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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炸锅公司治理结构与股票期权制度方案目录第一章 项目基本情况3一、 项目概况3二、 结论分析3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与股票期权制度6一、 公司股权结构的比较6二、 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比较8三、 公司治理的理论渊源与发展10四、 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15五、 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22六、 现代公司制度的特征与历史作用24七、 “协作群生产”假说与企业等级制29八、 企业的本质和界限理论的新进展32第三章 公司基本情况37一、 公司简介37二、 核心人员介绍37第四章 项目背景分析39一、 影响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40第五章 SWOT分析44一、 优势分析(S)44二、 劣势分析(W)46三、 机会分析(O)46四、 威胁分析(T)48第六章 发展规划53一、 公司发展规划53二、 保障措施54第一章 项目基本情况一、 项目概况(一)项目投资人xx有限公司(二)建设地点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二、 结论分析(一)项目选址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占地面积约85.00亩。(二)项目实施进度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24个月。(三)投资估算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43580.6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33283.8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6.37%;建设期利息969.8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23%;流动资金9326.8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1.40%。(四)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43580.60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23788.34万元。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19792.26万元。(五)经济评价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834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67088.97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11920.04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20.92%。5、全部投资回收期(Pt):5.99年(含建设期24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33402.87万元(产值)。(六)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序号项目单位指标备注1占地面积56667.00约85.00亩1.1总建筑面积100464.29容积率1.771.2基底面积35700.21建筑系数63.00%1.3投资强度万元/亩385.532总投资万元43580.602.1建设投资万元33283.892.1.1工程费用万元28764.302.1.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万元3594.022.1.3预备费万元925.572.2建设期利息万元969.832.3流动资金万元9326.883资金筹措万元43580.603.1自筹资金万元23788.343.2银行贷款万元19792.264营业收入万元83400.00正常运营年份5总成本费用万元67088.976利润总额万元15893.397净利润万元11920.048所得税万元3973.359增值税万元3480.3110税金及附加万元417.6411纳税总额万元7871.3012工业增加值万元26600.6113盈亏平衡点万元33402.87产值14回收期年5.99含建设期24个月15财务内部收益率20.92%所得税后16财务净现值万元17607.79所得税后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与股票期权制度一、 公司股权结构的比较美英和德日在融资结构上的差异,进一步促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股权结构。美国和英国,是以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个人持股为主;而日本和德国,则以银行和非金融机构(企业)持股为主。可以看出美、德、日三国的股权结构存在着重大的差别。(1)公司股权集中程度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美国公司的股权特点是分散化,就个人持股而言,美国(30.5%)最高,其次是日本(22.4%),德国则最少(3.0%)。另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信托代理).投资的股权比例美国(55.1%)也远高于日本和德国(分别为9.5%和3.0%)。与美国相反,日本和德国的特点是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另外,上市公司的前5位大股东所持股比率也可反映股东分散与集中化程度,据统计,1990这一比例在美国为25.4%。日本则为33.1%。德国达到了41.5%。(2)银行持股方面存在着差别。根据1933年美国颁布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严格区分了银行业务和证券活动,并禁止银行的跨州的金融活动。这使得银行不能直接持有其他企业股份,而只能采取迁回的间接方式,即通过其信托部投资于股票。而德国的证券交易法规定,有价证券的发行和转让交易必须通过银行办理,有银行代理客户在全国9家证券交易所承办买卖业务。德国商业银行还对工商企业进行参股、控股,到1992年4月底其金额达到660亿马克,占其自由资本的28.6%。2日本也允许银行持有10%以内的企业股份。这样,美国的公司股权结构中,银行直接持股比率很低,仅为2.0%;而日本、德国这一比例分别为38.5%和33%。(3)企业法人相互持股方面存在差异。日本于1947年颁布了关于禁止私人企业的独占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限定非金融公司拥有其他公司法人发行的股份不得超过5%,以后初步放宽了这一规定。到了上世纪70年代,为了防止外国资本入侵而推行“稳定股东工作”,进一步强化了法人持股的做法。而在英美等国,由于认为法人持股会引起垄断,因而在法律上一般禁止公司法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从上表可以看出,法人股东持股比率在美国仅为7.0%,也远低于日本和德国(分别为24.9%和42%)。综上所述,英美和日德企业的股权结构存在着巨大差别。传统的英美公司治理倾向于把公司看作是私人合同的产物,法律提供这些合同谈判和执行的机制,股东拥有的资产价值最大化被普遍认为是公司的经营目标。在这种理念下,股权的集中程度不是非常重要的,因而公司的股权结构常常出现高度分散的特征,而大股东又以基金为主要力量。英美公司的治理模式被称为内部利益主导或股东主导型的治理模式。而日本和德国的公司却被看作是具有独立人格、追求全体相关利益者目标的行为主体,他们的经营和治理方式都体现了公共责任和公共利益,因而大股东比较重视对公司的控股比例。所以,日德的公司治理则被看作由内部人起主要作用,同时由银行债权人实行主要控制的治理模式。二、 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比较两种公司治理模式在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上也有明显差异。英美国家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主要采取以证券市场为主导的外部控制机制,而日德模式对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主要采取内部控制机制。(一)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英美两国对经理人员的激励主要通过经济收入来进行,采取薪金、奖金和股票期权等形式进行物质激励为主,其中,前两部分占经理收入的比例不大,企业高层经理的实际收入绝大部分来自股票期权。据统计,在财富杂志排名前1000家的美国企业之中,有90%已向其高级主管采用股票期权报酬制度。但美国公司中董事的收入并不高,平均为3.3万美元,高的也不过五六万美元。相对而言,在日德模式中,对经营者的激励主要采取精神激励。在日本尤为如此,更多地采用终身雇佣制和年功序列制(即经理人员的工资报酬在很大程度上与其工作直接挂钩)对经理人员进行长期激励。两种模式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的比较还体现在激励的效果上。从经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的收入差距看,1995年,美国大企业总经理年平均收入相当于其普通员工年平均收入的141倍,而同期日本这一差距仅为5倍左右。但是,美国经理常常依靠其发达的经理市场频繁流动,而日本经理则基于年功序列制而很少“跳槽”。总之,英美公司对经理人的激励主要采取物质激励,有利于股东财富最大化;而日本公司对经理人的激励则偏重于精神激励,注重经理为公司的发展而长期努力。(二)对经营者的约束机制在英美国家,对经营者的约束机制是外部化的,主要采取“用脚投票”和“收购接管”机制来进行。所谓“用脚投票”是指抛售股份。由于公司股权十分分散,单个股东没有能力(因为股份不足),也没有动力(因为“搭便车”倾向)参与公司治理,对企业经理层次的约束主要通过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交易活动来进行,如果股东对公司经营不满意,就会卖掉自己手中的股票,迫使经理人员改善经营。如果经营状况继续恶化,公司股票持续下跌,就可能发生局外人通过收购竞争购买公司的大部分股票,从而达到收购该公司的目的,即所谓的“收购接管”。此外,发达的经理市场、产品市场及完善的法规和中介机构对经营者的约束起到很大的作用。而在日德国家,银行作为大股东、大债权人直接进入公司,公司治理实际上表现为内部人控制。日本对经营者的约束主要通过以下机制:(1)“主银行”的有效监督,“主银行”指既是公司的大股东,同时也是公司的主要贷款者和开户;(2)法人交叉持股与集体决策。由于公司之间交叉持股,在公司外围形成了网状的股权关系。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通常由相互持股机构的代表所组成的总裁委员会集体做出;(3)高级经理的终身聘用与经理人才市场的缺乏。这意味着对日本公司的经理来说,如果经营业绩很差,特别是出现损害股东利益的管理腐败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可能失去现有的工作,甚至终身不能从事经理工作。所以,日本经理人员的前途利益同公司的前途利益结成共同体,经理人员一般能做到自我约束。德国公司对经理人员的约束具备日本公司的某些特点,如大股东和持股机构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和约束,此外,德国公司对经理人员的约束还通过职工参与制来实现。三、 公司治理的理论渊源与发展公司治理理论的提出,可追溯到亚当斯密,他在国富论中提到,股份公司的经理人员使用别人而不是自己的钱财,不可能期望他们会有像私人公司合伙人那样的警觉性去管理企业因此,在这些企业中疏忽大意和奢侈浪费的事总是会流行。这里实际设计到了委托代理关系问题。此后,凡勃伦在其著作企业论一书中也对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问题进行了研究,指出公司管理者和公司的利益存在严重冲突,所以他们往往将公司的利益置之高阁而追求自身利益。随着规模巨大的开放型公司的大量出现,股东对生产经营的控制越来越难,从而控制权发生了向经理人员的转移,公司治理理论也就随之发展起来。(一)委托一代理理论。在现代企业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委托一代理理论是公司治理结构最基本的理论渊源之一,它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强调公司治理就是关于作为委托人的股东与作为代理人的经理层之间的代理合同的治理。詹森和麦克林在其1976年发表的企业理论:经理行为、代理成本和所有权结构中指出,委托一代理关系是通过双方签订合约进行的,管理和实施这类合约的全部费用,就是代理成本,它包括三部分:(1)委托人的监督费用;(2)代理人的担保费用;(3)剩余损失。委托代理理论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即委托人对代理人已经采取了什么行动或将采取什么行动的信息是不完全的。这必然导致两种结果:“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的出现,是因为“经理阶层”与股东的目标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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