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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外销员国际贸易术语关税术语辅导(9)经过谈判达成协议而固定下来的关税税率为约束税率。按关贸总协定规定,缔约各国应当在互惠互利的根底上通过有选择的产品对产品的方式,或者为有关缔约国所承受的多边的程序进展谈判,谈判结果固定下来的各国税则商品的税率为约束税率,汇总起来形成减让表,作为总协定的一个附属局部付诸实施。按总协定规定,关税减让谈判有4种减让形式来约束关税的税率:1.降低关税并约束在降低了的关税水平;2.约束现行关税税率;3.约束在现行关税水平以上的某个关税水平;4.约束免税待遇。自主关税(Autonomous Tariff)又称“国定关税”。由一国政府独立自主地制定的关税,包括关税率及有关关税的各种法规、条例。实行自主关税的国家。可同时对缔有贸易协定、在自愿对等根底上相互减让关税的国家实行协定关税。最惠国税率(The Most-favoured-nation Rate of Duty)某国的来自于其最惠国的进口产品享受的关税税率。依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税率一般不得高于现在或将来来自于第三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关税税率。所谓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结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一项法律原则,又称无卑视待遇原则,指缔约一方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的法律地位等方面赐予缔约国第一方的优待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详细规定有四种形式:1)片面的(单方面受惠);2)相互的(双方受惠);3)有条件的(如第三国为享有优待已经或将要和作出相应的补偿,缔约的有关方需作出同样的补偿才能享有这样特定的优待);4)无条件的(缔约一方将新的优待供应给第三国时,应自动地,无条件地供应给缔约的另一方)。早期,大多实行片面的形式,属于不公平条约。欧洲国家最先实行无条件的形式,美国最先实行有条件的形式。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第一条第一款式规定:“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它国家的产品所赐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无条件地赐予来自或运往全部其他缔约国的一样产品。”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之间使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相互供应无条件最惠国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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