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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进一步做好*区精神卫生工作,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提高全民素质,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原则 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本区实际的精神卫生发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的法律法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期间精神病防治康复指标。精神病患者监护率达95%、显好率达90%、社会参与率达80%、肇事率控制在0.1%以下、检出率达7。 (二)普通市民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卫生知识知晓率达50%。 (三)青少年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达45%。 (四)精神分裂症治疗率70%、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率60%。 (五)精神卫生达标小区达标率80%以上,其中精神卫生示范小区达标率占15%。 (六)每个街镇至少有一所基本型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加强分工协作 本区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部门协调工作制度,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根据本地区实际,提出精神卫生工作目标,统筹规划,采取措施,抓好落实。 加强分工协作。卫生、计划、民政、公安、教育、司法、残联等部门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卫生部门要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完善精神卫生工作规范。负责精神疾病预防、治疗和精神卫生宣传;精神残疾的评定;社区精神病康复;精神卫生知识培训等工作。 计划部门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以满足群众的精神卫生需求。 民政部门应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制订贫困精神病患者的救济和救助政策,及时协调收容社会上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精神病人,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病人提供救治费用和康复服务。并负责社区精神病人日间康复照料机构的组建和管理,遣返外地精神病患者等工作。 公安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构建社区精神病扶残、助残体系,落实日常监护措施,协调有危险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监护、处理及收治工作;协调精神疾病患者户籍调查等工作。 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职责和工作需要,增加对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和贫困精神病人专项经费的投入,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效益评估等工作。 教育部门要结合素质教育,制定相应政策。将精神卫生知识列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广大青少年学生健康心理素质的培养。 司法部门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精神疾病的司法援助政策。加强法制宣传,维护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保障精神病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明成果。 残联部门应负责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落实精防康复工作方案实施;加强对特困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力度;对康复后的精神病患者就业安置;组织亲友会;创建社区康复机构促进精神病患者康复质量的提高等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时,妥善解决好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应积极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就业。 医疗保险部门应保障参保人员中精神病患者基本医疗需求,执行精神疾病大病优惠政策等。 红十字会和慈善基金会要加大帮困、救助贫困精神病人力度,多渠道筹措经费,为重残无业特困精神病人提供免费门诊治疗费用,切实为精神病患者办实事。 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办等社团组织应针对相应人群促进保障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工作。支持精神卫生事业,帮助市民提高预防精神疾病的能力,为精神疾病患者回归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减少精神疾病发生 把儿童和青少年、妇女、老年、职业等人群作为精神卫生服务的重点对象、采取由点到面逐步发展的策略,积极推广适合国情的符合*实际的精神疾病防治、干预、康复管理模式。 1、重视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加强对学校教师、班主任、校医等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卫生问题的发生率控制在10%以下。 2、加强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干预。加强妇女孕产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及处理工作,减少其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 3、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干预。建立老年痴呆干预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的预防知识,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4、开展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职业人群开展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咨询、疏导和缓解压力;在监管场所对公安人员及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对监管人员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 5、加强救灾工作中的精神卫生救援。制订灾后精神卫生救援预案,从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灾后精神疾病患病率。 (三)加强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1、要继续做好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重性精神病患者治疗率的提高。认真落实特困重残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和贫困精神病人帮困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制订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在解决住院医疗经费分级负担的同时各街镇协调解决精神病患者门诊维持治疗的费用。 2、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在精神疾病患者治疗与康复中的作用,积极进行社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维护治疗和定期随访,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康复质量和生活质量。 (四)建立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多方位、多层次筹资模式 各街镇要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精神卫生工作的需要,投入经费预算,用于精神疾病的预防、社区康复和健康教育等。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应保持和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增长。要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文件精神认真落实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精防经费不低于户籍人口每人每年0.50元投入,主要用于开展宣传、培训和表彰、精卫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办公用费等费用;贫困精神病人专项经费不低于户籍人口每人每年1.50元安排,主要用于无业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特困病人和关锁精神病人的治疗和生活救助等。 随着国民经济增长,精防经费、贫困精神病人专项经费的投入也须逐年递增。 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精神疾病防治工作,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五)加强精神卫生宣传,营造社会氛围 大力开展经常性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 全区各居(村)委重要场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如黑板报、版面等),定期在居(村)委干部和乡村医生例会上进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围绕每年4月7日“世界卫生日”、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重点开展精神卫生知识系列宣传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 (六)加快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加强人才培养和教育工作,发挥区精神卫生中心的教学基地作用,进一步加强区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科兼职医生和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对常见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和有效处理的能力。“*”中期前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科兼职医生都获得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优化就医环境,不断提高我区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收治率,切实解决患者的住院难问题。 重视和支持精神卫生的科学研究,鼓励把科研成果应用与防治工作实践,开展各种形式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争取五年内拿出1-2项市或者全国领先的精神卫生科研成果。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精神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增加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促进精神卫生工作队伍的发展。 (七)组织实施与考核评估 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建立目标综合考核与评价方案,确定评估内容和方式,以保证本意见的顺利实施。 区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将通过“*”中期和终期考核,对本意见的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督促指导各项目标贯彻落实。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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