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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开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了标准XX大学教育开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 金会”)的工作职权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基金会活动情况的 监视管理,防止发生重大工作失误,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基金会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范围(一)基金会理事会换届选举;(二)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调整变动;(三)基金会章程修订;(四)组织举办大型公益活动;(五)参与重大涉外活动:1 .吸收境外人士为理事、监事或担任名誉职务;.与境外机构、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2 .承受境外机构、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邀请境外机构、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3 .以基金会名义组织的境外学习、考察等。(六)所属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 大失误情况;(七)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A)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一)基金会办公室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审批后提请 理事长/理事长授权人审批;(二)理事长/理事长授权人审批后,向理事会报告;(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 关报告。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原那么(一)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 原那么。重大问题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二)重大事项报告可采用书面或其它形式。原那么上要 求事前报告,发生紧急重大事件或事前无法报告的事项,事 后应及时补报;(三)对有关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重大事项的报告,要按 规定格式、内容和时间及时上报;(四)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处理、答复或 上报。对上报事项要及时取得有关部门的答复或者处理意 见,并按答复和意见及时做好后续工作;(五)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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