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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卫生制度范文 小作坊卫生制度 范文一、 一、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监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否则不能上岗。 二、 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卫生意识,严格按照各项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三、个人卫生应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和理发、勤换工作衣。 四、工作时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必须戴口罩、一次性手套。 五、工作前,上厕所、处理食品原料后以及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净并消毒双手。 六、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厕所及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七、不得在操作间内吃食物、吸烟和随地吐痰、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及个人用品。 八、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操作过程中,不得佩戴戒指、手镯、手链的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 九、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工具售货,手部化脓性感染时,不得直接接触食品。 十、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卫生部门。 范文二、 为切实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相关: (一)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原、辅材料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并保存所购原、辅材料的名称、数量、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供货者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所用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小作坊经营者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二)产品执行标准制度。小作坊生产的产品应当执行同类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有关规定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小作坊生产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标识标注。 (三)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在首次销售前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依据产品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二次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产品出厂前对食品标识、感官指标等项目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纪录。对售出的应召回的问题产品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召回。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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