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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的后续变化及未来趋势本节学习内容提要: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 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 5.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 6.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7.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 8.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年版) 9.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年版)企业会计准则的后续变化及未来趋势本节学习内容提要: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 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 5.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 6.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7.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 8.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年版) 9.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年版)本节学习内容提要: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及2009年年报通知(财会200916号)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会计处理?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会计处理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确定所持有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五)、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中,如何正确运用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其中,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或业绩条件。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业绩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且企业已经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中的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只要职工或其他方满足了所有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等),企业应当确认已得到服务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企业应当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六)、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遵循哪项会计准则确认与房地产建造协议相关的收入?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根据房地产建造协议条款和实际情况,判断确认收入应适用的会计准则。房地产购买方在建造工程开始前能够规定房地产设计的主要结构要素,或者能够在建造过程中决定主要结构变动的,房地产建造协议符合建造合同定义,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收入。(七)、利润表所作的调整 1.企业应当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的序号在原有基础上顺延。2.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金额等信息。 3.企业合并利润表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4.企业提供前期比较信息时,比较利润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八)、企业如何改进报告分部信息企业应当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按下列规定披露分部信息。原有关确定地区分部和业务分部以及按照主要报告形式、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的规定不再执行。1.经营分部,是指企业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企业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企业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企业存在相似经济特征的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五条相关规定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2.企业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未满足规定条件,但企业认为披露该经营分部信息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有用的,也可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报告分部的数量通常不应超过10个。报告分部的数量超过10个需要合并的,应当以经营分部的合并条件为基础,对相关的报告分部予以合并。 3.企业报告分部确定后,应当披露下列信息:(1)确定报告分部考虑的因素、报告分部的产品和劳务的类型;(2)每一报告分部的利润(亏损)总额相关信息,包括利润(亏损)总额组成项目及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信息;(3)每一报告分部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相关信息,包括资产总额组成项目的信息,以及有关资产、负债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4.除上述已经作为报告分部信息组成部分披露的外,企业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1)每一产品和劳务或每一类似产品和劳务组合的对外交易收入; (2)企业取得的来自于本国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及位于本国的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独立账户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下同)总额,企业从其他国家取得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及位于其他国家的非流动资产总额;(3)企业对主要客户的依赖程度。 二)、2009年年报通知(财会200916号) (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认真做好本地区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2009年年报工作1.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和年报工作是各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其他监管部门、税务机关等,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统一协调和部署本地区执行会计准则和年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2.组织专家工作组,为做好此项工作提供专业支持。专家工作组应当吸收和聘任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包括:会计中介机构、相关企业和院校等。专家工作组应当认真学习本通知和证监会、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2009年年报工作的相关要求,全面掌握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第1号、第2号、第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新旧变化,熟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的内容;采用跟踪分析、调查研究和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本地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情况;分析解决本地区会计准则执行和年报编制工作中的问题,促进会计准则在本地区各类企业有效实施。3.各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好上述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参照财政部会计司上市公司年度分析报告的形式,完成本地区上市公司2009年年报分析报告,同时形成非上市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情况的工作总结,于201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二)、各地财政部门做好对本地区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2009年年报工作重点关注的问题1、应当做好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新旧衔接。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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