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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章程 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o 为了向社会各界提供高水平的信用支付服务,提升持卡人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o 兴业银行信用卡(下称“本信用卡”)是兴业银行(下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可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使用的、以人民币或指定外币结算的信用卡。 o 本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本信用卡业务时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信用卡的功能用途和使用范围 o 本信用卡是具有信用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ic卡。 o 持卡人凭本信用卡,可在本行网点办理存款、取款及转账结算业务,可在本行、中国银联或visa国际组织、mastercard国际组织的特约商户消费结算,或指定的取现点和设备上提取现金,可获得上述机构提供的其它相关服务。第三章信用卡的申领、挂失、换卡和销户 o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居民、常住国内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发卡机构(下称“发卡机构”)申请办理个人信用卡主卡。个人卡持卡人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 o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信用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每个单位可申请一张主卡,若干张附属卡。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主卡和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o 本信用卡为实名制。申请人申请本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资料,与发卡机构签订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咨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并遵守兴业银行信用卡章程。 o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请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种类、信用卡的信用额度等。 o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本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及追索费用等。 o 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信用卡密码用于取款或消费等,持卡人收到信用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本信用卡进行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o 持卡人可以使用密码或签字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服务时,须遵守发卡机构、中国银联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须遵守中国银联或visa、mastercard国际信用卡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 o 凡使用信用卡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o 持卡人遗失本信用卡应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或通过发卡机构电话银行办理口头挂失。发卡机构对口头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书面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单位卡由申领单位)承担。持卡人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卡手续。 持卡人挂失密码,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更换密码。 o 本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或按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办理换卡手续,旧卡应交回发卡机构。 o 本信用卡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本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本信用卡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o 本信用卡有效期限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可办理销户手续,并及时将本信用卡交回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销户前,持卡人应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须承担被销户信用卡的一切债务和损失。第四章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o 本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o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人民币或外币现钞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 o 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o 持卡人使用单位卡外币账户在中国境内不得提取外币现金或人民币现金,持卡人不得在单位外币信用卡账户中存放外币资金,单位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存入,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o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o 本信用卡在中国境内的每日最高累计透支取现金额、在中国境外的每月及每日累计提现金额、个人卡月透支最高余额、单笔透支最高发生额均按当时银行监管当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且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和行为。 o 单位卡的月透支余额最高为本行核给申领单位的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含等值外币),单笔透支发生额最高为5万元(含等值外币)。o 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主卡可在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同一张信用卡中的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共用同一信用额度。o 持卡人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透支取现款、消费透支款。 o 持卡人使用本信用卡进行网上支付,须与发卡机构另行签定协议,遵守发卡机构关于网上支付的有关规定,并在发卡机构认可的安全环境下使用,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第五章计息办法及收费标准 o 本信用卡透支按月结算,按月计收复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银行监管当局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本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o 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有如下优惠条件: (一)免息还款期待遇。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 (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欠额的10。 o 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或超额使用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时,不再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支取现金不享有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o 发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详细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第六章兴业银行的权利和义务o 兴业银行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发卡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给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发卡机构有权催收、依法追偿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发卡机构追偿欠款的途径有: 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2、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3、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三)本信用卡属于本行所有,本行保留收回信用卡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对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 (四)对持卡人违背有关规章制度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o 兴业银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本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及时答复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进行保密。但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欠款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五)因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o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o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本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有权知悉本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免费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和改正。 (五)持卡人对其账户有疑义,可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若商户所提供的签购单确是持卡人使用,相关调单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o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二)持卡人或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信用卡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他人,凡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利息、年费、超限费、滞纳金等欠款;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应按实际欠款金额支付款项。 (五)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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