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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瓶装水措施案 WTO-TBT案例加拿大韩国:瓶装水措施案 11018-01-01 案件简介: 自11012年起,韩国的瓶装水市场迅速扩大,11012年至11014年其国内瓶装水销量翻了3倍,11015年韩国成为世界第5大瓶装水市场。为了规范国内瓶装水市场,11015年,韩国公布了一项有关瓶装水的法令瓶装水标准、规格和标签要求的公告(No.11015-43)。该公告第3条规定,采用物理方法,诸如冷凝、过滤、充气、紫外线消毒等处理的瓶装水允许销售;而经任何化学方法处理的瓶装水禁止销售。第8条规定,瓶装水保质期为自生产日期起6个月。 公告发布后,加拿大认为这两条规定违反了WTO有关原则,影响了加拿大瓶装水贸易。11015年11月8日,加拿大WTO常驻使团依据关贸总协定(GATT)第22条3、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第11条6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第14条8的有关规定,要求就韩国有关瓶装水的法律法规与韩国政府进行磋商,并依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备忘录(DSU)第4条第4款9,将该请求散发给WTO各成员。 加拿大认为韩国现行的有关瓶装水的法律法规,如饮用水管理法、瓶装水标准、规格和标签要求的公告以及有关法规,与SPS协议第2条4和第五条5、TBT协议第2条7以及GATT第3条1和第11条2相违背,韩国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影响了加拿大在上述协议下所享有的直接和间接的利益。 美国和欧盟认为韩国有关瓶装水的法规也对他们的贸易产生了同样影响,并依据DSU 第四条第11款10,分别于11月23日和11月30日提出加入磋商的要求。 协议情况: 此后,双方就瓶装水问题进行磋商,并于11016年4月1日达成谅解。磋商结果包括两点: (1)化学方法处理瓶装水问题: 于11017年1月1日但不迟于11017年4月1日允许经臭氧处理的瓶装水进口、销售和分销。为此,韩国政府将: 1向11016年6月召开的国民大会例会提交饮用水管理法的修正案; 2承诺在上述议案通过后,立刻执行任何修改后的法规; 3在建立有关臭氧处理法规方面不会对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障碍; 4尽早向加拿大提供修正案草案及其实施条例副本; (2)瓶装水储存期: 韩国政府承诺将尽最大可能确保延长保质期批准程序的透明度。在正常情况下,从接到申请书及按照韩国有关法规要求的技术材料之日起,这一程序将持续一个月。韩国政府承诺,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页 共2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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