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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一种协议。约定了你与对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由平等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2)合同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3 3合同的分类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的表现形式特定的形式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是否以交付标的为要件主从关系是否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书面合同口头合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主合同从合同有名合同无名合同(二)合同的分类 1、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获得价款的权利,而买方正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反过来,买方有取得货物的权利,而卖方正好有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又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比较少见。 2、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主要在于这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6 63、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例如】,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丙为担保乙偿还借款而与甲签订保证合同,则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甲丙之间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即从合同具有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效;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7 7 5、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二、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以财产为调整对象的,不涉及人身关系。 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 劳动合同; 政府间协议; 与合同有关的主要的法律规定 合同实务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工矿产品购销条例等,已废止。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公序良俗、有约必守原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形式(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就是缔约人达成协议的法律过程。(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1、书面(应当采用) : 、优点:内容明确,易于证明 、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 2、口头:缺点是取证困难。 二、合同的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实务中的合同,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包装方式、运输方式等。合同的内容具体明确 合同的内容具体明确。 应该从以下三方面了解: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的标的 、标的数量。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例】: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购销合同,双方对合同的标的、质量、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但就是未对合同标的数量达成一致,双方在协议中未进行约定。此合同尽管双方已经签字或盖章,但合同本身并未成立。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常具体表现为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或盖章、口头上的承诺、行为上的履行接受 标的可能、合法。三、合同订立的方式(程序)(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具备主要条款和一般条款 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该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为20万” 甲对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 ?哪个是要约16162.要约邀请 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又称之为要约之引诱,也就是邀请或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自己承诺方可成立合同。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例】甲于5月1号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某一价格向乙购买某种商品。5月5日到达乙处。何时生效?假如5号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7号回来后才看到这个要约函,何时生效? 到达是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是否看到,在所不问。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1)要约撤回 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要约生效前,宣告取消要约。(2)要约撤销 是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法定的不能撤销的要约有两种: 约定了承诺期限。如甲在发给乙的要约函中称“你若承诺,必须在8号前作出,过期不候”。那么乙仍然可以发出承诺; 明确表示这个要约不可撤销的,如甲为了取信于乙,表明自己的决心在1号的函中写明“本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字样,那么乙仍然可以发出承诺; 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如甲在1号的要约中称“事急,请贵方早回话,并及早作旅行准备,我公司期待与贵方合作/在贵方回话以前,我们不会和其他公司联系”。乙方见函后立即着手准备货物,并于6号基本备齐,那么乙仍然可以发出承诺。1919 【例如】:甲于5月1号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2号市场行情突变,于是3号发出撤回原要约的信函,以特快的方式寄出,4号到达乙处。5号到达的原要约是否有效? 【例如】:甲于5月1号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5号到达乙处,乙受到要约准备8号下午发出承诺。但是5号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8号一早到达乙处。乙就不能再发出承诺了。(3)要约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 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承诺的概念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传达给要约人。主体是受要约人。 【例如】甲给乙发出一要约,乙收到后未置可否,丙在乙处看见了该要约,即给甲发出了一个承诺,甲受到后未置可否。甲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分析:未成立。丙发出的是一个新要约,甲用沉默的方式表示拒绝。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我国采取到达主义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的变更(主要条款)则视为新要约。.承诺的方式 承诺原则上采用通知的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例如】:甲建筑公司向乙、丙两个水泥厂各发一函“急需某型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吨,货到付款”。 乙厂受到函后即传真给甲“函已收到,即日发出” 丙厂收到函后未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送了某型号水泥1000吨,运至甲处。 此时两个合同效力如何?3.承诺的期限。(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迟延 承诺的迟延。承诺的迟延是指承诺在承诺期届满后到达要约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视为新要约; 【例如】:北京的甲于5月1号发函给广州的乙,载明乙务必于5月10日前承诺。函5号到达乙处,乙于11号作出承诺以快递方式发出,12号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合同不成立;如果甲立即回电称接受该承诺函,则合同成立。 而对于意外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所谓“其他原因”包括例如邮递失误、要约人地址变更、要约人所留通信地址不详等情况,但注意:这里的导致承诺迟到的“其他原因”应当不是由于承诺人的过错造成的,如果是因为承诺人写错了地址、邮政编码而导致承诺迟到,则不属于29条所说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承诺的,承诺无效; 【例如】上例中乙方于8号作出承诺并于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依惯例9号即可到达但是到15号,甲方才收到该邮件。经查是特快专递公司职员疏忽忘投此邮件,耽误了几日;甲收到后没有任何回复。问:此时合同成立与否?成立 甲收到邮件后,于次日通过电话告诉乙,不接受该承诺,则合同不成立。 假设该回函确实于9号到达甲处,逢甲外出办公,于15号回来方看到此回函,合同是否成立?何时成立?该合同于9号成立,因为到达不以要约人看到为要件。4.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承诺不能撤销 承诺的内容应该与要约内容基本一致 承诺之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但一致只是指不能进行实质性变更,否则为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在水泥案中,如果乙方回函“同意发货,款到发货”。甲受到函后立即汇去30万到乙的帐户上。此时乙的回函是新要约。他们之间的合同成立,甲对乙的新要约以行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2929 四、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时间(二)合同成立的地点(三)合同的事实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五、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一、合同的生效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 一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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