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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搜集(多篇)第 1 篇:信息搜集员岗位职责推荐 信息搜集员岗位职责岗位名称:信息搜集员直接上级:综合管理中心主任本职工作:1、根据部门工作计划,制定个人工作计划;2、负责公司产品相关行业、政策等信息收集、整理、管理、发布;3、负责将档案文档、制度等资料(非保密 )在内部网络共享,供相关部门查询;4、定期提供包含政策、行业信息的信息简报,为公司领导和其他部门提供参考和依据。5、协助中心主任做好内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岗位要求:1、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较强的文字组织能力;2、具有丰富的信息管理经验或信息管理等相关专业毕业;3、具有较强的调研能力,能够经常出差。4、热爱本公司,努力学习,积极进取,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销售网点报账员岗位职责岗位名称:销售网点报账员直接上级:财务结算中心主任本职工作:1、准确、及时地做好各销售网点的帐务和结算工作。2、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总帐。3、正确计算网点销售收入、费用、成本,正确计算和处理财务成果。4、配合统计人员提供相关会计资料;5、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岗位要求: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关职业资格证书;2、热爱本公司,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3、努力学习,积极进取,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第 2 篇:搜集资料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外开放、政府转变职能、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财税改革和维护经济秩序以及证券市场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发展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特别是证券市场上接二连三出现的审计失败,如东方锅炉、银广厦、麦科特等事件使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笔者认为这些事件的发生与行业监管不力有很大的关系。一、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监管缺位,协会内部运作受制于财政部门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并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但目前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一个半官方组织 ,而非民间自律性组织。首先,1995 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现行业联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导人的选任,由财政部、审计署推荐,而不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其次,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行政管理、党团关系、经费供给均挂靠财政部;再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须报财政部和国家人事部编制委员会批准。各地方财政部门对地方协会的管理也基本沿袭财政部对中注协的管理方式。 2002 年 11 月,财政部决定将原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予以收回 ,注册会计师协会只履行行业自律服务职能。但是财政部门将注协作为下属机构的管理方式并未改变,注协的行政色彩并未完全消失 ,协会内部实行行政化的运作模式,协会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工资待遇也仍然要由财政部门决定。注协的模糊身份影响了注协作用的发挥,也使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体制不顺,从而影响监管效力。另外 ,中央与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目前中注协章程中关于建立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定,地方协会是受中注协的领导,但是,省级协会的监管工作属于省级财政部门的权限范围。从表面上看,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承担着对注册会计师进行日常执业监管的工作,而实际上 ,各省、自治区、市的财政部门往往把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当作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就成为了一个集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于一身的管理机构,注协更多的是执行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 ,而易忽视会员的真正需要。(二)政府监管部门众多、职责不清导致监管重复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等部门都具有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权,注协具有自律管理权。如此众多的监管机构,本应有很高的监管效力。但是由于监管部门之间职责权限不清楚 ,权力重复设置 ;监管部门之间缺少正式的配合与协调机制,各个部门规章互相冲突,各自为政 ,各部门的监管并没有形成监管合力。相反在监督检查中 ,屡屡出现重复检查,各个部门检查要求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 ,使事务所无所适从 ,给事务所带来了沉重的负担,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中注协在对2005 年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回顾与总结中指出 ,多头监管、重复检查仍然是影响事务所发展的主要外部因素之一。(三)监管队伍力量薄弱 ,手段、方法存在问题导致监管效率低下截至 2005 年底 ,我国共有事务所5300 多家,执业注册会计师6.9 万余人。然而中注协履行监管职能的监管部仅为9 人,各省、市地方注协的监管人员则更少 , “多则 4 人,少则 1 人。目前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人员的数量不够 ,年龄结构不合理 ;监管人员的素质不高,监管工作人员中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具有事务所工作经验的很少,检查经验不足 ,不能及时准确地形成检查结论 ,影响了检查工作的效果,在客观上制约了监管工作效率的提高。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还主要是事后的惩罚性监管,对事前的预防性监管重视不够,预防性监管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注重执业质量检查 ,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有重要影响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取得及后续教育的监管重视不够,把关不严、流于形式。二、解决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问题的对策(一)确立中注协的独立地位中注协的地位和身份问题是困扰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一个症结所在。如何将中注协建立成一个完全独立的自律组织,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针对现实状况 ,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为保证中注协的合法性,设立时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但与政府部门间不存在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财政部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机构而并非管理机构。中注协将在以下方面拥有自主权 :在无需报告和批准的情况下,决定管理理事会或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方法 ;确定会员会费和其它收费标准以满足预算需要;雇佣员工 ,确定薪酬标准以吸引和留住人才。中注协应以她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运转,以履行其行业管理责任,并保持和发展其财务和组织能力。财政部门可以采取对协会制定的章程、行业自律惩戒办法、执业准则、规则等进行备案或审批,选派代表参加协会的理事会、会员大会,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协会工作报告、监督财务收支的使用等方式对注协进行监督管理。(二)明确中注协与各地方注协的关系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所以建立一套在全国性机构指导和监督管理下的、由地方机构分别执行的、通用的自律管理体制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有利于保证各地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的一致性。因此 ,改变现有中注协与地方注协、地方注协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也是十分必要的。应当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的协会,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有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均改编为中注协的地方分会 ,各分会依照法律和中注协章程的规定,代表中注协行使在各地的行业自律管理权。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中注协的分支机构,直接归中注协领导 ,与地方政府没有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领导由中注协委派 ,经费由中注协统一拨付,会员会费由地方注协代收后交中注协统一管理 ,这样就可以理顺中注协与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之间的关系 ,避免地方注协受当地政府的牵制。(三)明确财政部、中注协、政府监管部门职责划分财政部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在财政部内部成立一个专门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部门,该部门下设若干职能部门和专业委员会,将分散于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条法司等部门的相关职责收归该部门管理。这种方式便于集中人力、物力,进行信息整合、资源整合;便于与证监会、中注协等其他监管主体进行协调、沟通。对于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日常检查,由注协牵头负责。每年在拟定检查计划时 ,省级注协应主动与财政厅(局)、审计部门等沟通协调,共同确定检查事务所名单。由于注协无权将检查业务延伸至企业,因此必要时 ,政府也可派员参加组成联合检查组,使检查能够深入企业调查取证,以提高检查效率和准确性。财政部也可采取对经注协检查的事务所进行抽查的方式来监督注协的检查质量。对于违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注协应进行自律惩戒 ,对于达到行政处罚程度的还要报财政部门处理。财政部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应实施重点检查,例外监管。例外监管的范围就是那些客户出现重大问题、有重要线索、有重大前科的事务所。为消除行政权力的重复配置,提高行政权的配置效率,应效仿律师行业的做法 ,取消工商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权。证监会、审计署等政府监管部门不应对事务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只在对其所辖企业进行检查时 ,发现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未能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时,可延伸对相关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有关业务进行检查。财政部、中注协、证监会等监管主体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以召开联席会议、建立网上信息通道等形式,协调检查计划 ,通报检查结果 ,实现资源共享 ,提高监管效率。(四)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改进监管手段和方法1.政府监管部门和注协应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管人员选拔制度。监管人员原则上应通过考试选拔,必须具有与注册会计师相当的知识水平,并有一定年限的相关工作经验,且品行端正、诚信守法。监管部门应该对监管工作人员进行后续培训,使其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能和素质以适应形势的发展 ;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争取在待遇、住房、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问题上有所突破,以吸引和留住人才。2.为了有效地改变业务监管工作的不利局面,应利用和发挥好业务报备的探雷器 作用 ,实行跟踪检查。目前业务报备方面,注协已着手做了不少工作 ,但有些工作还可以继续完善,具体体现在 :灵活设置业务报备的时间,事务所可在完成业务时就进行报备,以便适时跟踪 ,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于报备的程序 ,建议在事务所接受业务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对基本情况 (包括应收审计费等 )进行初次报备 ,以便在事前起到监督的作用,而在做完审计业务时对审计结果进行二次报备,这样可以起到事后检查的作用。对于报备表表格建议设计成数据库的形式,以便通过数据库进行查询比较;增加说明性的栏目 ,以提醒报备阅读者及后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时需要注意的事项。3.发挥好谈话提醒制度的作用。目前注协的谈话提醒制度主要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有涉嫌违法、违规等行为时通过谈话提醒的方式予以警示 ,发现线索 ,然后进行处理。而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扩大谈话提醒制度的范围 ,把它作为一项事前的防范性日常管理制度,而不是事后的调查制度。如可以将谈话制度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谈话形式可以根据事务所的规模和业务性质规定在一年内的谈话次数和时间,谈话内容应包括事务所的日常事务管理、业务管理、质量控制、人员思想动态等各个方面 ,帮助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把握行业动态、发现潜在问题 ,防患于未然 ;不定期谈话形式则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如在与本行业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通过谈话了解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新规定的理解和采取的应对措施,以确定是否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4.开发业务监管软件、改进后续教育培训工作。开发业务监管软件是业务监管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应尽快开发全国通用的监管软件 ,可以节约各地自行开发的成本,形成全国的业务监管网络。建议财政部门和注协对信息系统实行资源共享,不再重复建立相应的制度和系统,既降低监管成本 ,也减轻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双重报送负担。职业后续教育准则的制定及实施是注协实施行业自律的一项重要职责,为巩固和扩大后续教育 ,笔者认为注协应采取如下措施:首先应完善后续教育的制度建设 ,制定职业后续发展实施情况报备(个人和事务所 )的具体要求 ;制定针对课程提供者和学习者的要求;为每一位个人会员建立职业后续发展的主要信息库 ;与业务监管结合 ,确保对职业后续发展要求成为事务所监督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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