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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印章管理细则(试 行)为保障公司权益,加强公司部门印章的管理,规范部门印章的保管、使用等,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职责第一条 部门印章分发至各部门,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第二条 部门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实行责任审批制度。第三条 部门主管领导应对分管部门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检查。第二章 部门印章的启用第四条 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统一在综合部留样保存,以便备查。第五条 新印章启用前由综合部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责任部门和使用范围。第三章 部门印章的使用范围第六条 使用于企业内部行文,通知,部门与公司、部门与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文件等。第七条 凡属合同、协议以及涉及经济问题的全部文本,不得使用部门印章。第八条 部门在进行对外联络商洽等一般性事务时,不得使用其部门印章代表公司签署任何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经济合同)、协议或发出公函,要做到专章专用。第四章 部门印章的管理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必须遵循安全、规范、合法、有效的原则。第十条 印章实行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保管及使用。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第五章 印章使用及登记第十二条 印章使用必须基于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责任审批制度,启用部门印章必须由部门负责人签批。第十四条 文件的附件(如各类业务报表等)凭发文并按该文中限定发给附件的单位、数量用印。第十五条 办理使用部门印章的事项,须由经办人认真填写部门用印申请表,写明用印的事由、发往单位、时间、份数和经办人签字,经部门经理审核批准后用印。第十六条 用印时必须做好登记备案,部门用印申请表及用章记录需妥善保存以备主管领导核查,每年度由主管领导签名确认后,归档综合部。第十七条 不准外单位人员到印章管理人处直接办理用印。第十八条 到公司外使用部门印章时,需填写借用申请表,载明事项。必须由印章管理人随同监印,并于当天下午16:30以前将印章归还。若不能按时归还,经办人员须向主管部门领导报告,同时写出简要书面说明,经主管领导批示办理。第十九条 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上用印。如有特殊情况用印,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标明用途,同时在部门用印申请表上备注为“空白”。第二十条 印章必须与落款一致。属“代章”性质的应该注明“代章”二字。第二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管理人员不予用印。第二十二条 经办人拒绝印章管理人员审核用印内容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并报告领导处理。第二十三条 印章如有丢失、毁损、被盗、误用情况,应立即书面逐级上报详细情况,并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范风险。第六章 印章的移交第二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审批人应指定他人代管,原则上由印章审批人或部门主管领导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专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登记管印的起止日期,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交接工作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交、管印起止日期、管理印章类别及数量。交接人员签字,印章签批人签字认可后备存。第二十五条 印章专管人员调离或因各种原因离岗时,印章审批人应指定他人管理印章,并及时办理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项。第七章 印章刻制和废止第二十六条 刻制部门印章必须经总经理同意后,交综合部统一刻制。第二十七条 印章刻制后必须以正式文件发出启用印章的通知,并附注印章印模,以备查对照。第二十八条 对损坏或过期作废的印章,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于当日向审批人报告并移交综合部存档。第八章 印章使用管理中的过错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 未经审批人明确表示“同意”而私自使用印章的、不当甚至违法使用印章的、不认真履行管理责任而造成印章丢失的,均属严重违纪行为,按情节轻重及后果大小对印章管理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三十条 部门印章管理人在公司规定的印章使用权限范围外,以公司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签署合同、协议或发出公函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造成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的,由印章管理人员、印章签批人及有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公司及第三方的经济损失。第三十一条 私刻、伪造印章,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遵照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试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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