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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勤管理制度一、请假制度1学生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者, 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办理请假手续,两节课以内由辅导员批准 (周五及节假日前后的请假,由辅导员签字后报学工组长审批),两节课3 天由学工组长批准,超过三天由学校学工处批准。2学生因病请假,须持校医室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 病休在一天以上的,须经辅导员批准方为有效。3学生请假期满,应主动找批准人(辅导员或学工组长)销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请假者, 应在假期未满之前提出书面申请, 事后由辅导员或学工组长审批。4学生上课、军训、劳动、社会实践、教育实践、基本功训练、课外活动、两操、 自习课、班会集会等均应酬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同前)。二、考勤管理办法1班级每天在班级日志或点名册上记载缺勤及迟到、早退者姓名、节次,每周汇总后于周日晚自修前交学生会纪检部。2班长或纪检委员必须对考勤检查人员如实申报班级缺勤情况,对病、事假者必须出示有关证明或假条。3对不按制度填写或漏填、谎报的班级,将酌情从班级目标管理积分中的考勤部分扣分。三、缺勤处理1凡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批准、超假或延续期手续不全者,均以旷课论处 .2旷课一天以旷课7 课时计算。无故旷课累计达5-9 节,给予通报批评 ; 无故旷课累计达 1019 节,给予警告;无故旷课累计达20-29 节,严重警告;无故旷课累计达30-39 节,给予记过处分;旷课达 40 节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学生在应参加的上课或活动中,每迟到或早退三次(迟到、早退 20 分钟作为旷课 ),按旷课 1 课时论处。4凡有旷课、迟到、早退 ( 三次)现象者,在学期操行等级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凡旷课达到 4 学时者,该生学期操行等级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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