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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效劳超时默许工作制度 为了有效保证审批时限,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超时默许行政行为界定 超时默许是指在行政效劳中心窗口和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受理行政审批效劳事项申请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如果不做出是否审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又无法定事由准许延长时限,那么确认为行政许可和效劳工程被批准。同时,默许窗口或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补齐相关手续并承当法律责任。 二、超时默许适用范围 超时默许制度适用于进入全市各级行政效劳中心和相关行政许可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 三、超时默许实施步骤 一申请人向中心提出有关窗口或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既未向申请人发出延期通知,也未在延期承诺时限内对合法报批申请人做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的,将被视为部门超时默许行政许可或审批效劳事项。 二凡需要认定为超时、缺席默许的工程审批中,由牵头窗口或部门书面呈报中心,中心统一印发?超时默许通知书?,并通知审批部门,在发放证照的同时,补齐相关材料。 三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如果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依据发生变化,计算机网络中断等技术性故障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在承诺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由中心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延时审批通知书?。 四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未能按时参加审批协调会、联合踏查的,均视为同意和默认行政许可,并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四、超时默许考核监督 全市各级行政效劳中心和监察部门,要把超时默许工作制度作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内容,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窗口或相关部门发生的超时默许情况,市行政效劳中心将按照?XX市政府行政效劳中心关于窗口和窗口人员绩效考评方法?进行处理;对屡次发生超时默许的窗口或相关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提请监察部门予以行政问责。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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