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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及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的主体地位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的分类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要式与不要式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案说法 曹某与陈某是好朋友,一日,曹某到陈某家作客,曹某见陈某家里有一幅画很是喜欢,陈某见状对曹某说让我先挂几天就送给你,曹某表示不信,陈某当即立据为凭,后因曹某与陈某两人因事发生争执导致关系恶化,陈某一直也就没有将画给曹某,曹某很生气,拿着陈某所立凭据找陈某索要画不成,遂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 试分析: (1)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2)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那类合同?解答:(1)法院会支持曹某的主张。因为首先,我国合同法上所规定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关系即可以成立,符合合同生效条件,即从成立之时起生效。 其次,尽管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中,直至曹某起诉,陈某也没有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仍有法律拘束力。所以陈某应对曹某承担违约责任。(2)陈某与曹某所订立的合同是赠与合同诺成性合同。(二)合同法概述1、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2)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过程: 要约反要约(新要约)承诺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该意思表示必须具体明确。 要约必须具备的要件: (1)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 (2)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 【解释】一般的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3、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4、要约的生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达到时间。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例题单选题】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企业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话告知乙收到承诺。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要约的生效时间是( )。A、5月1日 B、5月8日C、5月9日 D、5月10日 5、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6、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7、要约的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的要约失效的时间为( )。 A、6月12日 B、6月13日 C、6月14日 D、6月15日(三)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表示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承诺的条件: (1)承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2)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承诺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1、承诺期限的起点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例题】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邮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 A、5月8日 B、5月9日 C、5月11日 D、5月15日2、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例题】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于3月8日发出承诺信函,3月10日承诺信函寄至甲,但甲的法定代表人当日去赈灾,3月11日才知悉该函内容,遂于3月12日致函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的生效时间是( ) A、3月 8日B、3月10日 C、3月11日D、3月12日3、承诺的撤回 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例题】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A、2007年4月30日 B、2007年5月3日 C、2007年5月8日 D、2007年5月9日4、承诺的延迟与迟到(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5、承诺内容(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1、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2、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 提示说明义务 提示义务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 说明义务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违反后果未尽以上义务的,减轻、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二、合同的订立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有( )。 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 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D、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3、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 3、其他形式:行为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1)承诺生效,合同成立,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时间。(2)以数据电文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则以承诺进入收件人系统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3)以普通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是诺成合同,则以签字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如果是实践合同,则以交付标的物与签字、盖章二者时间在后者来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4)特别书面形式,即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以确认书签订日期为合同成立日期 2、合同成立的地点二、合同的订立(七)缔约过失责任 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两种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2)适用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违约责任适用于生效合同。(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合同的效力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二、有效合同(P96) 1、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2、附条件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 三、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效力。 1、无效合同的界定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解释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 【解释2】双方恶意串通,不管损害国家利益,还是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解释3】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于无效合同。 四、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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