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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确实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但它毕竟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地位不明确,从而造成其注册登记难、银行贷款难等一系列问题。此外,资金不足、组织规模较小、带动力有限、运行机制不健全、内部管理不规范等,也是较普遍的问题。 国家应加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法,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使其获得民事主体资格。在促进法中,建议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定位为“合作社法人”。它对外要追求利益最大化,对内则提供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立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二是要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基础上,突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特征;三是在分配方式上,坚持以交易量返利为主要方式;四是要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与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区别。 政府应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扶持。扶持的内容除了减免有关税收外,还包括:免费对合作组织成员进行各种培训并提供信息、技术等服务;在合作组织购买大型设备、兴办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加工企业时,给予补助或贷款贴息的优惠;在全国建立起农产品运输的“绿色通道”等。 政府要鼓励不同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同发展,并积极探索新的合作组织形式。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形式的多样化。无论哪种形式,只要能够维护农民的利益,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就应给予鼓励和支持,同时帮助它们明确内部产权关系和建立起合理的分配关系。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时,一定要坚持民主、自愿的原则,不搞一刀切。政府可以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工作,积累经验,探索适应我国农村的更加科学、合理、有效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文秘114版权所有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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