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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分析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 号令及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公司驾驶员在行车工作中发生刮擦、碰撞、辗压、翻复、失火或其他过失,造成人、畜伤亡或车物损失,报交警部门处理的均作记案事故处理。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第三条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驾驶员应迅速报告当地交警部门和公司负责人,在处理机关人员未到达前,应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重大事故还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并会同公司安全技术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四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牌号码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五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向公司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应积极配合。第三章事故分析制度第七条事故分析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认定的事故原因、事故损失、事故性质、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八条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处理部门的批复及公司有关规定,对肇事驾驶员及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第九条为教育肇事者本人及广大司乘人员,对事故要坚持 “四不放过” 的原则 :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第十条事故结案后,应建立事故档案。要求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层次分明、台账清楚、报表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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