工程,那么无需进行征税。决定征收个税的背景为市场经济得到初步开展,公民仅能通过特定渠道获得收入,不断开展的经济,推动收入来源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前进,税目所规定范围,已经无法将纳税人收入涵盖在内,由此而引发的问题,主要表达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税款流失,其二是纳税权威性大幅降低。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执行综合征收必要性分析在社会收入和分配格局不断变化的当代社会,通过税收的方式,对社会收入分配进行调整,提高税负的合理性,被视为税收的主要目的,综合征收可以使该目的得到应有的实现,对其进行分析很有必要。一展现税制公平性在个税法的税目中,工资薪金的扣税方式为源泉扣税,征收管理相对标准,但是,工资薪金的纳税人以工薪阶层为主,存在收入单一的问题,税收负担明显更重。高收入群体拥有更加多元的收入来源,局部隐蔽收入较易逃脱监管,避税空间的存在,致使该群体的税收负担普遍较轻。由此可见,收入分配差距加大,主要表现为家庭收入差距加大,以家庭为中心实行综合征收,可以使税制的公平性得到展现。综合征收的特点是将家庭所得、个人所得纳入管理范围,按照相关标准,将支出扣除,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这样做可以缩小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的差距,收入水平不同的纳税人,均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对相应的税负进行承当,个人所得税也变得更加透明却标准,这便是展现税制公平性的关键。二减轻纳税人负担作为根本生活单位的家庭,自然也应被视为根本纳税单位,将家庭作为根本单位,综合考虑纳税人收入、赡养水平等因素,对税收制度加以设计,既凸显了设计所具有的人性化特点,又与税收征管惯例高度契合。以美国为例,在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报税时,纳税人可视情况对报税方式进行选择。在现有方式中,纳税人普遍认可以下方式:从家庭的角度出发,扣除学习、医疗和养老支出,再申报相应税务。出于使家庭成员拥有更高福利保障水平的目的,且与条件相符的投资,通常在税前进行扣除,该项投资所获得收益,那么属于免税收益。假设对个税进行综合征收,税务部门应对反向列举环节引起重视,保证纳税人的全部收入,均被纳入税务征收的范围,无需对收入的来源、形式多加考虑。在完成全面统计工作后,方可对家庭支出金额、范围进行扣除,确保万无一失。税务部门以对纳税人收入、支出进行全面考察为前提,对其实际承受能力加以確定,再完成个税的征收,可以使纳税人负担得到一定的减轻,这也是综合征收个税的主要目的。三合理确认扣除内容2022年所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将附加扣除纳入税收体系,对于可能给纳税人带来较重负担的工程,提出了专项扣除的意见,这一规定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同。作为由综合所得税衍生出的思想,要想使其价值得以实现,关键是对综合所得税的现行制度进行落实,将家庭作为根本单位,对纳税人的实际支出加以考量。结合国情可知,地区经济水平、消费水平均存在较大差异,纳税人的负担也不尽相同,即使收入水平相近,家庭支出的差异,同样会拉开结余收入的距离,将家庭作为根本单位,有助于对纳税人所承当费用进行全面统计。事实证明,对扣除内容进行如上改动,可以使纳税人的家庭支出得到保障,其生活水平也会得到提高。四提升税法的权威性改革个人所得税法的目的,主要是惠民、便民和利民。改革内容如下:其一,对经常发生的个人所得工程进行综合征收,例如,稿酬、劳务报酬,所实行征管模式强调“按年计算和“多退少补;其二,对扣除个税的模式加以完善,提高根本减除费用的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例如,子女教育、住房租金;其三,调整个税的税率结构,展现税制公平性;其四,推进配套改革,提升税法的权威性。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综合征收对个税申报存在的缺乏进行了有效弥补,家庭收入和支出被纳入考虑范围,纳税人负担得到有效平衡,另外,纳税公平性、便捷性均得到了不同程度上的提高,量能纳税理论逐渐被纳税人所认可。在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中,税务部门应将侧重点放在提高工作所具有信息化水平的方面,收集并整合纳税人信息,从根本上解决税收流失的问题。这是因为快速开展的信息技术,推动个税的征收和管理制度向着更加标准的方向前进,对公民信息进行管理的难度不断降低,这也为综合征收的落实奠定了根底。事实证明,综合征收既能够保证税负的公平性,又可以防止税款大量流失。随着标准、系统的管理模式得到大范围推广和应用,不仅税法的权威性有所提高,纳税人也表现出了更高的遵从度,这为税种开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社会持续开展的目标,自然也会得到实现。四、结束语综上所述,通过对各国现行征收模式进行分析可知,在诸多征收模式中,所取得效果最为理想的模式是“将家庭作为根本单位的综合征收,个税改革的侧重点,自然放在对现有模式进行改变,使家庭成为征收的根本单位上,这与收入差距不断加大的社会现状相符。参考文献1周清.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居民消费的效应评价与完善路径J.税务与经济,202201:78-83.2杨春玲.个税改革下员工个人所得税筹划以及对企业的影响J.纳税,2022,1401:44.3谢芬芳.公平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J.湖南行政学院學报,202201:1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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