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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信息技术法律制度第一节 信息技术与法制建设 一、信息技术的特征n n现代信息技术的概念,一般理解为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的组合,是指对信息的采集、加工、存储、交流、应用的手段和方法的体系。现代信息技术的核心内容是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与文字、电报、电话、广播等传统的信息技术手段相比,具有以下独特的技术特性。n n二是网络化。数台计算机形成一个信息交互系统则可称之为“互联网”或“网络”。这种网络化技术可以使用互联网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并采用一种标准的计算机网络语言使所有的计算机得以相互交流。这种相互连接的网络把距离和时间缩小到零。 n n三是大容量。今天,英特尔公司所生产的微处理器已经能容纳2000万个晶体管;据说几年以后,人类将生产出能容纳10亿个晶体管的芯片。这种几何式的增长速度被信息技术专家称之为“摩尔定律”。摩尔定律是由英特尔(Intel)创始人之一戈登摩尔(Gordon Moore)提出来的。其内容为:集成电路上可容纳的晶体管数目,约每隔18个月便会增加一倍,性能也将提升一倍,而价格下降一半。n n四是高带宽。把一切信息都转换成数字固然方便,但比特数是极高的,为此,除利用数据压缩技术外,还要求信息通道具有很高的带宽。光纤通信技术是解决带宽问题的有效手段。据计算,人类有史以来积累起来的知识,在一条单模光纤里,用3-5分钟即可传输完毕。因此,光纤及其高带宽技术带来信息世界的快车道。 二、信息技术发展的法律调整n n首先,鉴于信息技术对未来社会发展所具有的战略意义,各国都积极推进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那么,如何结合信息技术领域科技发展的本身特点,利用法律手段来创造一种强有力的促进机制,以推动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产业化进程,则是我国信息技术领域的首要法律问题。对此,本章拟从“信息产业法律制度”和“信息产权法律制度”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n n其次,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引起了深刻的社会变迁,产生了一系列新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问题,这就必然要求传统的法律理论和实践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变革,以适应新形势下有效调整和管理社会生活的需要。对此,本章拟从“信息网络法律制度”和“信息安全法律制度”两个方面加以阐述。第二节 信息产业法律制度一、信息产业的构成及其战略地位n n现代信息产业又是指信息化达到一定程度后,从传统产业部门独立出来的专门从事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产业总称,主要是指以电子计算机、网络和通信为依托,从事信息产品的研究、生产、加工、处理、流通、储存和服务的生产经营行业群体。从行业特征上可将信息产业概括为信息技术制造业和信息资源服务业两大类。所以,信息产业即有传统意义上的第二产业特性,也有第三产业特性。 n n1995年10月,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快国民经就是信息化进程”的战略任务,并把电子信息产业列为带动整个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支柱产业,予以重点扶持,努力推动其加快发展。 n n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把推进信息化工作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把“国民经济信息化程度显著提高”作为一项重要目标,并对发展信息产业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信息产业发展的法律需求n n首先,信息产业是高渗透、智力密集型产业,受科学技术进步影响大,需要投入大量的智力和资金,任何国家的信息事业发展都必须得到国家政策、法规的支持和保障。其他国家信息产业的发展都是首先是由政府推动的,如果没有政府的主导、扶持、政策倾斜,都很难取得成功。 n n其次,信息产业作为新兴的产业,缺乏原有的制度基础,其产业管理、市场运作都需要重新规范。在信息产业发展的法律关系中,这些规范至少包括:国家对信息产业的登记管理、宏观调控规则;信息产业主体的准入、公平竞争规则;信息产业的产品价格确定、市场交易规则等。 n n第三,在信息产业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以及法律关系中,需要对信息权利(包括信息技术如数据库、半导体芯片等)的保护明确化、具体化。 三、我国信息产业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n n据不完全统计,迄今国家、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制定与信息产业直接有关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100多件,其中国家级立法(包括行政法规和我国参的国际条约)10多件,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100多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n n首先,必须尽快完善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为支持、鼓励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国家有必要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对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措施和力度。 n n其次,大力加强信息市场管理立法,以明确信息活动管理的主体及其管理职责,规范信息市场主体的设立资质以及从事信息市场活动的条件和基本程序。 n n从立法技术和立法策略上说,要结合实际需求和具体条件,把握时机,分步骤、有重点地加以落实。 第三节 信息产权法律制度 一、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n n(一)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概念n n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把计算机软件定义为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n n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n n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n n把握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应注意以下基本要点和特把握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应注意以下基本要点和特点:点:n n1 1、计算机软件可分为计算机程序和程序文档两部、计算机软件可分为计算机程序和程序文档两部分,但其核心是计算机程序,我们所探讨的计算分,但其核心是计算机程序,我们所探讨的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问题主要涉及的就是计算机程序机软件法律保护问题主要涉及的就是计算机程序的法律保护问题。的法律保护问题。n n2 2、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具有复杂性与多样性的、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具有复杂性与多样性的特点,它可以用不同的语言、不同的代码、不同特点,它可以用不同的语言、不同的代码、不同的符号、不同的固定载体来表现。的符号、不同的固定载体来表现。 n n3 3、计算机程序是操作、运用计算机必不可少的工、计算机程序是操作、运用计算机必不可少的工具。计算机程序是一系列指令的有序的、有机的、具。计算机程序是一系列指令的有序的、有机的、有目的的组合,这种组合以适当方式可以被计算有目的的组合,这种组合以适当方式可以被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识别、接受,并可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识别、接受,并可以使这些装置按照程序设计的要求运行,产生预以使这些装置按照程序设计的要求运行,产生预期的结果。期的结果。n n4 4、计算机软件作为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其思想、计算机软件作为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其思想内涵与表现形式融为一体,既是思维表现的作品,内涵与表现形式融为一体,既是思维表现的作品,又是技术方案。又是技术方案。n n5 5、计算机软件具有研制、开发复杂,复制、改编、计算机软件具有研制、开发复杂,复制、改编容易,发展、更新快的特点。容易,发展、更新快的特点。(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n n第一,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典型的可以广泛流通的无形产品,极易被他人迅速、完全、廉价、隐蔽地复制,导致其财产利益受到极大侵犯。 n n第二,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含量高,投资巨大,假如对其成果不给予法律保护,容易打击计算机软件研发和投资主体的创新积极性。 n n第三,保护有利于鼓励技术公开。 n n(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n n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利用著作权、专利或者混合的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选择。 n n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n n第一个将计算机软件列入版权法保护对象的国家是菲律宾,该国1972年颁布的知识产权法把计算机程序纳入版权法的保护对象。1980年美国修订其1976年版权法,将计算机程序列入版权法保护范围。自此,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成为国际主流。n n著作权保护似乎从整体上特别适合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似乎从整体上特别适合于计算机软件。n n首先,计算机软件中的文档,作为用人类自然语首先,计算机软件中的文档,作为用人类自然语言表达的文字材料,无疑是文字作品的一种;言表达的文字材料,无疑是文字作品的一种;n n其次,软件程序作为指令序列或语句序列,也可其次,软件程序作为指令序列或语句序列,也可以用数字、文字及符号表现出来,并且可以用有以用数字、文字及符号表现出来,并且可以用有形媒体如纸张、磁带、磁盘、硬盘等把这种表现形媒体如纸张、磁带、磁盘、硬盘等把这种表现固定下来,从这一点上看,程序也很像传统的文固定下来,从这一点上看,程序也很像传统的文字作品;字作品;n n第三,在实践中,侵害软件权利的主要方式也基第三,在实践中,侵害软件权利的主要方式也基本上是复制和抄袭软件的表现形式,这与传统文本上是复制和抄袭软件的表现形式,这与传统文字作品中存在的侵权现象基本上是相同的。字作品中存在的侵权现象基本上是相同的。 n n但是,越来越多的观点开始质疑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认为这从根本上背离了传统的知识产权原理。 2、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n n专利保护是一种典型的强保护政策。因为计算机软件涵盖了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方法,专利也似乎是计算机软件适当的法律保护方法。如果一项发明创造是计算机程序与硬件组结合,能够产生技术效果,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那么它能满足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性,因而便可以满足了专利的“三性”要求。 n n目前,美国、欧盟和日本都纷纷打开了计算机软目前,美国、欧盟和日本都纷纷打开了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之门。美国的司法判例已经确定了件的专利保护之门。美国的司法判例已经确定了“ “商业方法商业方法” ”软件是专利保护的对象,具有可专软件是专利保护的对象,具有可专利性。美国已经大大地放宽了软件发明专利的审利性。美国已经大大地放宽了软件发明专利的审查标准,将专利保护的法定要件之一的查标准,将专利保护的法定要件之一的“ “实用技实用技术(术(useful artuseful art)” ”要求转向要求转向“ “实用价值实用价值(practical utilitypractical utility)” ”要求。要求。19981998年以来,欧洲专年以来,欧洲专利局通过对欧洲专利公约第利局通过对欧洲专利公约第5252条的法律解释,条的法律解释,明确了含有技术属性的计算机程序发明的专利请明确了含有技术属性的计算机程序发明的专利请求,不应被排除。日本一开始就对软件专利给予求,不应被排除。日本一开始就对软件专利给予一定的保护。一定的保护。19961996年新提出的与计算机软件有年新提出的与计算机软件有关发明的审查基准,允许为存储了计算机程序关发明的审查基准,允许为存储了计算机程序的可读媒体申请发明专利。的可读媒体申请发明专利。 n n一般认为,尽管为开发软件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一般认为,尽管为开发软件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源,但仅在很少的情况下(可能精力和资源,但仅在很少的情况下(可能1%1%),),该软件能够满足专利法所要求的充分创造性。计该软件能够满足专利法所要求的充分创造性。计算机软件每年生产的数量极大,对计算机软件的算机软件每年生产的数量极大,对计算机软件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审查存在着实际困难。不仅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审查存在着实际困难。不仅如此,按照专利程序,对于发明的充分公开,任如此,按照专利程序,对于发明的充分公开,任何获悉者足以使业内专业人士轻易模仿制造此种何获悉者足以使业内专业人士轻易模仿制造此种专利产品,而软件所有人发现和举证又存在事实专利产品,而软件所有人发现和举证又存在事实上的困难,这对软件所有人的损害是极大的。上的困难,这对软件所有人的损害是极大的。 n n3 3、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n n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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