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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与答辩意见 劳动争议用人单位答辩意见书(答辩状)【1】答辩人:长沙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健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答辩人:丁YY答辩人因丁YY诉长沙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案号:(20XX)岳劳仲字第xx号案件提出答辩意见如下:1、 答辩人一贯严格依法履行劳动用工义务,包括与所有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依法发放工资等。2、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自始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3、 被答辩人向答辩人要求赔偿金,是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1)、2013年1月1日至5月14日,被答辩人迟到、早退和旷工次数达44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答辩人可以将其单方辞退。这是答辩人提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之一。(2)、由于被答辩人工作能力欠缺,答辩人苦口婆心多次找其谈话,希望被答辩人能够改进工作,但是即使给予被答辩人许多时间和机会,被答辩人工作能力仍未得提高,所带保安队伍表现差强人意。这是答辩人提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之二。(3)、被答辩人提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被答辩人隔天工作一天后开始旷工,未办理交接手续。该一系列的行为,表明被答辩人同意并接受被答辩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提议,所以,本案不具备赔偿的前提。因被答辩人作为保安队长不称职,所以,20XX年5月14日,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发出书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其实,在解除合同一事上,答辩人已经做到仁至义尽,并非突然提出被答辩人工作能力有问题,因为答辩人曾多次向被答辩人提出要求改善其工作;对于答辩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提议,被答辩人如果认为其能够胜任保安队长一职,完全可以向有关部门主张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被答辩人一直没有向答辩人或司法机关表示想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而是在答辩人协商解除的通知(5月14日)送达后, 被答辩人隔日继续工作一天(5月16日)后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旷工、离职。被答辩人不辞而别的行为,其实就是被答辩人以行为表示其同意终止劳动合同。4、 被答辩人不具备领取失业金条件,因为:一是并非答辩人单方辞退;二是被答辩人只为答辩人工作四个半月;三是被答辩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不满一年;四是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和失业登记手续。所以,被答辩人不可能会有失业金损失。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仲裁请求。此致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答辩人: 长沙XX物业公司20XX年 月 日原告对被告答辩状的辩论意见【2】被告北京交管局辨称:我局对贺荣友邮寄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信息告知书是我局履行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的职责,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原告的辩论意见认为:1、被告对法条作了断章取义,请看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七条的全部内容是怎样规定的: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确认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被告截取了第二款前一句话的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被告把逗号擅自改成了句号。法律法规怎么能随心所欲地擅自截取仅仅为了自己所用呢?告知仅仅是为了告知吗,告知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2、被告已经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被告认为只有原告合法的货币财产100元人民币交到了被告那里才算做出了处罚,实际上,原告的车辆应当在5月验车,然而被告规定验车程序,必须先查违章(车辆的违法记录),有记录则不予验车。由于这项违法纪录存在被告的数据库中,已经导致原告不能验车的结果,事实上,已经侵犯了原告合法验车的权利,不能验车原告的车辆就不能继续上路行驶。这种处罚难道不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吗?所以,这项行政处罚不仅仅是货币财产的侵权,而且已经实施了对原告物权的侵权,这种侵权已经发生在原告身上。原告请求法院的诉求不是撤销被告向原告邮寄告知书的邮寄行为,而是请求法院认定该项具体行政处罚行为无效,停止被告已经对原告构成的侵权,并且给予撤销。3、原告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本诉符合第十一条第(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第(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被告不设道路尾号限行交通标志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是违反北京市地方性法规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及时增设交通信号的义务,这种义务决定了原告所谓违反尾号限行规定的结果、并对原告构成了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原告:贺XX第二篇:答辩状和答辩意见 1700字答辩状和答辩意见答辩状和答辩意见的区别答辩状是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质证意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律允许的质证主体借助各种证据方法,旨在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质疑、说明、解释、咨询、辩驳等形式,从而对法官的内心确信形成特定的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而提出的意见。答辩意见范文:对原告李*的起诉,代理人经庭前多次对原、被告周围群众的走访并结合委托人及其家属的陈述,现提交答辩意见如下:一、被告不同意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世居*村,生于斯、长于斯,双方自小相识,双方家庭之间也是知根知底,并非诉状中所述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婚前双方也并不缺乏沟通了解。原告提出离婚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基于夫妻双方缺乏了解及家庭琐事,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诉讼摆脱逐渐老去且疾病在身的被告。原告自1999年前后起家庭观念变得非常淡薄,对被告实施精神上的软暴力,未尽到一个丈夫应尽的义务。但为了挽回这个家庭,为了孩子的成长,张*忍气吞声,长期生活在压抑痛苦之中。正是在重重压力之下,2003年张*不幸罹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从此后原告更是违背道德、良知和国家法度对张*不管不问,完全不念半点夫妻情分,有遗弃之嫌疑。张*现在的状况是因疾病失去劳动能力,更无任何谋生手段,日常生活全部靠娘家接济,生活境况惨淡,03年所患疾病至今尚需持续的药物治疗。其父母也是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离婚后的生活如何保障?二、关于共同财产。被告03年患病后便逐渐丧失劳动能力,且居于农村,无任何经济收入。原告的收入情况也从来不告诉被告,因此被告对共同财产的多寡无法掌握。但原告现在经营一企业-*织布厂,虽然表面上其不是*织布厂的出资人(登记出资人为王*),经调查及被告亲属辨认,2005年该厂工商登记时所有签字都是原告所为。根据工商登记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经查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中并未发现这两项资料。有理由认为该厂的实际出资人就是原告,这也是周围群众的普遍认识。因此,我们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是原告1999年至今11年的工资收入及*织布厂的合理利润,根据历年昌邑纺织行业工资水平,作为一个企业主管人员,年平均工资4万元较为适宜,11年共计44万元。2005年起至今企业合理利润50万元。共计94万元。现被告居住的本村住宅五间,系男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根据风俗习惯,此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三、关于婚姻期间及离婚后的扶助及医疗费用。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此义务延伸到双方离婚以后,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婚姻法4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本案中如判决原、被告离婚,离婚后的被告方依靠自己的能力是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更无任何谋生能力,无力满足自己合理的基本的生活需要,而且婚姻期间所患疾病需要常年药物治疗,医疗费用开支不可预见。考虑到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达14年,原告在婚姻存续的较长时间内,在被告疾病缠身、生活无着的困境下未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双方育有共同子女,并且原告有很强的给付扶养费的能力,因此,无论从法律义务亦或道德义务上,基于社会公平原则,原告有责任在离婚后给付被告扶助费用。我们认为时间以5年较为适宜,此时婚生女已成家立业,有独立生活及赡养能力。根据现有的生活水平及物价指数,每年抚养费及医疗费以1.2万元为宜,共计6万元。因此,如判决离婚,被告应分到共同财产不少于47万元,扶养费用6万元,共计53万元,鉴于被告的现实情况,同时应考虑被告离婚后的居住问题。鉴于原告的种种表现及被告的凄惨境况,恳请法庭能本着维护公平正义、尊重公序良俗、扶危救困的原则,依法作出裁判。此致昌邑市人民法院代理人:xxx20xx年xx月xx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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