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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与船员1上海海事大学海上货物运输法规上海海事大学海上货物运输法规船舶船舶-凡是能够在水上浮动并可供航行之用的装置,称为船舶海商法上的船舶日 本:指以进行商业行为为目的而供航海使用的船舶。英 国:指所有可用于海上航行的运载装置,但以橹棹作为动力机械的船舶除外希 腊:指大于净登记吨10吨的以其自身的动力,航行于海上的各种船舶前苏联:指除军舰以外的机动或非机动的浮动装置前东德:指用于海上及与海相通的水域的航行工具及浮动和固定的设施菲律宾:商法上的船舶为商船,即以从事自甲港至乙港间货物或旅客运送为营业之船舶我国海商法第三条: 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水上浮动装置能供航行之用用于商业目的船舶的条件海船和海上移动式装置非军事非公务船20总吨以上包括属具船舶的定义4按航行能力 海船 非海船按使用目的 商船 非商船按动力划分 机动船 非机动船按所有人分 国有船 非国有船按船舶国籍 国轮 非国轮按航区划分 沿海船 远洋船船舶的分类 船舶的分类船舶登记制度船舶国籍的重要性 - 国际法有权在公海上行驶受船旗国保护和监督船旗国的法律以及所缔结的条约适用于该船除了所有权确实移转或变更需要登记者外,不得在航程中或停泊港口内更换国旗,变更国籍挂两国以上国旗航行的船舶,视为无国籍船舶,不能享受国际法的保护在公海航行只服从船旗国法律 但军舰在公海上遇到外国船舶,认为其形迹可疑(如海盗、贩毒、贩奴、违章广播等)时享有登临权、紧追权等5船舶登记制度船舶国籍的重要性 - 国内法在领海及内海享有完全的航行权 如渔船、海洋作业平台,能在领海、大陆架以及专属经济区进行捕鱼、勘探及开发在航运政策、税收优惠和造船差额补贴等方面都享受照顾和奖励对船舶在公海上或外国领海、港口发生刑事、民事案件,适用本国法6船舶登记的重要性有利于保障海上安全便于国家实行管辖与控制便于获得船旗国的外交保护或援助可以享受登记国的某些优惠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船舶登记的种类 船舶权利 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权登记登记目的 取得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8有效期限 通常登记临时登记登记条件 正常登记开放登记正常登记 - 登记国对登记规定有一定限制条件的登记船舶所有人国籍、 船员国籍、登记时所需文件等 (e.g. 英国、美国、中国 etc. )开放登记 - 登记国对船舶登记方面的要求较宽松的登记对外开放登记的国家为“开放登记国”,在这类国家登记取得的船旗称为“方便旗”(Flag of Convenience),悬挂这种方便旗的船舶被称为“方便旗船” 9开放登记国/地区10安提瓜与巴尔布达岛巴哈马伯利兹百慕大群岛卡门群岛利比里亚马耳他马萨乐群岛莫里西斯荷兰安地列斯群岛科克群岛塞浦路斯直布罗陀洪都拉斯黎巴嫩巴拿马圣文森岛及格里那丁群岛斯里兰卡吐瓦鲁万奴亚达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1条: 国家(船旗国)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的联系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4条:o在行政方面,船旗国必须对其登记的船舶和船员依据其国内法行使有效的管辖和控制o在技术方面,船旗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海上安全,包括保证船舶的设计、构造、机械和装备等符合航运条件并配备合格的船员,特别是高级船员、船长o在社会事项方面,船旗国对于因海难或航行事故造成的任何损害事件应进行调查“方便旗船”有增无减的原因:政策没有实施逃避高额征税逃避严格的监督管理节省开支增加外汇收入 Tonnage by Country of Registry, 2006 Institute of Shipping Economics and Logistics14船舶登记的程序l船舶所有权登记船l舶舶抵押权登记l光船租赁登记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中国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 船舶入级100注册总吨以上的海运船舶在公认的船级社或船舶检验机构的监督下建造而成船体、船机、设备等均符合船舶建造规范或条件“船级证书” Certificate of Classification15船舶检验法定检验 - 按照船旗国政府法令进行的监督检验入级检验 由船舶所有人申请并由验船机构进行的检验,为了使船舶获得船级和保持船级公证检验 - 由船东、承租人、保险人或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申请,由验船机构进行的检验16 船舶入级的作用确保航行安全促进船舶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便于国家对船舶进行技术监督便于承租人和托运人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船只便于保险公司决定船货保险费率 船舶入级并不说明船舶适航(Seaworthiness),而没有入级的船舶也不说明不适航。 船员两种类型u分别规定:把船长、船员分别规定 (英国、美国等)u合并规定:将船长和其他各级各类海员(Crew)统称为船员 (日本、德国等)u我国: “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海商法第31条)18船员广义的船员: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的,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狭义的船员:具备法定的资格,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且服务于船上的人员。 船员三要件: 取得船员资格 受船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 服务于船上 船员船员的种类(我国)u船长u高级船员:指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和GMDSS通用操作员u一般船员:指除船长、高级船员以外的其他在船上服务的人员 如:甲板部船员、轮机部船员、事务部船员船员职务根据服务部门分为(一)船长;(二)甲板部船员:大副、二副、三副、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三)轮机部船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四)无线电操作人员: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21船员的职责(我国)船 长:全船的最高负责人,对船舶的驾驶和管理全面负责。船长在职责范围内发布的命令和指示,全体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必须遵照执行政 委:船上的政治领导者,其主要职责是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在船上的贯彻执行,并负责全体船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大 副:船长的第一代表人,领导驾驶员的工作,又是甲板部船员的负责人。当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大副可以代行船长职责轮机长:作为轮机部的负责人,在船长的领导下,负责轮机部的技术和管理工作船员资格的取得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84年4月28日生效)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 Keeping for Seafarers, 1978 STCW78/95(1997年2月1日生效)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 2012年3月1日起施行)适任证书证书等级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无限航区 一等证书: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 二等证书:5003000总吨或主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沿海航区 一等证书: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二等证书: 5003000总吨或主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三等证书:未满500总吨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的船舶适任证书证书职务船长驾驶员(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轮机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电子技工无线电人员:一级、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船员考试:1)船长、驾驶员(大副、二副、三副)2)轮机长、轮机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3)无线电人员(GMDSS一级、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限用操作员)船长/驾驶员考试1)无限航区: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其中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流2)近洋航区:指北纬55度至北回归线之间与东经142度以西的太平洋水域以及北回归线至赤道之间与东经99度以东、东经130度以西所包括的太平洋水域3)沿海航区:指包括中国的近岸航区、黄海、东海、南海和中国各沿海港口的水域4)近岸航区:指距中国海岸不超过50海里或按习惯航线航行在中国沿海各港口间的通航水域轮机长/轮机员考试 根据主推进动力装置的功率,划分若干等级船长船长船舶最高行政、航海负责人,是主管船上一切事务的人“在海船上任职并负责指挥一艘船舶的人”船长的权利和职能行政指挥和技术管理职能司法职能公证职能应变职能代理职能 船员与船东的法律关系船长受聘或受雇于船东,是船东的法定代表,无须船东授权船员受聘或受雇于船东,是船东的雇员28船员合同船员合同特点 签约方式的从属性 船员权利的专属性 合同内容的强制性 船员劳动/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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