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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平衡管理办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物流管理的职责的职能、协作关系。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公司所属各单位。2 职责2.1 生产机物部2.1.1 负责物流平衡的管理、计划、协调、指挥操作等全面物流平衡工作。2.1.2 编制公司大宗原燃材料进厂计划。2.1.3 编制原燃料、半成品、成品的物流平衡表。2.1.4 根据生产实际情况,随时调整物流平衡量,并负责通知有关单位组织实施。2.1.5 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2.1.6 负责原燃料、成品、半成品的月盘点组织工作。2.1.7 核实、检查各单位物料平衡的数据和指标。2.2 准备车间根据生产机物部的计划,负责原材料的定置管理工作。2.3 原销部2.3.1 根据生产机物部的计划,负责原燃材料的采购供应工作。2.3.2 负责产品销售工作。2.3.3 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进厂原燃材及销售的各种数据资料。2.4 质量技术中心2.4.1 负责进厂原燃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检验工作。2.4.2 向有关单位提供物料的各种指标和数据。3 管理内容与方法3.1 生产机物部每月 1 日前把原燃材料计划纳入生产经营计划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并下发,同时上报博宏经济运行部。3.2 原销部按计划组织相关物料进厂。3.3 质量中心按相关标准各要求,对进厂原燃材料及成品、半成品进行取样、检验、控制管理。3.4 按质量技术中心通知铲入仓、铲取、使用。3.5 各单位无条件执行对物料的调度和指令。4 检查考核4.1 各单位物料的进量及质量指标,一律以生产机物部及有关经理签字认可的数据为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随意更改认可后的数据及指标,并以其作为考核的依据。4.2 各相关单位应及时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否则,每次处以 100 元罚款。4.3 物流平衡工作的组织,各车间、部门及协作单位必须严格按生产机物部指令组织, 执行情况由生产机物部提出考核, 视情况每次处以 1002000 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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