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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答辩状格式 再审答辩状范文再审辩论状格式 辩论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丰都县xx镇中心幼儿园,居处地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新华一支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6568-3. 法定代表人:冉xx,园长。 联系电话1310133xx039. 辩论人因与再审申请人秦可观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秦可观不服丰都县人民法院(2022)丰法民初字第02033号判决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了再审,依据再审申请人秦可观的申请,现提出如下辩论: 一、申请人恳求遵照重庆市西征建立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鉴定看法(工程总价1840065.57元)进展判决,无事实法律依据。 其理由如下: 1、该鉴定书所运用的鉴定资料是2022年申请人自己单方面书写的资料,并非在2001年-20xx年实际修建过程中的原始资料。 同时,该鉴定书鉴定人员并没有实地查看现场,没有询问辩论人相关状况。 2、该鉴定书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约定无争议的工程价款和增加、变更局部工程进展了全面分析评估,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一款“当事人对建立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遵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 因为对于办公楼修建属于包干价,对于住宅楼、教学楼修建对于增加、变更局部工程才遵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对于合同约定的工程,遵照合同约定执行。 有3份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在案佐证。 3、对于重新鉴定并不须要申请人同意,只要依据案件详细状况、质证状况,法院同意就行。 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当事人要求重新进展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确定。”的规定。 4、申请人认为法院采信的重庆精业工程造价询问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超过了60天,属于次于重庆市西征建立工程有限公司的鉴定机构,无事实法律依据。 因为超过60天是鉴定机构到现场收集、补充和重新提取鉴定材料花费了一些时间,依据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2007)第40条第三款“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的规定,鉴定机构并没有超过法定期限,不能因此认定重庆精业工程造价询问有限公司的专业技术次于重庆市西征建立工程有限公司。 5、重庆精业工程造价询问有限公司在对本案工程造价进展鉴定时,对工程实地进展了查看,并询问了当事人双方,对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进展了排出,采纳变更、增减工程造价加上合同包干价的方式计算出的工程造价1640327,11元,是相对于重庆市西征建立工程有限公司的鉴定是要公允、公正一些。 因为重庆市西征建立工程有限公司在对本案工程造价做出鉴定时,并没有像重庆精业工程造价询问有限公司那样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和进展实地查看,就做出了鉴定(工程造价为1840065.57元),很明显所做出的鉴定与客观实际不符,而且违反了公允、公正原那么。 但法院接受重庆精业工程造价询问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作为判案的唯一依据也是不公正、客观的。 因为重庆精业工程造价询问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对于办公楼包干价56800元,认定为一层楼的包干价,遵照合同约定实际为两层楼的包干价。 鉴定机构将办公楼的总造价鉴定为147458.52元,明显错误。 同时,该鉴定机构对于住宅楼、教学楼合同约定的工程与该工程增减、变更的工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区分。 本案工程造价应当以2005年3月21日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认可的关于高家镇中心园工程决算处理看法中裁决的本案工程总价14675101.7元为准,该造价与20xx年12月天鹏源公司结算报告中主见的工程造价1508816.76元接近(秦可观是以天鹏源公司在行使权利和义务,天鹏源公司盖章的行为就是秦可观的行为)。 本案工程总价以14675101.7元为准,也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公允原那么。 扣除辩论人已支付工程款1297460.19元,辩论人还应当支付申请人秦可观工程本金170139.51元及其利息,辩论人于2022年3月15日法院已先予执行给秦可观。 二、对于申请人要求遵照20xx 年8月28日起计算工程余款的利息是无事实、法律依据的。 虽然申请人交付办公楼、教学楼是在20xx年8月底,交付住宅楼是在20xx年10月,但是申请人与辩论人在施工合同中做了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值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应对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下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立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立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 建立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的规定,本案工程造价款利息支付的起算日期应当为辩论人收到申请人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第29天。 一、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申请人的恳求是对法律的误会造成的。 三、对于申请人要求辩论人担当本案全部诉讼费是无事实法律依据的。 其理由如下: 1、申请人起诉要求辩论人支付工程款及其利息,并没有得到 法院的全部支持,也就是说申请人是局部胜诉、局部败诉; 2、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方法其次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担当的除外。 局部胜诉、局部败诉的,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详细状况确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依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确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的规定,一、二审法院对本案诉讼费的判决并没有错误。 四、申请人已经向丰都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2)丰法民初字第02033号判决书,辩论人无法,已将兑现款交到法院。 五、申请人明知道个人挂靠建筑公司经营是违法行而为之。 依据民法通那么第110条“对担当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须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第66条等的规定,恳求法院建议有关单位对申请人进展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法院干脆判决没收申请人的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恳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求法院驳回其恳求,同时判决辩论人只应当支付申请人秦可观170139.51元工程余款及其利息会,而不是丰都县人民法院(2022)丰法民初字第02033号判决书判决的辩论人应当支付余款342866.92元及其利息。 恳求法院建议有关单位对申请人赐予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院干脆判决没收申请人的违法所得。 此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辩论人:丰都县高家镇中心幼儿园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对特地性问题认为须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展鉴定所须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一百零一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展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确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其次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符合本规定其次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须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值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供应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担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次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其次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托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紧要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缺乏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运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其次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托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对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其次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以下内容: (一)托付人姓名或者名称、托付鉴定的内容; (二)托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运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三、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局部行政法规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19号)现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局部行政法规的确定予以公布。 总理 朱镕基二一年十月六日序号:23 法规名称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发布机关及日期 1101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已被1101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1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建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代替。 四、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2007) 第四十条司法鉴定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鉴定事项涉及困难、疑难、特别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须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鉴定机构与托付人约定鉴定时限的,从其约定。 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立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遵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立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改变,当事人对该局部工程价款不能协商相同的,可以参照签订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立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说明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遵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应对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下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立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立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立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六、诉讼费用交纳方法于2006年12月19日公布,2007年4月1日起先实施。 其次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担当的除外。 局部胜诉、局部败诉的,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详细状况确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依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确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三、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方法其次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担当的除外。 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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