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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全文 导语: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的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开发区),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发展外向型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划定的地域内,实行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政策的经济区域。第四条 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开发区行使管理职权。第五条 开发区采用多种形式,引进资金,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举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与科技开发相关的第三产业。开发区不得举办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企业。第六条 开发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工矿区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七条 开发区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资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第八条 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法律、法规在开发区的实施;(二)编制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发布开发区的管理规定;(四)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工作;(五)审查或者批准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六)负责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七)管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和进出口业务;(八)对开发区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协调和服务;(九)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须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民政、公安、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方面社会管理的职责范围,由设立开发区的人民政府规定。第三章投资经营第十三条 鼓励国外、国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举办企业,或者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其他投资经营。第十四条 在开发区举办企业,投资者应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举办企业应按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建设。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动工建设的,应当提前申请批准延期;未经批准延期的,注销土地使用证和营业执照。第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设立完整的会计账簿并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接受财政、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股份制的国内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员工编制、工资和奖励制度,自行聘用、录用或者辞退员工。第十八条 开发区的企业歇业或者停业,应提前向开发区有关部门申报理由,按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破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办法。第四章技术引进和开发第二十条 鼓励国外、国内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开发区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发展先进技术或者高新技术。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重点引进和开发下列先进技术或者高新技术:(一)与发展新兴产业或新产品有关的;(二)对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有明显促进作用的;(三)其产品能外销或者替代进口的;(四)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属国际先进或者国内急需的;(五)有利于技术或者产品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属于高新技术的必须报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以技术作价入股举办企业的,其技术股本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经有关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作价入股举办企业的,其技术股本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35%。当事人对技术股本所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可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先进技术或者高新技术的引进、开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五章优惠待遇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分别享受下列税收和其他优惠:(一)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二)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鼓励高新技术发展的优惠待遇;(三)国家和本省给予开发区的其他优惠待遇。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应纳入计划,优先保证供应。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外国企业在开发区的常驻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的投资者或者华侨在开发区投资举办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篇:最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全文 2200字2012年9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最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第一条 为了促进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银川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行使经济管理职权,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在开发区行使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经济管理职权。开发区内的社会事务管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其管辖权范围内负责。第三条 开发区以发展现代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服务业,并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区发展。开发区产业重点发展项目目录由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必要的职能机构。第五条 开发区财政在市本级财政管理体制下,设立国库,实行独立核算。开发区财政收入,除按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外,主要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对引进的重大项目、企业科技进步、自主创新、人才引进等扶持鼓励。开发区财政应当对承担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的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贴。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保障开发区的土地供应。开发区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开发区的贯彻实施;(二)依法制定促进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各项管理规定和鼓励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升级、企业自主创新、人才引进的政策和措施;(三)依据银川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经济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审批开发区的投资项目,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五)负责开发区的财政事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六)负责开发区的招商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和申报;(七)负责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和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和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市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开发区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办理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办理施工许可证;(三)园林绿化管理;(四)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转让的受理、报批;(五)其他依法受委托的职权。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协助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保、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发区的工作,协调工商、税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设在开发区派驻机构的工作。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廉洁、高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不得干预开发区内应当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行决定的事务。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机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有关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标准、时限和程序。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有关开发区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应当组织公开听证。第十二条 鼓励国(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以各种形式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事)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各种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活动。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到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鼓励开发区企业设立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及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扶持和鼓励政策、措施。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从事投资、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五条 进入开发区的企业和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企业和项目,开发区管委会不得批准进入。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第十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发展需要,经批准后,可设立陆路口岸,在口岸内建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等。第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专利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科技创新、申请专利及实施专利。第十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建立知识产权转化奖励机制,对经济或社会效益显著的知识产权项目给予奖励。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的知识产权受他人侵犯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二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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