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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票据权利与义务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 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1)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 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给付,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 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付款人 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保付支票 的付款人、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等,对持票人承担 付款责任。关于付款请求权,我们一定要知道其构成要 件:第一,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 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付的汇票 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以 内。如果票据已经过了此期限,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便丧失。 第二,持票人须将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 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第三, 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 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 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第四,持票人得到付款 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 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 持续状态。第五,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 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接受付款人)请求 返还所给付的金额。这是对票据权利不确切的处置。(2)追索权。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 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 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即为追索权。由于这个请 求是在第-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 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 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 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 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 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 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己经进行追索的,对 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 与持票人享有相同权利。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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