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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发合伙合同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保障本店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该章程。甲方: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乙方: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丙方: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合同如下:第一条:甲、乙、丙三方各自愿出资 元整(大写: 元整)租下 铺面,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清,从事美发业务。出资比例为甲方占投资总额的33.33%、乙方为33.33%、丙方为33.33%。租该铺面所有资产均属三方共同出资,共同所有,共有比例为各方出资比例。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第二条:本合伙门面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起始时间自与房东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到期后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签订合伙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到期后没有重新签订合伙合同或补充合同但继续经营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伙合同为准。第三条:盈利分配及形式1.合伙各方在合作经营期间,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2.经营盈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原则上按季度小结,年底十二月按出资比列核算分配;3.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按出资比例承担。在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第四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不受出资比例限制;2.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各方共有比例为各方的出资比例;3.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比例按出资比例计算。第五条:禁止合伙人以下行为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2.合伙协议无约定或者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同本合伙进行交易;3.除已有业务之外,不得经营或者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4.无正当理由强制退伙;5.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私自调整员工的薪资;私自提干;私自任免员工。6.其他损害本合伙利益的一切行为。第六条:甲、乙、丙各方对合伙事务享有以下执行权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招揽工程装修,因工程装修所需进行的行为;3.支付合伙债务;4.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5.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6.策划人可由全体合伙人推举能力稍强、经验稍丰富的合伙人担任,其他所有合伙人享有决定权。实行“多一票通过,少一票否决”制度。第七条:合伙人作为工作人员的权利1.合伙人自愿担任管理人员,并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有权获得相应岗位工资报酬;2、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男员工享受30天的护理假,女员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享受一年年假,在这期间合伙人享受店面所有权益以及盈利收入的10%的提成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男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第八条:新合伙人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合同;3.除入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门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与新合伙人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5.新合伙人入伙前需评估门面市值,按股数认购;6.新合伙人入伙所出资额,由原合伙人按原出资额比例分配;原合伙人剩余资金为现出资额,折算现在所持股数。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一)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终止:1.合伙期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4.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二)合伙终止后的事项: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果合伙人对清算人达不成合意,自合伙解散后十五日内共同指定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及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所欠税款;(3)合伙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4.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条:合伙人退伙事项1.合伙存续期间的前二年内不得退伙,不得转让出资。如合伙人无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可避免事由退出,除不退出资额以外,还必须向其余合伙人支付违约金 元整(大写: 整)。2.门面经营期限开始之日起二年以后各合伙人可转让自己的出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必须征求全体原合伙人同意且第三人应同意按入伙对待,否则视为退伙。3.合伙人退伙或转让自己的出资后三年之内不得在合伙门面方圆十公里之内从事相关行业,不得利用熟悉的员工套取合伙门面商业机密,不得招用曾在合伙门面的员工共事。第十一条:合伙门面的继续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门面名称继续经营原门面事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经其余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否则按出资比例退给其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应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1)将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上缴合伙门面;(2)经劝阻,拒不改正者,可由其余合伙人决定除名,同时向未违约的合伙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元整(大写: 整);2.合伙人有本合同第十条第3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违约方应将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赔偿给其他合伙人,同时向门面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元整(大写: 整)。第十三条:纠纷的解决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第十四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共同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 三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丙方:年 月 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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