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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强化抓好全年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第一篇:四个强化抓好全年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四个强化,抓好全年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为做好年度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我所将从四个方面强化工作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高效完成。 一、强化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一是采取集中学习、案例模拟、法院人员授课等方式,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规范、技巧等方面培训;二是采取开办专题培训班和现场实际操作轮训结合的方式,对全县专职动物检疫员进行动物检疫11个法定规程、检疫证章规范使用和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规范、疫情上报制度等业务强化培训。 二、强化宣传,提高法律意识。一是制作简单通俗的动物防疫法宣传“明白纸”,利用赶集天在26乡镇,采取实地发放“明白纸”、讲解动物防疫知识等形式对广大群众进行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知晓率和法律意识;二是制作动物防疫服务手册发放到每个养殖场户、经营户、运输户等手中。动物防疫服务手册内容涵盖法律法规赋予的动物防疫法律责任、权利和义务、各个环节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违法处罚、动物检疫申报程序、全县检疫申报点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三是对全县规模养殖场(户)主开办专题培训班,进行动物防疫法、养殖档案建立、动物防疫知识等的集中培训,提高规范养殖、科学养殖意识;四是对动物及其产品经营户、运输户等开办专题培训班,进行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申报规程等进行培训,提高规范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 三、强化执法力度,规范行业行为。加大对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执法监管力度,重点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充分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规范养殖行业行为。一是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为依据,集中开展一次全县规模养殖场户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监督执法活动,督促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条件的完善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工作;二是加大对出县境动物运输、经营户的违法经营的执法力度,重点查处一批非法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件,以促进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开展;三是加大对动物交易市场、屠宰场点的巡查监管力度,确保上市动物及其产品的持证率达100%;四是加大与卫生、工商等部门沟通和联系,形成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的合力。 四、强化制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推进制度管理,实行工作绩效考核,提高工作效率。一是按照局统一安排结合我所工作实际,拟定考勤、请休假、值班、公文管理等制度,建立管理的长效机制;二是实行责任片区工作制度,将全县乡镇化为6个片区,所内每个工作人员负责一个片区,实行片区责任制,片区责任人负责该片区所有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工作,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到片区负责人头上,同时将片区负责人与联系片区的年度完成情况实行挂钩考核;三是拟定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制度,按照规范制度开展监督执法工作,提高执法的规范性、程序性;四是制定证章管理、档案管理、保密制度,实现专人对证章、档案的管理,提高保密意识,提高管理的规范性和保密性。 第二篇:四个强化”抓好秸秆禁烧(模版) “四个强化”抓好秸秆禁烧工作 为杜绝秸秆焚烧,秋收期间,立足“四个强化”,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全乡“不点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烧一课树”。 强化组织领导。成了以乡长任组长、安监所、环保所、派出所、供电所等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执法大队,配备了专职车辆,确保秸秆禁烧工作有人抓,抓具体。 强化宣传教育。乡党委、政府专题召开全乡秸秆禁烧工作 动员会,部署秸秆禁烧工作。充分利用喇叭广播、张贴宣传标语、横幅、发放明白纸、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秸秆禁烧工作意义,在全乡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强化责任落实。实行 乡村“一把手”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包地块等包保责任制;全乡干部秋收秸秆禁烧期间一律不准请假、脱岗,盯靠在村,宣传指导到户;各村成立由村干部和部分群众组成的秸秆禁烧巡逻队日夜监控。 强化督导检查。秸秆禁烧工作中,乡党委、政府班子成员 分别带领督导组,全天候地深入全乡各村督导、检查,集中检查玉米秸秆禁烧情况,并严厉查处玉米秸秆焚烧行为。 2022年10月14日 第三篇: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现状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现状、检疫监督及存在问题 一、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现状 (一)检疫工作已基本实现了运输检疫向产地检疫、市场检疫向屠宰检疫的根本性改变。 全州设立了128个产地检疫报检点,对出栏的动物进行产地检疫,屠宰畜实现了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疫工作的到位率和准确率大幅提升。 按照农业部的规定,西部地区,每个乡镇要建设2-3个动物报检点。我州目前乡镇数量为86个,应建设动物报检点为172-258个动物检疫报检点。 (二)定点屠宰检疫相对规范,农村散宰检疫有待改善。 我州43个动物定点屠宰达到了集中屠宰、同步检疫等农业部相关屠宰程序要求。 农村个别偏僻村落存在无定点屠宰场所,离城镇距离远,存在不规范屠宰情况(极少数)。 我州个别定点屠宰场设立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不达标,应加强监督监管,促使定点屠宰场负责人建设标准化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动物产地检疫率比前几年有明显提高,达到了90左右。 目前,禽类分散饲养有一定的比例,由于规模不等,数量不一,分布过散,出栏时间不统一,报检率普遍不高,一定程度影响了产地检疫。 我州上市及流通领域的猪、牛、羊、马等动物产地检疫率达到99.9,散养鸽、鸡等禽类的产地检疫率一直影响着动物产地检疫的总体水准。 (四)逐步实现了动物卫生监督联合执法。 根据州食安办文件要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节假日联合公安、工商、卫生监督等部门开展了联合大检查。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目的: 一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 二是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 三是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实施检疫的法定主体: 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这两条明确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此规定确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唯一的检疫执法主体。 动物实施检疫的法定范围: 动物防疫法第三条明确了动物的种类和动物产品的类别。 动物包括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动物产品包括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 一)检疫申报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臵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动物检疫申报点产地检疫程序 货主申报-审查申报材料-受理-检疫人员到场、户、点实施检疫 -查验临床健康、耳标、免疫档案等-实施现场检疫-合 格-监督消毒,出证。 在这程序中不受理则说明原因。检疫不合格则无害化处理。 (二)产地检疫 动物产地检疫的概念 是指动物及其产品在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官方兽医所进行的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的检疫。 2022年1月至截至目前,全州共产地检疫畜禽 172.7 万头(只),其中生猪11.5万头、牛2.4万头、羊44.5 万只、禽114.3万只,其它动物0.0682万只。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产地检疫程序: (1)报检:动物产地检疫实行报检制,动物在出售或调出产地前,畜主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种用、乳用或役用动物提前15天,因特殊需要出售、调运或携带的动物可随报随检。官方兽医接到报检,对动物实施临栏检疫。 (2)查验相关证明进行疫情调查 了解当地疫情,确定动物饲养地是否非疫区。查看免疫档案,查验畜禽标识。检查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必须强制预防接种的项目(口蹄疫、禽流感、鸡新城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动物必须在免疫有效期内。 (3)临床检查 对动物实施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 (4)检疫后处理 经检疫不合格的不予出证,发现动物传染病时,隔离动物,并立即县畜牧兽医局报告。按照国标GB165482022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对患病动物实施生物安全处理。对污染场地、用具实行严格消毒。 检疫合格即被检动物来自非疫区、临床检疫健康、免疫在有效期内、规定的实验室检验项目结果为阴性的,由官方兽医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三)屠宰检疫 动物屠宰检疫的概念: 动物屠宰检疫是指对被宰动物所进行的宰前检疫和在屠宰过程中所进行的同步检疫。 其中,宰前检疫是对待宰动物进行活体检查;屠宰的同步检疫是在屠宰过程中,对其胴体、头、蹄、脏器、淋巴结、油脂及其他应检疫部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施的检疫。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022年1月至截止目前共屠宰检疫畜禽232.1万头(只),其中生猪 11.3万头、牛羊30.04万头(只)、禽 190.8万只,其它动物0.0052万只。 屠宰检疫程序: 一、宰前检疫 屠宰畜禽由产地运到屠宰厂(场)后的宰前检疫,一般分为三个步骤: 1、入场检查。畜禽到达屠宰点后,在卸车前,由官方兽医实施检查和监督。 (1)查验收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核对畜禽种类、数量,检疫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出证机关是否合法、是否有官方兽医签字。 (2)核对猪、牛、羊等动物是否佩带畜禽标识。 (3)向户主询问运输过程,了解运输途中病畜禽健康情况。 (4)对运载的畜禽作群体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初步检验,确认无重要传染病的前提下卸车,发现可疑畜禽及时做好标识并赶入隔离圈,进行详细的个体临床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查,确认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5)对运载工具清洗、消毒后准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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