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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机构资金管理办法(讨论稿 )为加强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1、严格遵守股份公司财务制度,驻外机构不直接对外支付现金或转帐(税务内部转帐除外)。收入现金当日送交银行,不得坐支。2、严格遵守银行的结算制度,不准签发空白支票或远期支票。对签发银行票据要填写清楚,数字和文字端正准确,印章齐全正确。作废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与支票存根一起保存。3、收取银行结算票据要进行检查: (1)检查日期是否过期;( 2)检查票据是否有效,防止涂改变造; (3)检查票据提款人或背书人是否为本收款人, 背书是否连贯;( 4)检查汇款人或背书人为的证明是否无误, 印章是否清楚, 背书人证件的姓名与其背书人是否相符。收取票据后要及时送银行进帐。4、严禁出借银行帐户,套取银行信用。5、客户货款原则上要求通过银行转帐,转帐确实不便的,业务人员要及时通知财务人员(两人)或通知部门经理,将货款存入股份公司指定银行卡上(银行卡由一名会计保管),另一位财务人员(或部门经理)督促将银行卡上货款在24 小时内存入公司帐户,以确保资金安全。6、业务人员在外地收货款(汇票、现金)应及时入公司帐户。7、会计人员要及时把驻外机构除工行帐户以外的资金转入指定工行汇总,以便股份公司及时从网上银行调用资金。8、根据银行凭证逐笔按顺序登记银行日记帐,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月末要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使帐面余额银行对帐单余额调节相符,对未达帐项要逐笔列示,并及时查询,做到日清月结。财务审计部2006 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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