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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在综治工作中 调研报告 近年来,在中央和省委及省综治委的领导下,我院民调综治工作紧紧围绕创新民调综治工作机制,实现“富民强院”的奋斗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的发展观为统领,以机制创新为主抓手,以保持安全创建成果为工作重点,以制度建设为突破口,民调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对民调综治工作方面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认识是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 党的十七届历次全会都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要坚持为社会稳定服务,维护社会的稳定,确保社会秩序的良好、人民安居乐业,这也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前提。我们学习贯彻十七届历次全会精神,应当认真思考人民调解组织如何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我国的行政调解、法院调解共同组成我国完整的调解体系。通过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提高了思想认识,无论工作中怎么忙,只要出现纠纷,调解员就及时到场,化解纠纷,真正实现了一般纠纷和疑难纠纷不出院的工作目标,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是抓好人民调解的保证。 为了抓好人民调解工作,在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的前提下,明确提出了人民调解不只是司法部门的事,党委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在重大问题上要多出面,在组织建设上多出力,在全院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小组和人民调解员,建立了人民调解员接待制度、人民调解员守则、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人民调解回访制度等六项工作制度,规范了人民调解员的行为,使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章可循,也便于人民群众对我们调解工作的监督。 三、创新工作机制、建立规范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是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 为提高调委会的整体素质,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近年来,结合民调委员会的现状,对调委会人员进行了进一步调整补充,聘用素质高、有文化的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老干部、志愿者参加人民调解组织,制定了对调委会的具体考核办法,实行年度考核。并且继续开展创“三无活动”(无民间纠纷激化,无民间纠纷引发群体性上访,无民间纠纷引发自杀事件),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掌握本地区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的苗头予以高度警惕,及时列入排查调处工作的日程,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建立超前防范机制。从实际出发,深入群众,联系群众,掌握本地区的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使排查后的调解具有针对性、实效性。 调解小组每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工作,调解员将排查结果每月17日报到院调解委员会。针对排查出的情况分类分别处理,对疑难纠纷及时化解或上报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四、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 人民调解组织既要及时正确地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又要通过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预防犯罪,引导诉讼,配合有关部门抓失足青年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 立,民间纠纷呈现出许多新特点,主要表现在纠纷的多样性、广泛性和复杂性。纠纷不仅有个人与个人,还有个人与集体,集体与国家,干部与群众,本地区与外地区,涉及的范围不仅是家庭、邻里、婚姻、赡养等。经济纠纷也日益突出,纠纷涉及各个领域,增加了调解的难度,许多纠纷已经超出了调解的范围。因此,适应新形势下的调解,学习新的法律知识,以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变化,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此,积极组织综治委和调解委人员进行业务学习,积极参加普法的培训,为了提高业务的素质,邀请司法专家上门多次讲解了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计划生育法、调解纠纷的技巧知识等。不断开拓调解员的视野,而且使学到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提高了综治干部和调解员的素质。 五、印制调解员联络信息表,方便群众调解。 为了方便群众,印制调解员联络信息表,并把此表发到职工家属,使群众了解谁是其所在地的调解员,以及联系方式。一旦出现纠纷,纠纷信息很快就会反映到院调解委 员会,这样才能及时发现纠纷苗头及时处理纠纷。落实调解员的补贴,增加调解员的调解动力 六、突出功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人民性、民主性和群众司法性作用。 人民调解具有预防功能,化解功能、教育功能、宣传功能,特别是司法部发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为我们实现了调解工作与诉讼制度的接轨,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通过与规定对照,找出工作中的不足,及时改进。并且我们的调解员在边调解纠纷的同时,边宣传法律,成为一名良好的普法宣传员,有效地推动了普法工作的开展。 七、人民调解工作还存在的不足。 1、民调工作者的各方面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组织结构和人员结构有待进一步的优化; 3、民调网络化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 总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各级领导支持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纠纷、疏导化解矛盾的积极作用,这在综治工作中显得十分重要。因此,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从人民利益出发,把涉及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作为排查矛盾纠纷的重点,妥善解决社会热点问题产生的民间纠纷,将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努力做到对各种民间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与此同时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使人民调解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我院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篇: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基础作用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200916号)、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基础作用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川司法发200933号)及XX市司法局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中基础作用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广市司发200955号)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排查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凸显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两个加快”,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全镇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职能,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各项改革事业的进一步推进,社会转型的进一步加快,各种利益关系的进一步调整,新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涌现,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进一步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深刻认识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基础作用,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 为人民调解组织的首要工作任务,不断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不断加强组织、队伍、制度和业务建设,努力实现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不断健全,调解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和规范,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二、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一)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网络体系。在巩固现有三级调解组织的基础上,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建设与指导,并根据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在矛盾纠纷突出的地方、行业,设立调解组织,全面构筑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社区)、组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各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为补充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城乡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人民调解员要坚持聘任与选任相结合。在巩固基层党委政府和村社负责人兼任人民调解员做法的基础上,还要依法采用民主选举等方式,大力吸纳有文化、素质高、道德好、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政法退休干部、退休干部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志愿者充实调解队伍,逐步建立一支扎根群众、覆盖基层和各行各业的专职调解员、协助调解员、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和调解联络员队伍。尽快建立人民调解员和调解志愿者信 息库,做到资源共享、人员共用。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着眼提高调解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将培训的内容、方式方法与调解工作的需要以及调解员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实行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三、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 (一)建立矛盾纠纷预防机制。要坚持“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的原则,强化预防意识,前移工作重心,通过对矛盾纠纷的全面排查、深入分析、准确研判,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和激化。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完备和调解员来自基层、对社情民意熟悉的独特优势,构建纵横交错的矛盾纠纷排查网络,定期在本地全面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对信访突出问题、省际边界矛盾纠纷和极易引发矛盾纠纷的部分重大工程等涉稳因素,要密切关注,实行动态管理,跟进排查,及时掌握可能形成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隐患。要建立健全社情民意排查分析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加强对群众心理、社会心态的掌握和研判,为党委、政府正确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二)建立人民调解协作配合机制。要将人民调解与法制宣传、普法依法治理相结合,以普法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以矛盾纠纷的化解推动普法。通过事前讲法、事中析法、事后明法,使矛盾纠纷当事人在接 受调解中学法、懂法、守法,消除冲突与矛盾。将人民调解与专业法律服务相结合,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等专业法律服务力量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作用。通过聘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担任人民调解组织法律顾问,驻调委会接访等方式,参与疑难、重大矛盾纠纷调处。要将人民调解与基层政权建设、基层民主管理相结合,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三)建立全方位考核机制。按照“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考核要求,人民调解工作将作为综治、维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的目标考核。对规范化建设不力、信息报送反馈差的,要通报批评。 (四)进一步健全“个案补贴”和“以奖代补”激励机制。 各人民调解组织要以个案补贴和以奖代补措施的实施为契机,激发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活力,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减少和避免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闹访的发生,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党委、政府的公信力,为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立足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 “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核心是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平安创建的工作体系,融入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格局。加强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着力推行人民调解工作“四个一”的运作方式。即:一个窗口服务群众、一个平台受理反馈、一个流程调解到底、一个机制考核监督。一个窗口服务群众,即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窗口受理群众来访和其他工作事项,建立统一工作台帐,做好受理、分流、处理、结案、归档等工作;一个平台受理反馈,即依靠司法所这个平台,对重大疑难纠纷和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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