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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实验室安全工作机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增强实验室人员安全意识, 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系,把责任逐级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贯穿到全部环节。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等实验室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个人或单位因未尽责或管理不善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 实验室、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 科研实验室、 校内实训(试验)基地等(以下统称为 “实验室”)第二章 责任体系与工作机制第五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和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各实验室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性质和责任认定。第七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负责研究确定严重和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罚;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一般和中等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罚;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第八条 司法机关、安监、环保等部门直接介入的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追责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章 追责方式和对象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追责方式分为行政纪律处分、经济赔偿、其他处理三类。上述三类追责方式可以视安全责任事故具体情况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按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责任。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对象(一)直接责任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等);(二)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负责人;(三)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四)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五)其他相关人员。第十一条学校领导责任追究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第四章 事故分级和追责办法第十二条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标准(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实验室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或实验室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位现象,但尚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2. 不服从或不配合学校职能部门日常安全管理检查,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安全隐患或拒不整改的,故意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的;3. 未按要求储存、使用管制类化学品的;4. 其他违规、违章但未造成事故的实验行为。(二)一般安全事故1. 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1)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体钢瓶或其他特种设备的;(2)未经法定程序及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或运输管制类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3)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随意倾倒实验废液或丢弃实验室废弃物的。2.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 且直接经济损失低于 1 万元的实验室安全事故。(三)中等安全事故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 3 人及以下轻伤, 或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及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四)严重安全事故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3 人以上、 10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及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五)重大安全事故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1 人(含)以上重伤或死亡,或 10 人及以上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及以上的实验室安全事故。第十三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关闭涉事实验室,责令进行整改,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组验收合格,报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第十四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处理追责(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负责人的处理: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参与实验室类评奖评优;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关闭涉事实验室,责令进行整改,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组验收合格, 报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扣发所在单位年度任务性绩效工资1 万元。第十五条发生中等安全事故的处理追责(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负责人的处理:警告或记过处分; 减少直接责任人下次招收研究生名额1人;事故直接责任人是学生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关闭涉事实验室,责令进行整改,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组验收合格, 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理: 关闭单位所有实验室进行整顿,经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组验收合格, 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扣发所在单位年度任务性绩效工资2 万元。第十六条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处理追责(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负责人的处理: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赔偿实验室的直接经济损失; 减少直接责任人下次招收研究生名额 2 人。事故直接责任人是学生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 关闭事故课题组负责的所有实验室,责令进行整顿,直至实验室安全管理符合学校要求。(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理: 关闭单位所有实验室进行整顿,经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组验收合格, 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扣发所在单位年度任务性绩效工资3 万元;取消单位及党政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等。第十七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追责(一)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负责人的处理: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赔偿实验室直接经济损失;停止直接责任人招收研究生资格1 次;取消直接责任人3年内申请科研项目、 校内外各种人才类项目、 校内外各类评优评奖等资格。事故直接责任人是学生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对事故实验室的处理: 关闭事故课题组负责的所有实验室,责令进行整顿,直至实验室安全管理符合学校要求。(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理: 关闭单位所有实验室进行整顿,经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组验收合格, 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扣发所在单位年度任务性绩效工资5 万元;取消单位及党政负责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给予单位党政负责人记过及以上处分等。(四)对学校职能部门的处理: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 确因职能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 应给予相关职能部门分管和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同时可辅之以取消2 年评奖评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等方式。第十八条教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的、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该享有的表彰、 奖励、晋职晋级及其他权益参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 号令)、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办法、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发生其他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实验中心、课题组)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其他相关责任人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未被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事故情节和具体情况, 参照校内相应级别安全事故分级的处分方式予以处理。第二十条事故直接责任人为外来人员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 事故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 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第二十二条对于拒绝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学校可依法提起诉讼。第五章 追责程序和权限第二十三条追责程序的启动(一)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和实验室责任人应积极消除隐患,将隐患整改情况、 单位处理方案等内容汇总成事故(隐患)情况报告,完成隐患整改后及时报送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 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监督隐患整改,收到事故(隐患)情况报告后进行复查。(二)发生一般事故和中等事故事故发生后, 实验室现场人员第一时间上报所在单位、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和保卫处,所在单位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及整改措施、单位处理方案等内容汇总成书面的事故(隐患)情况报告,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天内报送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汇总后提交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启动相应追责程序。(三)发生严重及以上级别事故事故发生后, 实验室现场人员第一时间上报所在单位、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和保卫处。 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立即组织事故调查, 查明事故经过及原因, 确定事故损失。 发生事故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 天内形成书面的事故(隐患)情况报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 延长期限不超过15 天。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事故(隐患)情况报告,启动相应追责程序。第二十四条追责方式的权限(一) 追责方式为关闭实验室的, 由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 保卫处执行。(二)追责方式为行政纪律处分的,被追责者为教职工,由人事处执行;被追责者为学生,由学生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单位执行。(三)追责方式为经济赔偿的, 由人事处、 计财处会同被追责者所在二级单位执行。(四)追责方式为其他处罚方式的, 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被追责者所在二级单位共同执行。第二十五条追责程序及实施1. 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讨论确定事故(隐患)情况报告中所涉及的安全责任、处罚方式等。(二)发生一般和中等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事故(隐患)情况报告中所涉及的事故责任、事故级别等,确定责任追究处罚方式。(三)发生严重和重大事故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根据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上报的事故调查情况,研究确定处罚方式。第二十六条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第二十七条被追责人或被追责单位,如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追责决定书或通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异议期间,追责程序不中断。第二十八条处分解除、复核及申诉依据国家及学校相关制度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各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与条件保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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