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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管理1目的为了预防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确保生产安全。2适用范围2.1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管理。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GB/15496 企业标准体系要求GB/15497 企业标准体系产品实现GB/T15498 企业标准体系基础保障4术语4.1职业病是指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4.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5职责5.1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全面负责。5.2人力资源部负责为易得职业病岗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做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员工佩戴劳保用品的情况。5.3各体系单位负责人每日巡查员工佩戴劳保用品的情况。负责作业场所职负责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5.4公司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病检查,并建立相关的健康监护档案。6工作程序及要求26.1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及现场管理6.1.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6.1.2员工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业病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的缴纳由公司负责。6.1.3定期组织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宣传教育由安全主任负责。6.1.4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治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6.1.5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6.1.6每年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6.1.7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6.1.8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工作场所及职工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其防护设施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6.1.9公司生产流程、生产布局必须合理,应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使从业人员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6.1.10在尽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确定责任人和检查周期,定期检查、维护、并记录,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6.1.11安全主任应根据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 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要明确责任人、责任部门、目标、方法、资金、时间表等,对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要定期检查,确保职业危害的防治与控制效果。6.1.12公司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部门报告,确诊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报告。6.2职业健康检查的管理6.2.1公司负责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6.2.2公司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发现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险因素,应及时、如实向当地安监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6.2.3公司按规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生产部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 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6.2.4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公司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调查,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36.2.5.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均需如实记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并由公司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体检者本人。6.2.6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6.3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6.3.1人力资源部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全体员工安全培训,必须培训职业病防治的法规、预防措施等知识。6.3.2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6.3.3危险化学品使用与贮存岗位、生产性粉尘、噪音等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员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 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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