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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裁决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可以认定工伤吗 裁决承受用工主体责任可以认定工伤吗?需要概括规定,或给议论观法 50 标签:用工主体,责任,认定工伤 建筑企业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承包者,个人承包者招用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申请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为用人单位承受用工主体责任,但工伤认定部门认为务必是明确具有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才能认定. 问题补充 2022-05-07 09:23 仲裁裁决依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2022年12号文件第四条裁定建筑企业承受用工主体责任,而非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清楚 回复:7 人气:25 解决时间:2022-05-12 08:32 合意答案 好评率:0%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部门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以下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雇用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部门事项的通知同时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受用工主体责任。提问人的追问 2022-05-07 09:27 没错就是这文件,因缺乏劳动关系证据(这在农人工中很普遍),建筑企业又举证驳倒的处境下,仲裁只有裁决承受用工主体责任回复人的补充 2022-05-07 09:31 既然其承受了用工主体责任,其就要承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务必履行之义务,包括向劳动者供给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好卫生养护、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等。 提问人的追问 2022-05-07 09:42 但也有人提出用工主体责任包括劳务等非劳动关系,那工伤行政部门断定是不能认定劳务关系的人员受伤是工伤的 回复人的补充 2022-05-07 10:27 首先、劳动者采纳个体承包者的安置,按照其管理,从而获取劳动报酬,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其次、若劳动者的损伤符合工伤的时间、空间、职务特征,应认定劳动者所受之伤为工伤,由个体承包者承受用工主体的责任(工伤赔偿责任)。 但现在因此个体承包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不具用工主体资格,法律为了养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而规定用工主体的责任(工伤赔偿责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受。 提问人的追问 2022-05-07 11:11 你说的没错,但在湖南的工伤保险实施手段在处治性赔偿条款中增加了一句经工伤认定后,所以,仲裁是不敢在未做工伤认定前直接裁定赔偿责任的,这条款加本案也造成了劳动部门内部的不协调 回复人的补充 2022-05-07 11:40 这就是仲裁的问题了,其理应对用工性质的性质有一个明确的认定,否那么承受用工主体责任就是一句空话。 提问人的追问 2022-05-07 11:48 呵呵,我就是仲裁部门的,这类案子也是按省厅要求裁定承受用工主体责任,但由此引发的这些问题有些头痛,当然我们也有兄弟部门把类似案子都裁劳动关系的,所以存在分歧 评价答案 * 您已经评价过! 好:0 * 您已经评价过! 一般:0 * 您已经评价过! 不好:0 * 您已经评价过! 原创:0 * 您已经评价过! 非原创:0 红帆 回复采用率:25.0% 2022-05-07 09:21 合意答案 好评率:0% 1,只要受伤者已经在个体承包者的建筑工地上开头工作,即使双方没有签定合同,但事实上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 2,受伤者可以依法要求承包者赔偿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养分费等) 非法发包 由发包方承受用工主体责任 : 来先龙 发布时间: 2022-04-22 09:03:52 近日,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原告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成高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并一审判决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原告重庆夔门安装公司系35KV三康线新建线路工程的施工单位。2022年4月26日,原告与陈先玉签订临时劳务承包协议,将该线路工程中的工具、机器设备、物资等转运劳务工程发包给陈先玉。陈先玉便招收并组织被告袁成高等民工于同年5月4日施工。5月5日,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后原、被告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被告向奉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年12月30日,奉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于2022年1月20日诉至本院,苦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事实劳动关系不成立。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建筑施工、 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受用工主体责任。原告重庆夔门安装公司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其将35KV三康线新建线路工程中的工具、机器设备等物资转运劳务工程发包给陈先玉,而陈系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被告袁成高是陈先玉招用的劳动者。因此,作为工程发包方的原告应当承受用工主体责任,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即成立。 工程发包给不具资格的单位 发包方应承受用工主体责任 李飞洲 【事实】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贸易公司)将本单位的建筑装饰工程发包给邱某。邱某无建筑资质、无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022年3月9日,李某由邱某招用开头在该建筑工地上工作,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3月19日下午4时30分左右,李某在二楼顶工地施工时,从楼顶中已经开了天窗但未设警示标志的位置跌落到一楼,造成李某多处骨折的事故。2022年3月19日至2022年11月11日,李某在住院期间的费用由贸易公司支付。根据浈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该工伤认定书认定李某工作单位为贸易公司,李某的受伤认定为工伤。该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均未提出行政复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市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为片面流失劳动才能,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九级。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苦求贸易公司支付其工伤待遇。仲裁委仲裁裁决书,该裁决内容为:贸易公司应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64404元给李某;李某的后续医疗费凭医院出具的收款收据由贸易公司核报。贸易公司认为其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遂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贸易公司应以用人单位的地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李某的工伤待遇。原审法院宣判后,贸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焦点】贸易公司是否要以用人单位的身份承受伤者的工伤赔偿责任。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由于工程承包人邱某无营业资质,邱某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该用工主体责任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贸易公司承受。浈江劳社局认定贸易公司为李某的工作单位并无不当,而且工伤认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后,各当事人未对该认定书提出行政复议,该认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伤者李某选择该认定书所确立的结论向贸易公司看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贸易公司要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的理由不充分,原审不予支持正确。 确认劳动关系之痛:法院认为用工主体责任不是劳动关系 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经过仲裁、一审均得以确认。到了中级法院,被改判,不予确认。关键涉及到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受用工主体责任。条款的熟悉。 % w5 F- P$ M2 a. G M B, r如在新消遣场所管理规定施行后,签订类似的承包协议理应有效, 那么发生的类似欠薪问题应不属于劳动争议。 - 9 A5 w- f* W) F不知是否正确,请各位同行不吝指教. 谈点个人不成熟的观法吧,我也是从事仲裁工作的,现在对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好多,问题好多,而且往往案由集中在工伤案件中,但本案的处境又是发生在劳动法律关系最为繁杂的建筑工程领域,自然产生一些不同观法就缺乏为奇了。至于楼主的一声叹息,我只能说我看到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后,已经无话可说了。劳动仲裁在法院面前是无力的,法院的民庭的同志当着当事人的面说劳动仲裁算什么呀,一张废纸!这或许就是现状吧,扯远了,还说本案吧。我觉得要回归一些最原始的概念,即构成劳动关系的条件,构成劳动关系的双方理应首先是不对等的主体关系,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职工。那么本案中的劳动者假设确定要认定劳动合同,只能是和建筑工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不成能是和包工头。所以苦求事项和被诉主体都是正确的。那么是否应认定双方就具有劳动关系了,我觉得应从劳动法的立法原那么上来考虑,劳动法也好,与之配套的相关文件也好,其立法原那么均是基于养护劳动者做为不对等劳动关系中的弱垫这一方的,那么从这一点来看劳动部确实认劳动关系的文来说,劳动部出台访文是很好的养护了劳动者,但怅然的是,这样的文件,只是行政部门的一纸红头文件,而没有上升到国家法的高度,法院系统的一些搞民事同志,甚至都不知道有这样的文的存在,更谈不上用了。至于用的时候,自然会看低些类文的效力。假设我审该案,假设不生搬文件的话,我就从B与C的关系入手,全国有几个包工头有资质呀,之所以包到工,完全是由于与建筑公司的关系良好,这种良好往往基于两种,一是本身就是公司内部职工,二是灰色的,我就不说了。假设是内部职工,其的行为可以理解为内部承包,职务行为,自然应认定C与A的劳动关系。但假设是其它良好关系,就对比麻烦一点,但个人的观法,也是认同楼主的观法,理应从养护劳动者的角度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受连带赔偿责任。 2 _6 N$ C% X! Y# r* o假设法律条文生效,这个案子该怎么判? 个人认为建筑企业的承/发包不同于一般的承包经营. . h1 7 S1 Q建筑领域的承发包只是一个商定俗成的概念,但其本质是加工承揽. 另外,劳动部规定承受用工主体责任就等于事实劳动关系了吗? Q+ S# Wz 认定承受用工主体责任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 R |( B W0 C( x* v$ X( _ S% $ H 假设建筑行业的农人工,在去工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建筑企业是否承受责任? 劳动部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 a3 F, e X5 + l1.建筑企业的主管部门是创办行政部门。; p6 3 ; X$ c* o3 Q 2.造成劳动关系不领会的理由是创办行政部门纵容建筑企业非法层层分包,理应由创办行政部门去加强管理,杜绝了非法分包也就没有了这个冲突。 ( n( T7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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