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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诉讼调解要务法院法律书籍 第一编诉讼调解概论 第一章诉讼调解概说 第 一 节 概 说 一 、诉讼调解定义 诉讼调解 ,亦称法院调解 ,是指在人 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 下 ,双方当事人 自愿就 民事权益 的争议 ,同等地进行协商 ,达成 协议 ,从而解决纠纷 的诉讼活动 。它既是人 民法院在审理 民事案 件过程 中,贯彻调解原则所进行 的一项诉讼活动 ,又是人 民法院 行使审判权 ,解决民事纠纷 ,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方式 。 诉讼调解贯穿于 民事诉讼 的全过程 ,根据诉讼程序进行的不 同阶段 ,诉讼调解可 以分为庭前调解 、庭 中调解 、庭后调解 以及 判前说理之后 的调解 。根据案件 的性质 ,诉讼调解分为 民事 、刑 事 自诉 、刑事附带民事 、行政诉讼调解 。 二、诉讼调解 的原则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和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的规定,诉讼调解必需遵循以下 原则: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法院调解工作首先必需遵循 的重要原则 。自愿原 则包括两个方面 的内容: 是否采纳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取决于 当事人双方 的 自愿 。采纳调解方式解决 民事纠纷 的,应当 以双方 当事人 的 自愿为前提 ,经过调解所达成 的协议必需反映当事人 的 真实意志 。对于调解无效 、没有条件调解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 持不愿调解 的案件 ,人 民法 院应刚好判决 ,切忌强迫或变相强迫 当事人接受调解 。 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取决于双方 当事人 的 自 愿 。双方当事人尽管 自愿选择 了调解解决纠纷 的方式 ,但 能否达 成调解协议 ,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 的 自愿 ,人 民法院不能强迫 或施加压力,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方案 。 查 明事实 、分清是非原则 查 明事实 、分清是非 ,是诉讼调解 的基础 ,它要求审判人员 在主持调解过程 中,应当在查 明案件基本领实的基础上 ,分清争 议 的是非 曲直 ,明确当事人各 自的责任 ,然后确定双方当事人 的 权利义务 ,从而达成调解协议 ,而不能搞无原则 的和稀泥式的调 解 。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有两个方面 的内容 ,一是调解程序要符合 民事诉 讼法的规定 ,包括调解 的方式 、调解协议 的制作和调解书的送 达都要按 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 ,严禁审判人员 以劝压调 、以 拖压调 、以判压调 、以诱促调 。二是达成 的调解协议 的内容要符 合 民事实体法 的规定 ,不得损害 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集体 和他人 的利益 。 心理平衡原则 心理平衡是人们追求公正 、合理 的心理获得满意时的心理状 态 。一个人实施 了侵害行为 ,对被侵害人造成 了损害 ,就应当承 担法律责任 。假如侵害人不担当法律责任 ,或担当 的法律责任太 轻 ,被侵害人心理就会不平衡 。当事人心理平衡 了,一般会表现 出主动 的看法 ,假如心理不平衡时,就会 出现寻求公正 、合理 的 心理追求 ,从而萌发 围绕如何满意这种心理追求动机 ,并作 出相 应 的行为反应 。 对没有生理与心理缺陷的当事人 ,在调解 中调解人员只要遵 循 自愿原则 、合法原则和查 明事实 、分清是非和责任 的基础上进 行调解 的原则 。采纳充分说理 、耐性疏导的方法并运用得当,就 能够取得 良好 的效果 。而将心理平衡原则作为一项调解应当遵循 的原则 ,是为 了让调解人员重视对心理效果的取得 ,并作为工作 目标 自觉地调整 自己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 。 三 、诉讼调解与诉讼和解 诉讼和解 诉讼和解是指诉讼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 中 自主协商 ,达成协 议 ,解决纠纷 ,终结诉讼的行为 。具有 以下特征 : 诉讼和解 可 以由当事人 自行达成或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以终结诉讼为 目 的。诉讼和解是诉讼程序 的重要组成部分。 诉讼和解是 以当 事人通过相互让步达成 的合意 ,诉讼和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 的 表现 。 和解协议一经法院确认 ,就具有与确定判决相 同的效 力 。 我 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和解 的后果有两种 :一种是原告撤诉 , 这种和解不具有确定判决 的效力 ,属单纯 的契约 。其意义只表 明 双方当事人必需遵守和解协议 ,若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 , 他方当事人不能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至多只能再行起诉于法院; 另一种是人 民法院可 以依据 当事人 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 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不能再 行起诉 ,也不能上诉 。假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 ,另一方 当事人可 以依据调解书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诉讼调解与诉讼和解 的关系 诉讼调解与诉讼和解都是一种纠纷解决制度 。诉讼和解 由双 方当事人 自主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 ,通过 “合意判决”或记入法 庭笔录 的形式使协议具有执行力 ,争议得 以歼灭 。诉讼调解通过 法官的主持 ,当事人就争议 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协商 ,达成调解 协议 ,协议经法院审查后 以调解书的形式生效 ,由此导致诉讼程 序 的终结 。同时,两者都建立在 当事人 自愿 的基础上 。诉讼和解 是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 ,依据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合法范围内 对其权利进行处分 ,因此和解完全是建立在 自愿基础上 的。 民 事诉讼法规定 ,诉讼调解必需依据 当事人 自愿 的原则进行 ,当 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 ,必需是双方 自愿 ,法 院不得强迫 。最终 , 两者最终形成 的合意 ,都得到法 院某种形式 的认可 ,获得类似判 决 的效力 。 诉讼和解制度与诉讼调解制度并存 ,既可兼容并蓄这两种制 度 的共 同优势和优 良做法 ,又赐予当事人更加 自主宽松 的环境 , 使其能够真正根据 自己的意愿处分 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的最终 审查确认又保证和监督了当事人依法行使其处分权 。 诉讼和解与诉讼调解从纠纷解决机制 的层面上有所 区分 :诉 讼和解 ,是指纠纷双方 以同等协商 、相互妥协 的方式和平解决纠 纷 ,属于一种 自力救济 。诉讼调解是指在第三人 的主持下 ,当事 人双方 自愿妥协 ,合意解决纠纷 ,属于一种社会救济 。第一 ,两 者性质不 同。诉讼调解主要是人 民法院行使 审判权 的体现 ,是人 民法院的一种职能活动 。诉讼进行 中的调解 多 由人 民法院依职权 主动提起 ,并 由审判人员提 出调解看法和方案 。而诉讼和解则是 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 的结果 。诉讼和解多 由当事人双方共 同向人 民法院提 出,和解协议也是双方 当事人合意 的体现 。其次 ,两者 前提不 同。我 国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 “人 民法院审 理 民事案件 ,依据 当事人 自愿 的原则 ,在事实清晰的基础上 ,分 清是非 ,进行调解 。”可见 ,诉讼调解 的前提是查清事实 ,分清 是非责任 。而诉讼和解则不必查清事实 ,分清是非 。 二者 的本质差别并不大 ,在肯定意义上 ,甚至可 以说和解和 调解是分别被设定为诉讼上 的两种不 同制度 ,是在诉讼制度不 同 侧面上相识它 ,来为它定位 。诉讼上 的和解是立足于当事人说 明 合意解决争讼 ,而诉讼调解则是依法院为基 点说明 ,以合意解决 争讼 。 其次节诉讼调解的地位与作用 一 、地位与作用 诉讼调解制度在新 中国法治史 中 占有重要 的地位 ,它的形成 和演进过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 国民事诉讼乃至整个 中国法制建 设的过程 。诉讼调解是人 民法院审理 民事案件 、刑事 附带 民事 以 及刑事 自诉 、行政侵权赔偿案件 的重要审判制度 ,也是重要 的结 案方式之一 ,具有解决纠纷 的独特优势 :首先 ,强调当事人 的积 极参加 ,通过当事人 自愿协商而不是法官依法裁判来解决纠纷 , 整个诉讼过程 当事人都特别清晰 ,容 易理解和接受 。其次 ,调解 强调当事人之 间友好协商和妥协 ,促进 当事人之 间互谅互让和友 好合作 ,有利于社会 的和谐与稳定 。再有 ,调解 具有简便 、高 效 、经济 的特点 ,调解方式敏捷 ,能减轻当事人 的诉讼负担 。更 重要 的是 ,调解结案更符合司法公正 的实质要求 。只有当事人 自 己最清晰纠纷 的真相和他 的利益所在 ,所 以人们 自愿选择 的处理 结果应 当说是最符合他们 的利益需求 的,也最接近 当事人追求 的 实体公正 ,因此 ,也有利于 当事人 的 自觉履行 。诉讼调解制度根 植于 中国的司法实践 ,并因为它有诸 多优势 ,被 国际司法界称为 “东方阅历 ”。 法院调解作为 民事诉讼法一项基本原则 ,在 民事诉讼 中 具有广泛 的适用性 ,除了以特殊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 的案件外 ,全部 民事争议案件 ,在 当事人 自愿 的基础上 ,在第一审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 、其次审程 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中,均可适用法院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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