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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工程咨询项目设计输出和设计验证程序1目的为了确保设计输出满足设计输入的全部要求,防止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或交付顾客,有效控制设计输出和设计验证过程,制定本程序。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CSADI承担的所有工程设计、工程咨询项目(除投标阶段的方案设计以外)的各阶段的设计输出和设计验证过程的控制。3 职责3.1 设总的职责a)负责组织各专业做好设计配合和技术协调,按设计策划、设计输入的要求完成设计输出文件的编制、设计验证和对设计分包方设计文件的评审验证。b)督促和检查有关专业处置不合格品,负责协调处置涉及多个专业的不合格品,向主管领导报告不合格情况。c)负责检查设计文件的完整性,组织设计文件的会签及签署。3.2 专业负责人的职责负责组织本专业按设计策划、设计输入的要求完成设计输出文件的编制,确保本专业的设计文件满足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组织本专业实施技术评审、设计验证,及时纠正和消除不合格品,对已发生的不合格品提出处理意见。4程序4.1 设总组织各专业负责人按设计策划和设计输入的要求编制设计输出文件。设计输出文件应:a)满足设计输入的要求;b)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南建筑设计院工程设计CAD制图与设计文件编制标准的规定要求;c)满足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d)包括或引用施工、安装及验收规范;当规范没有规定时,还应规定重要的建筑材料及设备的接受准则;e)适用时,规定建设工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所必需的特性。4.2 建筑设计方案经确定后,其它专业应根据设计的复杂程度进行本专业技术评审,以解决技术方案的选择或优化、设计中的关键技术或技术难点等问题。专业技术评审要求见设计评审、专业技术评审管理标准QMS3204.3 设总应组织各专业之间的设计配合,必要时应组织管线综合设计,具体要求如下:a)对于室内管线密集或由于管线之间相互跨跃而影响房间净高的场所,如管沟、管井、地下室和走道的上空等,应进行管线综合。b)管线综合设计应满足技术标准关于房间净高、管线间距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施工、检修必须具备的空间。c)单一专业的管线综合,由管线设计专业实施;对于房间上部水平敷设的管线,设计的最低点(管道及其支吊架的最低点)需经设总确认。d)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管线综合,由设总组织实施,各专业应将本专业的管线尺寸和敷设要求提交设总,由设总组织建筑专业绘制管线综合布置图。e)管线综合应充分考虑整体效果,在不违背各专业布置原则的前提下取得空间利用的最佳效果;管线支、吊架宜综合考虑;对于有强、弱电线槽或水、风管道阀件的场所,应考虑必要的维修空间。f)管线综合断面图应反映到每个相关专业的相应图纸上,其比例不得小于1:50,应清楚标注定位尺寸,管线名称及支架材料。4.4 各专业设计输出文件在放行之前必须经过下列设计验证活动(若有设计分包,应验证)a)按技术管理规定(QMS301)和建筑工程设计校审提纲(QMS306)进行校对、审核;对于院管工程,应进行审定。b)设计校、审人员应将校、审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准确、具体地标识在校审图上;设计人员应根据校审意见制定相应的修改意见,并经校、审人员确认。设计与校对、审核、审定有不同意见时应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应提交部门总工程(建筑)师或院总工程(建筑)师裁定解决;设计人员应执行协商后达成的一致的意见或裁定意见。c)审核人应根据设计输入要求(包括产品要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要求)和建筑工程设计各专业之间配合设计深度规定(QMS307)、工程概算编制工作管理细则(QMS305)识别不合格品;在确认设计输出文件达到合格标准并满足本程序4.1条要求后方可放行。4.5 设计输出文件放行之前被确认为不合格时,应采取下列控制措施。a)校、审人确定修改、返工等处置措施,由设计人负责执行。修改返工后设计产品应重新进行校审,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签署标识。若本专业不合格品的处置需其它专业设计做相应变更时,审核人应通知设总,由设总组织相关专业进行调整修改。b)本专业的不合格品不得提供给相关专业。若已提供的资料图纸被确认为不合格品,应采取措施消除影响。c)当发现其他专业提供的资料不合格时,应予以退回并报告设总组织相关专业协调处置。d)不合格设计产品不得出图。4.6设计输出文件提交晒印之前,设总应检查图纸是否完整、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见产品标识程序QMS209),并组织有关专业进行会签。会签应标识在结构专业的基础和首层平面图及其它有关专业的首层平面图上。会签时发现的问题应传递到各有关专业设计人员,必须修改完善达到质量要求后方可签字。4.7 最高管理者、总工程师或其授权部门在检查设计输出文件的各封面目录的签章标识符合规定要求后,在总封面上签章批准放行。4.8 设计出图后,设总应收集各专业有关记录及设计技术文件(包括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和设计图纸、计算书的电子文件),按技术文件控制程序(QMS202)、记录控制程序(QMS204)、科技档案管理规定(QMS315)的规定要求,分别送信息中心归档或由生产部门集中保存。5支持性文件和记录5.1 支持性文件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b)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c)技术管理规定(QMS301);d)工程概算编制工作管理细则(QMS305);e)建筑工程设计各专业之间配合设计深度规定(QMS307);f)建筑工程设计校审提纲(QMS306);g)科技档案管理规定(QMS315) 。 5.2 记录设计校审记录,可记录在提供校审的设计文件上;记录存放在部门保管,保存期限为出图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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