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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第十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国际法上的居民(PopulationinInternationalLaw)第一节第一节国籍制度国籍制度一、国籍的概念一、国籍的概念国籍(国籍(nationality)是个人作为是个人作为一个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一个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有重大意义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有重大意义 :1、国籍是确定个人属于某国的公民或国、国籍是确定个人属于某国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民的法律资格。2、国籍体现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法律联、国籍体现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法律联系。系。3、国籍是国家对个人行使管辖和进行保、国籍是国家对个人行使管辖和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护的法律依据。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的国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内管辖事项-国籍法。国籍法。 国籍法属国内法,但不意味着与国国籍法属国内法,但不意味着与国际法无关。际法无关。 美洲国家间国籍公约美洲国家间国籍公约、减少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无国籍状态公约等。等。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二、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1、国国籍籍的的取取得得:一一个个人人取取得得某某一一国国家家的的国国民民或或公公民民的的资资格。格。( 1) 因因 出出 生生 取取 得得 国国 籍籍 , 又又 叫叫 原原 始始 国国 籍籍 ( originalnationality)、)、生来国籍(生来国籍(nationalitybybirth)。)。血统主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混合主义。( 2) 因因 加加 入入 取取 得得 国国 籍籍 , 即即 继继 有有 国国 籍籍 ( acquirednationality)。)。有加入(归化);有加入(归化);因婚姻、收养而取得因婚姻、收养而取得;2、国籍的丧失、国籍的丧失 国国籍籍的的丧丧失失指指一一个个人人丧丧失失某某一一特特定定国国家家的的国国民身份。分为自愿的和非自愿两类。民身份。分为自愿的和非自愿两类。自自愿愿丧丧失失国国籍籍是是以以当当事事人人的的意意思思为为基基础础,如如声明放弃国籍或申请解除国籍。声明放弃国籍或申请解除国籍。非非自自愿愿的的丧丧失失国国籍籍是是不不以以当当事事人人的的意意思思为为转转移移的的。由由于于法法律律规规定定或或主主管管机机关关根根据据法法律律规规定剥夺当事人国籍的结果。定剥夺当事人国籍的结果。三、国籍冲突的解决三、国籍冲突的解决 1、概概念念:也也称称为为国国籍籍的的抵抵触触,是是指指一一个个人人在在同同一一时时间间内内具具有有两两个个以以上上的的国国籍籍,或或者者不不具具有有任任何何国国籍的法律状态。籍的法律状态。国国籍籍的的积积极极冲冲突突:指指双双重重国国籍籍或或多多重重国国籍籍,即即一一个个人人同同时时具具有有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2、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通过国内立法来防止和消除;通过国内立法来防止和消除;制定双边条约与国际公约。如制定双边条约与国际公约。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抵触的若干问题的年关于国籍法抵触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等。公约等。 3、国籍的消极冲突:指一个人不具、国籍的消极冲突: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情况。有任何国籍的情况。4、国际消极冲突的解决。、国际消极冲突的解决。四、中国的国籍法四、中国的国籍法 1980年颁布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籍法。平等原则;平等原则;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则;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提问:你对我国的关于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定有何评价?第二节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一、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人。无国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也被归入外国人。籍人也被归入外国人。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由所在国加以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由所在国加以规定,但需参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规定,但需参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国际通例。和国际通例。外国人受双重管辖。外国人受双重管辖。 二、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二、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1、入境、入境外国人入境须经所进入的国家许可。外国人入境须经所进入的国家许可。一般依照互惠原则进行。一般依照互惠原则进行。须持有护照和签证。须持有护照和签证。为为了了本本国国的的安安全全和和利利益益,可可以以禁禁止止具具有有下下列列情情况况的的外外国国人人入入境境:精精神神病病或或危险传染病患者和刑事罪犯等。危险传染病患者和刑事罪犯等。2、居留、居留一国有权规定外国人居留的条件一国有权规定外国人居留的条件和待遇。和待遇。外国人在居留期间,其合法权利外国人在居留期间,其合法权利应得到保护。应得到保护。3、出境、出境须了结民刑案件,交付应交的捐须了结民刑案件,交付应交的捐税、罚款,清偿债务,并办理了税、罚款,清偿债务,并办理了出境手续。出境手续。外国人有离境的权利外国人有离境的权利。 国家有权在特定情况下驱逐其境国家有权在特定情况下驱逐其境内的外国人。内的外国人。三、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三、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该国国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该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包括无国籍籍而具有他国国籍(包括无国籍人)的人所享受的待遇。人)的人所享受的待遇。1、国民待遇、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 指一个国家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指一个国家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主要是在民事权利方面。主要是在民事权利方面。以互惠为基础。以互惠为基础。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是通过条约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是通过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给予。中的最惠国条款给予。 受惠国受惠国施惠国施惠国 第三国第三国3、普遍优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Treatmentof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特点:特点: 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4、关于国际标准、关于国际标准欧美国家的欧美国家的“最低国际标准最低国际标准”(minimuminternationalstandard)观点。观点。与国民待遇原则的融合趋势。与国民待遇原则的融合趋势。四、外交保护四、外交保护 1、概念、概念指国家根据属人优越权而对指国家根据属人优越权而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正当利益通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正当利益通过外交途径所进行的保护。过外交途径所进行的保护。2、外交保护的条件、外交保护的条件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用尽当地救济(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ionoflocalremedies)。)。第三节第三节引渡和庇护制度引渡和庇护制度(ExtraditionandAsylum)一、引渡制度(一、引渡制度(extradition) 1、概念、概念一国应他国的请求,将在其境内一国应他国的请求,将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的或已判刑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的或已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引渡是国家行为,除非负有条约引渡是国家行为,除非负有条约义务,被请求国政府自行决定是义务,被请求国政府自行决定是否引渡。否引渡。2、引渡的规则、引渡的规则(1)引渡的主体)引渡的主体-请求国与被请求国请求国与被请求国请求国:即有权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请求国:即有权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包括: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受害国。被请求国有权决定将罪犯引渡给何国。被请求国有权决定将罪犯引渡给何国。也有的国家之间订有具体规定。也有的国家之间订有具体规定。(2)引渡的客体:包括人和物)引渡的客体:包括人和物人(罪犯):须具备两个条件人(罪犯):须具备两个条件1、属于可引渡罪行(包括列举式与、属于可引渡罪行(包括列举式与概括式)概括式)双重罪原则(双重罪原则(doublecriminality),),或称相同原则(或称相同原则(principleofidentity):对于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对于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只有当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只有当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应受处罚时才能引都认为是犯罪并应受处罚时才能引渡;渡;政治犯罪不引渡。政治犯罪不引渡。2、属于可引渡的人的范围。、属于可引渡的人的范围。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3)引渡的程序与后果)引渡的程序与后果程序:引渡一般通过请求国与被请求程序:引渡一般通过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的外交途径进行。国之间的外交途径进行。后果:罪行特定原则(后果:罪行特定原则(principleofspecialty),),即引渡与追诉一致原则;即引渡与追诉一致原则;再引渡(再引渡(reextradition)问题:问题:可以再引渡;可以再引渡;根据罪行特定原则,不能引渡;根据罪行特定原则,不能引渡;请求国同意,就可再引渡。请求国同意,就可再引渡。3、引渡的例外、引渡的例外军事犯罪不引渡。军事犯罪不引渡。宗教犯罪不引渡。宗教犯罪不引渡。死刑罪犯的引渡问题。死刑罪犯的引渡问题。4、我国的引渡制度、我国的引渡制度依据条约或互惠关系。依据条约或互惠关系。双重罪原则和双重可罚性原则;双重罪原则和双重可罚性原则;本国公民不予引渡;本国公民不予引渡;政治犯罪不引渡;政治犯罪不引渡;被请求国程序优先原则;被请求国程序优先原则;人道主义原则;人道主义原则;时效原则;时效原则;主权原则。主权原则。 二、庇护(二、庇护(asylum) 1、概念、概念国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本国的通国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本国的通缉或追诉,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缉或追诉,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人,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并拒绝其本国政府引渡要求的行为。并拒绝其本国政府引渡要求的行为。庇护权是从国家属地优越权引伸出庇护权是从国家属地优越权引伸出来的。来的。2、庇护的对象、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避难者主要是政治避难者 ,又称政治避,又称政治避难;难;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相联系;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相联系;庇护的种类:庇护的种类:领土庇护;领土庇护;域外庇护;域外庇护;第四节第四节难民难民Refugee一、难民的概念一、难民的概念因种族、政治、宗教等原因留在本国因种族、政治、宗教等原因留在本国之外,并不能或不愿接受本国保护的之外,并不能或不愿接受本国保护的人,狭义仅指政治难民。人,狭义仅指政治难民。1921年国际联盟的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年国际联盟的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南森护照(南森护照(Nsensenpassport)或南森或南森证件(证件(Nsensencertification)。)。1943年设立联合国家善后救济总署。年设立联合国家善后救济总署。1946年成立国际难民组织。年成立国际难民组织。二、难民身份的确定二、难民身份的确定按照按照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约和1967年年关于难民地位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的议定书:主观条件指当事人畏惧迫害。主观条件指当事人畏惧迫害。客观条件指当事人留在本国或经客观条件指当事人留在本国或经常居住地之外,并不能或不愿接常居住地之外,并不能或不愿接受本国保护或返回经常居住地。受本国保护或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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